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有關城鄉居民醫療救助暫行方案通知

時間:2022-12-29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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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有關城鄉居民醫療救助暫行方案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縣城鄉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縣醫療救助服務工作,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緩解城鄉困難群眾的醫療負擔,切實發揮醫療救助在醫保體系中的底線作用,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民發〔2009〕81號)精神,按照《關于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辦發〔2008〕60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

(二)城鄉統籌、屬地申請、逐級審核;

(三)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銜接;

(四)分類施救,對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的救助為重點,對其他困難群眾救助為補充;

(五)公開、公平、公正、簡便。

第三條醫療救助實行醫療服務機構定點制度。

第四條、醫療救助對象為居住在本縣境內,持有我縣戶口的下列人員: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低保對象;

(三)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五條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一)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二)因打架斗毆、酗酒鬧事、自殺、自殘等造成傷害的;

(三)因服用、吸食、注射國家嚴禁使用的精神類藥品導致疾病的;

(四)醫學美容、生育治療、氣功療法以及保健營養治療的;

(五)減肥、增胖、增高等特需服務的;

(六)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以及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職工;

(七)已享受國家免費治療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救助病種:

(一)住院醫療救助:對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和流浪乞討人員住院醫療救助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設起救線和救助病種。起救線為合理住院治療費一年內累計達10000元以上。救助病種為:尿毒癥、嚴重腎病綜合癥、重癥胰腺炎(急性壞死)、重癥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重度大面積燒傷、重度精神病患者、白血病、癌癥、急性心力衰竭和心機梗塞、腦中風(有明顯后遺癥、腦萎縮)、重度腦血栓、三級以上高血壓、大面積腦梗塞、系統紅斑狼瘡、器官移植、三期以上矽肺病和其他意外重大疾病。

(二)臨時醫療救助:尿毒癥、嚴重腎病綜合癥、惡性腫瘤、重癥胰腺炎(急性壞死)、重癥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重度大面積燒傷、重度精神病患者、白血病、癌癥、急性心力衰竭和心機梗塞、腦中風(有明顯后遺癥、腦萎縮)、重度腦血栓、三級以上高血壓、大面積腦梗塞、系統紅斑狼瘡、器官移植、三期以上矽肺病和其他意外重大疾病。

第七條、救助方式及救助標準:

(一)資助參合參保。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享受雙定撫恤的重點優撫對象、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救對象、城鎮低保I類和II類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當年參合參保標準,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全額資助。

(二)日常門診醫療救助。農村分散供養五保對象和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每年發放200元門診醫療救助金,年初由縣民政局打卡發放到個人帳戶;集中供養五保對象每年發放500元門診醫療救助金,其中300元撥付到鄉鎮敬老院,由敬老院集中統籌使用,用于門診醫療和購置必備的常用藥品,余下200元由縣民政局建立集中供養五保對象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專帳管理,用于解決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大額住院費用或突發事件等產生的醫療費用。

(三)住院醫療救助。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醫療救助是指在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服務機構費用減免以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后,對其個人住院的基本醫療費自付部分按不同救助比例進行救助。醫保和新農合基本藥品目錄以及診療項目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范圍。享受住院救助的醫療救助對象不再給予臨時醫療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為:

(1)城鄉低保對象按其個人住院的基本醫療費自付部分30%比例給予救助,住院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4000元。

(2)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原則上只安排在縣、鄉兩級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住院治療,對其個人住院的基本醫療費自付部分實行全額救助。在縣外醫療服務機構住院治療申請醫療救助的,參照城鄉低保對象住院救助政策執行。

(3)流浪乞討人員:實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住院救助,由縣民政局定期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結算。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為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

(4)其他特殊困難群眾按其個人住院基本醫療費自付部分25%比例實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

(四)臨時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診患有本辦法規定的救助病種,因家庭困難無能力繳費住院治療的,可在住院前給予臨時醫療救助,救助標準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元。享受臨時醫療救助的對象不再享受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資金全年原則上不超過醫療救助資金總額的10%。

(五)慈善醫療援助。慈善醫療援助是醫療救助的有效補充,由縣慈善總會從慈善募集款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醫療救助。

第八條醫療救助申請、審核及審批:

(一)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住院時,出示《農村五保供養證》、《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住院申請報告、身份證和戶口簿進行住院醫療救助申請,出院結算時辦理住院救助兌付手續。

(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定期與縣民政局審核結算所發生的住院醫療救助費用。申報結算已救助的費用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院申請報告;

2、住院發票復印件;

3、疾病診斷證明書;

4、醫保或新農合住院費用補償表;

5、城鄉醫療機構救助補償表;

6、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復印件;

7、申請人的《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五保供養證》復印件。

8、住院醫療機構費用結算單。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向縣民政局提供住院醫療救助的規定材料必須齊全、真實,否則不予認定。每季度第一個月要在本單位張榜公布上季度本單位發生的住院救助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費用、救助金額等內容。

(三)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在非定點醫院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群眾申請住院醫療救助的,本年度內須持住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薄、低保證或五保證、疾病診斷證明、住院發票復印件、醫保或新農合補助憑證到縣民政局申報住院救助。

(四)申請臨時醫療救助對象須持醫療救助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薄、疾病診斷證明到縣民政局申報臨時醫療救助。

第九條享受雙定撫恤的重點優撫對象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醫療救助基金資金來源:

(一)上級下撥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縣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各級從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分別撥付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財政專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統籌基本財政專戶。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住院醫療救助金由縣民政局審核審批,資助參合參保資金經縣民政局審核后。縣財政局按計劃撥付到縣民政局醫療救助專戶,縣民政局定期按實際核算的支付金額撥付到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救助金、臨時醫療救助金、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在非定點醫院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群眾的住院救助金由縣民政局直接發放。

第十二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醫療救助基金年內結余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城鄉醫療救助實行政府負責制,縣民政局為醫療救助工作主管部門,財政、衛生、人社、監察、審計等按職責分工做好相應工作。

(一)縣民政局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定點醫療服務機構。

(二)縣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縣衛生局負責對定點醫院的監督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并做好農村困難群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工作。

(四)縣人社局負責做好城鎮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工作。

(五)縣監察局負責對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六)縣審計局負責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安全、合理使用。

(七)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申請對象的審查工作。村(居)委會受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辦日常醫療救助申請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要落實醫療減免政策,控制醫療費用,確保服務質量。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一經查實,取消定點醫療服務資格,追回已撥付的救助資金,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醫療救助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違規審批以及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款的,將依照相關規定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將依法追回已發放的救助資金并取消其當年醫療救助資格,醫療救助對象按規定程序申請醫療救助。對辱罵、毆打從事城鄉居民醫療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員的兩年內不能享受醫療救助。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