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環境整治通告
時間:2022-04-08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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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加強城市管理,切實改善社區居民居住環境,推進人民滿意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城市容貌規定》、《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現就全市開展以“五拆”、“五修”、“五禁止”為主要內容的城市社區環境綜合整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開展“五拆”行動
(一)拆除違法建(構)筑物。即影響消防等公共安全,嚴重影響環境衛生或者生產、生活秩序,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紅線、影響城市道路交通,侵占現有的或者城市規劃確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綠地、文物保護范圍和其他公共活動場地、公共設施,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構)筑物。
(二)拆除超出外墻立面等不符合城市容貌規定標準的防護窗網。
(三)拆除陳舊、破損、污穢、影響市容等不符合城市容貌規定標準的遮陽棚架。
(四)拆除違章設置、設置不規范、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和門店招牌。
(五)拆除擅自搭建的小門店,依法取締不具備經營條件、未取得相關證照的小門店。
二、組織“五修”工作
(一)修復缺株、死株、破損、裸露的生態綠地。
(二)修繕出現坑洞、網裂、缺板、塌陷的小區道路。
(三)修飾陳舊、殘破、污損、褪色的建筑外墻和立面。
(四)修整雜亂、脫落、零散的臨空線網。
(五)修配站廁、路燈、樓道燈、垃圾桶等公共設施和電控防盜門、攝像頭等防盜設施。
三、嚴格實行“五禁止”
禁止在社區內設置、開辦產生噪音、油煙、油污等污染物,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餐飲店、修理店、廢品店、歌廳和不銹鋼加工店。
四、自本通告之日起,全市所有單位、居民、門店經營業主、租賃戶如有不符合本通告規定要求的,應當按照“五拆”要求做好自拆工作,按照“五禁止”要求做好自行關閉或轉變經營行業工作,配合做好“五修”工作。
五、對拒不執行“五拆”、“五禁止”要求的單位、居民、門店經營業主、租賃戶,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其于2011年5月31日前按要求進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阻擾、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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