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增長機制優撫對象通告

時間:2022-06-23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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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增長機制優撫對象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重點優撫對象的生活待遇,保障重點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相應提高,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規范建立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優撫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通知》(民優[2004]172號)精神,縣政府決定建立縣重點優撫對象優撫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優撫對象優撫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是指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優待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提高而相應提高的動態增長制度。

二、優撫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適用對象,限于享受定期撫恤沒有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定期撫恤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簡稱“三屬”);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紅軍失散人員;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三、優撫金是指撫恤、補助、優待金之和。優撫金標準以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參照基數,并根據全縣職工平均工資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幅進行相應調整。全縣職工平均工資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出現負增長時,優撫金標準維持不變。如中央或者省政府統一調整的標準高于當地自然增長的標準,按中央或省政府統一的標準執行。

四、調整各類優撫對象優撫標準參照基數。

(一)沒有工作的殘疾軍人優撫標準,以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參照基數。一級因戰殘疾軍人優撫標準,不低于參照基數的100%,其他殘疾軍人按一定比例遞減。

對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全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全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全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革命烈士家屬的優撫標準,不低于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10%;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優撫標準,不低于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5%;病故軍人家屬的優撫標準,不低于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0%。

(三)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建國后(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入伍的優撫標準,以上年度全縣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為參照基數。紅軍失散人員按不低于參照基數的100%計發;抗日戰爭、解放戰爭、建國后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分別按不低于參照基數的80%、75%、70%計發。其它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的退伍軍人待遇不變。

具有雙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重點優撫對象按就高原則,只能領取一份優撫金。

新增的重點優撫對象享受的優撫標準,自批準(接受)之月起執行。

五、優撫標準的增長標準,每年由民政局、財政局根據縣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測算確定,所需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六、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優撫金的審批和發放工作,建立優撫對象優撫金個人帳戶,實行按月發放,保證優撫金及時、準確、足額發放給優撫對象,切實保障好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

七、優撫經費要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優撫對象自然減員結余的優撫經費,可統籌用于解決優撫對象的生活、住房和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重點用于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進一步提高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

八、本通知自年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