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林地治理方法

時間:2022-03-21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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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林地治理方法

第一條為實施《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加強城市風景林地管理,保護綠化成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風景林地系指城市規劃區及建制鎮內的山林綠地和各級風景名勝區、風景點的綠地。

第三條各級城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風景林地的主管機關,各風景區管理部門負責所屬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風景林地的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并有權檢舉、控告毀壞風景林及設施的行為。

第四條風景林地的植樹造林、綠化建設須嚴格執行城市和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

第五條風景林營造和更新應本著適地適樹的原則,按著針闊混交,成片栽植觀花觀葉樹種,重視景觀效果和季相變化。

第六條要加強風景林的撫育工作。根據林分生長狀況,定期進行修枝、間伐等撫育措施,改善林木生長環境,提高林分質量和觀賞效果。

第七條風景林地的管理部門要加強林地的病蟲害防治,控制消除美國白蛾及松毛蟲等病蟲害。嚴禁使用有病蟲害的種苗,購人種苗須經嚴格檢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風景林地內不得擅自埋墳。林地墳墓均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已有墳墓,除革命烈士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應在指定期限內遷往民政部門的骨灰堂、公墓或劃定的荒山、林地區域內。逾期不遷的,視為無主墳就地平毀適時綠化。

(二)用于埋墳的荒山、林地,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搞好綠化,逐步建成紀念性林地。

(三)在風景林地舉行祭典活動,要移風易俗,服從管理。嚴禁燒香、燒紙、燃放鞭炮等野外用火。

(四)各級風景林地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埋墳荒山、林地的管理。對墳墓登記造冊,按規定繳納育林管理費,逾期不繳費的按無主墳處理。各縣(市),區可根據各自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九條風景林地的管理部門應加強護林防火工作,建立專業、聯防和包山單位等形式的防火組織,制定護林防火制度和措施,配備相應的護林防火交通工具、通訊和滅火器材,防止和減少風景林火災火警的發生。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個人不準擅自在風景林地野外用火。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風景林地。因城市建設確需占用風景林地的,須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未經批準已臨時占用風景林地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半年內遷出。臨時占用風景林地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規定期限的應補辦續期手續。只能續期一次。凡擅自占用風景林地或逾期不退出的,風景林地管理部門可強行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二條風景林地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因規劃建設確需砍伐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領取伐(移)樹木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風景林地的管理部門對林地內的碑刻、古墓、寺廟等文物古跡、歷史遺址、重要景物、古樹名木、野生動物等,要采取措施嚴加保護??蒲械葐挝贿M入風景林地進行考察,采集標本等活動,須經縣(市)區城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在風景林地的建設、管理工作中,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風景林地管理部門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停止損害、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并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埋墳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在風景林地野外用火的處以10至5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限期補植樹木或繳納補植費,井處50元至5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占用林地的,處經濟損失3至5倍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按砍伐樹木株數的5至10倍補植樹木,并按經濟損失繳納毀林補償費及處以2至10倍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視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