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審批管理通知

時間:2022-02-24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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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審批管理通知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一分局:

為了規范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和稅前扣除,實施企業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根據*和國家稅務總局*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對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的審批管理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和條件

凡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或雖有固定經營收入但不足其行使管理職能所需費用支出的總機構,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ǚ謹偅┕芾碣M,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的提取原則上僅限于全資子公司。管理機構為多級的,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具體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總機構具備法人資格并辦理了稅務登記。

(二)總機構對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策實行統一管理。

(三)總機構無固定性、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經常性收入,但不足其行使管理職能所需的費用支出。

二、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方式

總機構應向所有下屬分支機構和全資企業(包括微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提取管理費,并按同一標準進行分攤,不得在各企業間相互調劑。考慮到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方式可以從以下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確定的合理數額分攤到各企業。

(三)其他方式,如按資本金數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等。

按比例提取管理費的,原則上不能超過銷售收入的2%。無論采取比例提取還是定額提取,都必須對總機構實行總額控制。

提取方式一經選擇一般不予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向負責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詳細的說明報告,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變更。

三、總機構管理費的申請

符合提取管理費條件的總機構,應在每年9月至11月底前向負責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本年度提取管理費的書面申請,超過期限的,地稅機關原則上不予受理。申請時須報送以下資料:

(一)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申請報告。

(二)總機構和下屬所有分支機構和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以后年度申請時可只提供新增和減少分支機構和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總機構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

(四)分攤管理費的所有分支機構和企業本年度上半年納稅申報表。

(五)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申請表、總機構管理費支出項目表

(六)本年度管理費各項支出(包括上半年實際和下半年計劃)的計算依據和方法。

(七)本年度管理費用增減情況和說明。

四、總機構申報資料的審核

負責審批的地稅機關應對總機構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完整性等進行嚴格審核,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要求申請人予以說明、補充資料,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審批。審核的重點是:

(一)總機構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費的條件。

(二)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屬分支機構、企業(包括微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的名單和有關資料。

(三)分攤管理費的企業是否符合全資條件。

(四)管理費的支出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管理費支出數額較大和變動較大的項目及其原因。

(六)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比例、分攤數額、增長幅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上年度納稅申報表中是否單獨反映了管理費的收入情況。

五、總機構管理費總額的核定

核定總機構管理費總額要堅持可能與需要、節約與合理的原則,既要能夠滿足總機構開展經營管理活動所必需的經費支出,又要考慮分攤企業的承受能力,一般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并根據當年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和人員變動等因素合理確定。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控制管理費數額增長幅度,通常情況下,應維持上半年水平或略有減少,特殊情況下,增幅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增長幅度中的較低者,促使總機構減少管理費支出。具體核定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稅收法規規定有扣除標準的項目,按規定的標準核定。

(二)對一些特殊項目,應按下列原則核定:

1、業務招待費,按管理費總額和稅法規定的比例核定;

2、社會性支出,一般不得計入總機構管理費總額中,由于歷史原因而支出的學校經費,應剔除相關的教育經費;

3、會議費,一般不得超過上年開支水平,特殊情況下確需增長的,應嚴格控制增長額。

(三)總機構的各項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收入,包括房屋租賃收入、國債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對外投資(包括對下屬企業投資)分回的投資收益等收入,應從總機構管理費總額中扣減。

(四)資本性支出、非工資獎勵性支出、技術開發費及總機構代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支付的人員工資、獎金等各項費用,不得計入總機構管理費總額。

六、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權限及時限

(一)審批權限

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下屬分支機構、企業不在同一?。ㄗ灾螀^、直轄市),且總機構申請提取管理費總額達到20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下屬分支機構、企業不在同一?。ㄗ灾螀^、直轄市),且總機構申請提取管理費總額不足2000萬元的,由總機構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下屬分支機構、企業在我省范圍內且跨市的,由省級地稅機關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下屬分支機構、企業在同一市且跨縣(市、區)的,由市級地稅機關審批;總機構和分攤管理費的下屬分支機構、企業在同一縣(市、區)的,由縣(市、區)級地稅機關審批。

(二)審批時限

省級和市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縣(市、區)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七、加強和規范總機構管理費的稅收管理

總機構提取的管理費,應納入正常稅收管理。

(一)總機構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申報,正確計算各項收入、成本和費用,以及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經地稅機關批準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不得直接抵扣總機構的各項支出,應全額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其他收入”欄中,并在明細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費收入”的數額??倷C構管理費結余在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余額全部轉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總機構管理費總額。

(二)主管地稅機關應對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的收支核算、申報納稅情況進行認真審查和檢查,凡違反稅收有關規定的,應責令其改正,并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其他稅收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向負責審批的地稅機關反映。

(三)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分攤總機構管理費的下屬分支機構、企業的管理和檢查。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在申報納稅時,應附送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審批管理費的批復文件(復印件),未經地稅機關審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審批管理費的批復文件的,其分攤的總機構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超過地稅機關審批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不得在稅前扣除;低于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按當年實際上交數額據實扣除,其差額不得在以后年度補扣。

八、本通知從審批2007年度總機構管理費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