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設處理方法
時間:2022-06-23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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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城市規劃區范圍。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及其他項目建設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位置、建設高度、層次、面積、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他規定要求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新建改建大門、圍墻、廣告牌、路燈以及街道兩旁裝修店面、改變建筑立面、搭建棚蓋、房屋修繕等工程建設的;
(六)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及其他臨時工程建設的;
(七)未經批準建設的臨時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滿,未辦理延期使用審批手續或未經批準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其他違法行為,是指:
(一)設計單位承接未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等圖件的建設項目進行設計的;
(二)施工單位承接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進行施工的;
(三)建設工程項目雖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但開工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灰線的(不含加層及裝修門面);
(四)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的;
(五)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城市規劃實施違法建設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建設,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違法建設或施工的,應當予以制止,并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違法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拆除或沒收:
(一)建在規劃道路、規劃河道、規劃公共綠地上的;
(二)占壓地下公用自來水管、雨污管、電力、電訊等管線的;
(三)直接影響防洪、泄洪、水源保護、山體安全的;
(四)明顯影響市容、交通、人防、消防的;
(五)與居住建筑間距達不到國家強制性規范最低要求,直接侵害居民利益,引起相鄰糾紛的;
(六)規劃確定且在近期實施建設地塊范圍內的;
(七)建在高壓供電走廊范圍內,影響安全的;
(八)與公園規劃不符,影響風景資源保護的;
(九)在建筑物頂上亂搭亂建及改變臨街建筑立面的;
(十)擅自架設、敷設各類工程管線的;
(十一)臨時建設超過使用期限的;
(十二)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第七條對嚴重違反城市總體規劃應予拆除,但尚不影響城市規劃近期實施的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補辦臨時使用手續后,予以暫時保留使用,在規劃實施時必須予以拆除。屬于違法建設的住宅用房,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時應當予以拆除。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違法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補辦規劃審批手續,補交規費:
(一)工程項目基本符合開化縣城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及專項規劃要求的:
(二)建在工廠、倉庫區等單位內部的生產、生活、辦公等配套用房,且基本符合規劃要求的;
(三)新建項目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定點,總圖方案審批,基本上按規劃要求實施,僅違反規劃審批程序的;
(四)原地改建(含翻建)、擴建(含加層)項目,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五)采取改正措施后(包括部分拆除),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超過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進行建設,但與當前規劃要求無矛盾的;
(七)臨時建筑期滿未拆除,但與當前規劃要求無矛盾的。
第九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限期補辦手續的違法建設項目,給予暫時保留或長期保留使用的,對建設單位或個人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一般地段的公益性用房、辦公用房及單位內部的辦公用房、生產生活配套用房,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15%處以罰款;
(二)在主要道路兩側、公園規劃控制線內,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30%處以罰款;
(三)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的,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50%處以罰款;
(四)臨時建筑期滿未補辦延期手續又不拆除的,每年度按建成面積工程造價的15%處以罰款。
除(一)、(二)、(三)、(四)項規定外,其他違法建設項目,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20%處以罰款。
第十條對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按本辦法的規定作出處理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其一切新的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違法建設項目的面積和工程造價認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測繪和評估。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設計單位承接未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等圖件的建設項目進行設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在6個月至1年內停止承接新的設計業務。
(二)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罰款金額法律和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符合城市規劃,但未依法辦理農用土地轉用審批或土地征收審批手續進行建設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已建成的違法建設項目申請補辦審批手續的,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建的必須經消防、建設、地質災害防治等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五條對違法建設的有關責任人員按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法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規定處理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工商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應當予以拆除,不給予安置補償。
第十七條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款全額上交縣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規劃建設局會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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