解決國企改制在職職工醫保問題通知
時間:2022-06-20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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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直屬各單位:
為妥善解決我縣原國有和縣屬集體企業改制時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問題,進一步保障改制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待遇,減輕個人醫療保險繳費負擔,經研究決定,對原國有和縣屬集體企業改制時在職職工按工作年限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適當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與對象
(一)原國有企業改制結算日在職的正式職工(以下簡稱為職工,其中改制后辦理退休的,以下簡稱為退休人員,下同);
(二)原縣屬集體企業改制結算日在職的正式職工;
(三)實行事轉企改革的事業單位改制結算日在職的正式職工。
二、經費提取辦法
(一)對于職工在年月至年月期間按照天政發〔1997〕10號文件參加大病醫療保險(以下統稱為大病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提取經費,按照1:1的比例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對于職工在企業改制前的在職工作年限,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適當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具體辦法為:
1、提取標準:以職工所在企業改制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5%為年提取標準,一次性計提醫療保險費(不包括建立個人賬戶的相關經費)。提取的經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提取金額計算至角分。
2、提取年限:以企業改制批復方案中確認的在職工作年限為計算依據,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后的在職工作年限不計入提取年限。提取年限計算至月份數。
3、折算辦法:提取年限按照1:0.45的比例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年限計算至月份數。
三、醫療保險關系銜接辦法
(一)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應及時到縣社保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后按現行規定享受保險待遇。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不享受相應待遇,其折算年限由縣社保中心建檔予以保留。
(二)參保職工按現行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其折算年限可以與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折算年限不能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
1、未按照天政發〔2002〕38號文件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2、未按照天政發〔2003〕53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補繳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
(三)參保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低于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標準的,應按規定補足。在年月日前辦理補繳的退休人員,允許按照其辦理退休手續時的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最早計算至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開始時間為止,下同)計算應補繳金額;之后辦理補繳的,按照辦理補繳手續時的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繳納。
(四)對于本通知前已按現行規定補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根據其折算年限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的醫療保險繳費標準重新計算應補繳金額,多繳部分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予以退還。下列年限不能作為應補繳年限的抵減年限:
1、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期間,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年限;
2、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后至退休當月應繳納的年限。
(五)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繳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1、不按規定登記、申報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2、用人單位解散、破產或倒閉,其主體不復存在的;
3、參保人員已亡故,其人未能提供有效法定繼承證明的。
四、資金來源與費用繳納
(一)已改制企業,先在企業改制時提取的專項資金中開支;未提取專項資金或專項資金不足支付時,應先盤活留存資產解決,在5年內付清應付款項;經上述方案處置后,尚不足支付部分列入縣財政預算開支范圍。
(二)未改制以及改制未完成單位,在改制時足額提取,在改制完成后足額劃入。
(三)退還多繳醫療保險費的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中列支。
五、職責分工
(一)各有關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要落實專人負責,在年月日前將改制時在職職工的個人基礎信息、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年限以及改制企業留存資產情況制表造冊,由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縣企事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審核。
(二)縣社保中心根據縣企事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批復,計算職工的提取年限、提取金額與折算年限,做好參保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三)多繳部分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退還結算工作,由各參保人員向縣社保中心直接結算,自年月起辦理。
六、其他相關規定
(一)原國有、縣屬集體企業破產時在職的正式職工,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后辦理退休的其他參保人員,需補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時,其大病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折算辦法和應補繳年限的計算辦法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之日起開始實施,具體政策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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