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知
時間:2022-05-04 0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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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我縣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漁區社會穩定,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全縣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一)明確政府工作職責。各鄉鎮辦對本轄區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要建立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健全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定期組織開展漁船漁港安全檢查,及時協調解決漁業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妥善處置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經常深入漁業生產一線檢查安全生產工作,遇有藍色以上等級大風海浪預警,要到漁港碼頭檢查漁民漁船防風避浪工作;要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掌握轄區漁業安全生產情況,督促抓好漁船及漁船集中停泊點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近期,各鄉鎮辦要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清理整治“三無”船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的通知》要求,組織專門力量,按照“不漏一村、不漏一戶、不漏一船”的工作標準,對轄區“三無”漁船進行清查和登記,及時報縣海洋與漁業局清理整治“三無”船舶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對轄區“三無”船舶指定監管地點停泊。對轄區發生的“三無”漁船違規出海航行作業現象應及時制止,并報縣清理整治“三無”船舶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強化轄區漁船的安全監控,認真做好伏季休漁期間違規漁船和非法從事捕撈生產的養殖漁船的安全管控工作。加強對轄區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的安全監管,加大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治工作力度,配備經培訓的專職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消防安全設備,保證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及其停泊漁船的安全。
(二)明確漁業主管等部門工作職責。要加強漁業船舶和船員安全生產準入管理,按照“誰檢驗、誰負責”,“誰簽證、誰負責”的原則,嚴把船舶安全準入關。嚴格規范漁船買賣、更新、改造、更換主機等管理秩序,對于非法買賣漁船證書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加強漁船檢驗管理,禁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漁船從事漁業生產活動,對于擅自買賣、更新、改造、更換主機、改變船舶作業類型等違法違規行為,檢驗部門不予檢驗,并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嚴格規范船員培訓、考試、發證行為,杜絕船員無證上崗,不斷提高在職船員安全技術素質。嚴格漁船簽證制度,5級以上風力掛機漁船和木帆漁船不得出海,6級以上大風60馬力以下漁船不得出海,7級以上大風400馬力以下漁船不得出海,8級以上大風所有漁船不得出海。加強伏季休漁管理和養殖漁船管理,保證伏季休漁期間船進港、人上岸、網入庫、證集中;加強對養殖漁船海上航行作業的監管,禁止養殖漁船超船舶證書核定航區航行作業,堅決杜絕養殖漁船非法捕撈。對于非法捕撈作業的養殖漁船和伏季休漁期間違規捕撈漁船,漁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扣發燃油補貼,吊扣船舶、船員證書證件,責令其禁止離港并到轄區指定停泊點停泊,并委托相關鄉鎮辦具體監管。加強海上航行安全監管,交通部門要密切監控轄區航道船舶動態,加強大風、大霧和夜間等惡劣條件下的交通管制;海洋與漁業部門要注意提醒漁業船舶加強值班瞭望,保持安全航速,防止發生碰撞事故。安監、交通、公安、邊防和氣象等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協同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三)明確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工作職責。認真履行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落實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屬漁船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準確地傳遞各類預警預報信息,督促船長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做好漁民安全宣傳教育和組織培訓工作。
(四)明確漁船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工作職責。漁船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分別是漁船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和第一責任人,對漁船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和直接責任。漁船所有人(經營人)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常性地開展隱患整改自查自糾,確保漁船安全適航。船長要嚴格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生產作業規則規程,自覺遵守伏季休漁規定,不在休漁期間違規捕撈;嚴禁漁船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超載航行作業和非法從事運輸、載客等活動;嚴禁以漁業輔助船名義購買、新建捕撈漁船;嚴禁養殖漁船非法捕撈;涉外作業漁船要嚴格遵守國際漁業條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從事漁業生產,嚴禁進入涉外爭議水域作業。
(五)嚴格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和“一崗雙責”原則,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目標量化考核管理,實行控制指標“一票否決”制。建立鄉鎮辦和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較大安全事故質詢和問責制度,對負有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監管責任。因經營主體違法違規操作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其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負全部責任。對造成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
(一)創新漁業安全生產組織化管理。以漁船編隊生產為基礎,以自律管理、網格管理為手段,創新漁業安全基層組織化管理模式。
一是積極發揮漁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二是完善縣級漁業行政執法人員聯系網絡,建立鄉、村漁業安全聯絡員制度;
三是推行《縣漁船誠信守法信譽等級考核機制》,提高廣大漁民誠信守法意識,推進“漁業雙基”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加快漁業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強信息技術在漁業安全生產中的應用,在冊漁船按規定必須配備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保證設備隨船攜帶并正常運行。未按規定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或者不能保證設備正常運行的,依據《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酌情扣減其燃油補貼。構建以CDMA網絡、AIS網絡和衛星網絡“三網”為主體,以漁船基礎信息管理(IC卡)、近海漁業通訊、漁船射頻識別與漁港視頻監控“四大系統”為輔助,省、市、縣、鄉(鎮)四級共享的海洋漁船安全管理與應急救援信息平臺,實現對海洋漁船和漁港全海域、無縫隙的動態監管。
三、切實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與應急保障能力
(一)加強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工作。氣象部門要及時將災害天氣報告縣政府、有關鄉鎮辦和海洋與漁業部門,相關鄉鎮辦和海洋與漁業部門收到災害氣象預警信息后要及時傳達到漁區、漁船和漁民,同時漁船避險路線、避險操作規程、養殖人員撤離等事項,為漁業防災減災和漁民漁船避險做好服務工作。
(二)加快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各鄉鎮辦要制定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水(海)上搜救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海洋與漁業部門要加強漁業執法船(艇)和漁船的輔助救助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救助裝備,鼓勵漁船開展自救互救,積極配合海上專業搜救力量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建立漁船應急救援志愿船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不斷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三)提高漁業風險保障能力。各鄉鎮辦和海洋與漁業部門,要引導鼓勵漁民參加漁業互助保險,推行互助保險保費補助激勵政策,不斷提高漁民互助保障和抵御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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