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事業單位和社團收入管治通知

時間:2022-03-20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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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事業單位和社團收入管治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今年以來,上級在我縣檢查、審計中發現,部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國家政策規定之外,以贊助費、協調費、工作經費、活動費等名義收取資金,形成非正常收入,違反了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為規范單位財務收支行為,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收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須依法取得收入

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取得收入必須合法有據。根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除財政撥款外,合法的正常收入主要有:

(一)政府非稅收入。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編的《秭歸縣非稅收入項目目錄》中規定的收費項目執行;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的各種補助資金;

(三)撥入??睢<瓷霞壷鞴懿块T、財政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撥入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

(四)經營收入。即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單位工作職能賦予的,經物價部門核準許可的項目名稱、標準、對象收取的資金;

(五)其他收入。即各單位取得的零星雜項收入。

二、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捐贈

捐贈收入主要有公益事業捐贈和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貨幣捐贈。

公益事業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事業捐贈嚴格按《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執行。公益事業捐贈應當簽訂協議,并嚴格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資金管理和使用,受贈人應向捐贈人公開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貨幣捐贈是指以各級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實物捐贈收入以及以不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或者其他民間組織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貨幣捐贈收入,必須堅持自愿和無償原則,不得強行或者變相攤派。

嚴禁縣內各單位之間、企業或個人與單位之間進行非定向貨幣捐贈,嚴禁從專項資金中套取資金進行捐贈,嚴禁各單位利用職權接受服務對象的捐贈。

三、堅決制止亂收費行為

國務院《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明確規定以下幾種行為是亂收費行為,必須堅決制止。一是未按國家規定的收費審批權限批準,擅自出臺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二是將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公務活動變無償為有償;三是利用辦實體、搞創收,把一部分國家機關的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從事第三產業的經濟實體,進行有償服務,從中收費提成;四是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強行服務,強買強賣,搭車收費,從中謀利;五是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以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集資、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六是只收費不服務,公開敲詐勒索。

嚴禁縣內各單位之間以及單位與企業或個人之間以贊助費、協調費、工作經費、活動費等名義取得收入。

四、嚴格票據管理

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各項收入管理,必須加強票據管理,努力從源頭上加強監管。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收取資金時必須開具票據,不得自制票據或使用不合法的票據。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正確使用各種票據,凡取得的經營性收入一律使用稅務發票,凡依法收取的非經營性資金一律使用財政票據。填寫票據時必須字跡清楚、內容完整、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另行填寫。財政部門在審核單位使用的財政票據時,屬于非稅收入的按非稅收入的管理政策進行管理;屬于公益事業捐贈的,按《公益事業捐贈法》進行管理。

五、加強監督檢查

各單位要加強內部監督管理,建章立制,并自覺接受監察、財政、審計、民政、物價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各項收入的日常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加大對各單位收入合法性的檢查力度;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團體收費、公益事業捐贈的監督檢查;物價部門要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尤其是依附于行政權力的中介機構、行業協會收費的清理和管理力度;監察部門要加大對亂收費等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