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時間:2022-03-22 0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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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根據國家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年第6號部令)、《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試行)》(人發號)和《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試行)》(府廳發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區經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補充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崗位規定的任職條件和要求,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成立由本部門分管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的領導以及職工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八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備崗位所需的任職資格、職業(執業)資格及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條公開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招聘信息;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體檢;

(六)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對擬聘人員進行公示;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招聘計劃、信息與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于上年12月底前由用人單位在編制限額內提出第二年招聘計劃,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匯總,經區政府會議研究決定后組織實施。

招聘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及核定的編制數、撥款方式、現有人數、擬招聘人數;

(二)擬招聘的崗位、專業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聘對象、范圍;

(四)招聘方式、時間。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一般原則上應該實行定期招聘,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不定期招聘。定期招聘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單位的招聘人數、崗位、專業等情況,適時統一組織,一般每年二季度組織一次。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經區政府會議研究決定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至少應在報名前15個工作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應通過區政府、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等網站,還可以采用其他新聞媒體等多渠道。

招聘信息的主要內容為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的崗位、招聘人數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招聘辦法;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范圍;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共同對招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十五條報考同一崗位要形成競爭,應聘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原則上不能低于3:1。未達到這一比例的,應相應核減崗位的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特殊崗位的招聘,如達不到這一比例,經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意,方可適當降低比例。

第四章考試與考核

第十六條考試內容、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第十七條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考試一般包括筆試和面試,主要測試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對于應聘工勤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十八條考試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為減少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率和效果,也可委托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省、市人事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及人才服務機構組織。

第十九條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主管部門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以及不宜公開招聘的崗位人員,經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后,可采取考核的方式進行招聘。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條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主管部門根據考試、體檢、考核結果研究確定擬聘人員名單,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公示期滿,擬聘用人員名單經主管部門同意,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后,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并辦理相關手續。聘用合同統一使用由省人事廳制定的聘用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招聘單位負責人員和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條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有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本區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補充工勤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其人事檔案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

第三十二條本區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緊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經用人單位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按有關審批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