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規范農村工作秩序通知
時間:2022-05-25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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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區、村黨(總)支部、村委會: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工作秩序及財務管理機制,根據《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和《鎮關于農村資產和財務管理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就有關工作強調如下:
一、事項審批。凡涉及農村財務、土地、合同、資產出售出租、非生產性重大開支以及其它重點工作、重要活動等,農村負責人都要向駐片領導請示匯報。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相關程序運作實施。
二、現金存取。所有村開收據收款,必須用市農村統一收款收據。所收資金應于收款當日,最晚2天內存入中心“銀行存款”專戶。村其他干部不得直接經手現金、存款業務。對設立“小金庫”、坐收坐支的,一經發現,嚴格按財經紀律處理;提取資金時,要填寫提取資金申請表,加蓋村委員會公章。村民主理財小組專章,理財小組長簽字并由村主要負責人蓋章。填寫詳細的提取資金用途表,報鎮經管站審核。政府批準后撥付資金并監督使用。一次提取資金超過5000元的(包括一個月內,同一事項提取資金累計超過5000元的。)要召開村民代表和戶代表會議決定。
三、經濟支出。經辦人在辦理經濟業務時,必須取得合法、規范的原始單據,必須要有村主要負責人簽字,經辦人簽字,經辦的事由清楚。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并報鎮經管站審核,加蓋審計專用章后方可入賬。當月單據必須當月結算。超月的,不得報銷入賬,由當事人個人負責。
四、合同管理。各村發包、流轉、變更土地、“四荒”和向外租賃房屋、設備等,必須按《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好發包方案。經請示駐片領導審核把關,并簽字同意后,再按照相關要求,組織召開相關會議,然后到經管站簽訂書面合同并存檔。
五、資產處置。村集體變賣、報廢資產時,必須由村兩委、財務人員和理財小組共同作出處理方案,并做好會議記錄。再由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表決形成決議,并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報鎮經管站審核,鎮政府核準后方可實施。
六、公章管理。各村必須嚴格遵守公章使用管理規定。能使用日常用紙的要使用日常用紙,需要到鎮審計站蓋章的,一定要開公章使用申請單,并簽字存檔。
七、招待費管理。村級非生產性招待費為“零”,村經營性招待費支出實行限額管理,按照人口數乘以15元,作為各村全年招待費上限。確因工作需要就餐的,先向鎮包片領導匯報,說明事由,同意后到鎮經管站領取招待費審批單、按單就餐,當月結算入賬。并每月在公開欄內逐筆公開招待費,接受群眾監督。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根據情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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