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計算工作年限的有關政策規定

時間:2022-02-20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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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計算工作年限的有關政策規定

∴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含義是什么?

確定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對確定山西“犧盟會”人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決死隊”的軍齡計算有何規定?

∴對確定黨的秘密外圍組織、進步團體及三聯書店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對確定建國前我黨開辦的華北人民革命大學延安中學等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對確定歸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日寸間有何規定?

∴對確定我黨在白區直接領導的部分組織、團體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對確定原楊虎城部三十八軍指戰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對確定建國前派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享受離休待遇有何規定?

∴對確定建國前三十九所干部學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對確定“中國民主革命同盟”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對確定1952年至1955年復員的部分女同志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對確定山西公學學員和山西革命婦聯(紅色婦聯)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對確定和更改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審批權限有哪些規定?

∴對確定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計算其工作年限還有哪些規定?

∴干部參加各類中等學校能否計算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含義是什么?

建國前干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脫離生產以革命工作為職業,或經我黨組織決定,接受黨的任務,以公開社會身份為掩護,實際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對于以務農、做工、上學和從事其他職業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參加過某些革命活動的,應肯定他們為革命做的貢獻,但不應計算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確定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具體規定有哪些?中組發[1982]11號等文件對確定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做了如下具體規定:

(1)在根據地、解放區我黨政機關、群眾團體機關以及公營企、事業單位的干部,其革命工作時間,除另有規定者外,從脫離生產以革命工作為職業的時間算起。機關的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給制待遇提為干部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當工勤人員或當工人之日算起。

(2)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入黨入團之日算起??谷諔馉帟r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在國民黨、日偽統治區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入黨之日算起??谷諔馉帟r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建國以前脫產,一直堅持革命工作,入黨時間早于脫產時間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也從入黨之日算起。上述人員脫黨(團)或被開除黨(團)籍后又重新入黨(團)的,除組織上對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已有結論者外,從其重新入黨(團)或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3)經我黨組織決定,接受黨的任務,在國民黨、日偽統治區以公開社會身份為掩護,主要從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接受黨的任務,主要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僅有某些革命活動,如為我地下黨傳遞過信件、張貼過標語、參加過反帝反蔣游行示威等,而主要從事社會職業的,不應計算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4)根據地、解放區的鄉或相當鄉一級的行政村中,實際上半脫產的鄉(村)長、文書、治安委員、財糧委員、武委會主任(民兵隊長),建國以前直接提拔為脫產干部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擔任這些半脫產職務之日算起。

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解放區的鄉或相當于鄉一級的行政村中,實際上半脫產的鄉(村)長、副鄉(村)長、文書、治安委員、財糧委員,武委會主任(民兵隊長)、民兵指導員、農會主任(主席)、婦救會主任、青救會主任,一直擔任上述半脫產職務,建國以前直接提拔為脫產干部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擔任這些半脫產職務之日算起。

解放戰爭時期,根據地、解放區的鄉或相當于鄉一級的行政村中,實際上半脫產的鄉(村)長、黨支部書記、文書、治安委員、財糧委員、武委會主任(民兵隊長),以及當地尚未建立政權之前,由農會代行鄉(村)政權職責的農會主任(主席),一直擔任上述半脫產職務,在建國前或當地解放后三年內直接提拔為脫產干部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擔任這些半脫產職務之日算起。

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的黨員,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干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以從入黨之日算起。對于解放戰爭時期的在游擊區、解放區、根據地加入中國共產黨的黨員,仍按“建國以前脫產,一直堅持革命工作,入黨時間早于脫產時間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也從入黨之日算起”的規定執行。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脫離生產、服從組織調動,隨軍支前、剿匪或參加我區以上政府組織的籌糧(征糧、借糧)、等工作隊(紹)幫助工作,在該項工作結束后,隨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參加上述工作隊(組)之日算起。在當地解放前夕,為迎接解放參加我黨組織和黨組織領導的護廠、護礦、護路、護校以及其他群眾性組織的成員,應肯定其對革命做了有益工作的這段歷史,但不能計算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5)根據地、解放區公立學校的正式教員,凡一貫服從人民政府調動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其在公立學校任教之日算起。

(6)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在我黨開辦的軍事學校、干部學校、干部訓練班和我黨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大學、公學學習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入校之日算起。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在當地解放后開辦的革命大學和被我接收、恢復開學的高等學校,以及抗日中學、聯合中學、師范、職業學校等各類中等學校和干部學校附設的中學部、預備班學習后分配工作的,從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在職工作人員,由組織選送到各類學校學習,畢業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變。

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參加我黨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建國前開學的干部學校(干部訓練班、大學、公學)的學員,學習結業后,沒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轉入專業學習或進入正規學校學習的,或者結業后自謀職業的,以及自行脫離中斷學習的學員,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均不能從入校(開學)之日算起。

(7)起義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起義后即參加革命工作的,從起義之日算起;曾資遣回家的,從以后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8)留用人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其在人民政權下當干部之日算起。

(9)轉業軍人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參軍之日算起。復員、退伍軍人和精簡人員又參加革命工作,凡間斷年限不超過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長于間斷年限,可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則從第二次算起;間斷年限超過三年的,一般從第二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0)因負傷、患病或隊伍轉移、組織被破壞等原因脫離革命隊伍,離隊期間積極尋找組織,主動為黨工作,當地解放就重新參加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離隊期間未積極尋找組織,也未有損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內又重新參加革命工作的,也可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則,從第二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自動離職,或因思想落后脫離革命隊伍,以后重新參加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一般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情節嚴重的逃亡者,如攜械、攜款、畏罪潛逃,后又重新參加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一律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1)被捕、被俘人員,在被捕、被俘期間沒有錯誤,或雖有錯誤,但情節較輕,獲釋后,即積極尋找組織,自覺進行革命工作的,原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變。自首情節嚴重,或有叛變行為,后重新參加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過去組織上對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已有結論者,一般可不再變動。

(12)被開除公職或判刑,以后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的,或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工作崗位的,也可以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3)對于某些地區性的問題和其他特殊問題,有關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中央有關部委,可根據本規定精神,提出處理意見,報中央組織部批準執行。

對確定山西“犧盟會”人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決死隊”的軍齡計算有何規定?

“犧盟會”、“決死隊”和其他新軍部隊,都是由我黨發動組建,并始終是我黨領導指揮的革命組織、革命武裝。所有“決死隊”(包括其所屬的工衛旅、政衛隊、暫編一師等部隊)成員的這段歷史,都應從他們參加決死隊之日起計算軍齡。

參加“犧盟會”的,只下列人員算參加革命時間:(1)由我黨組織或我黨領導下的各革命組織動員派往犧盟會工作的,從派往工作之日算起;在犧盟會新發展的皆吊,從入黨之日算起;

(2)犧盟會的各級領導人員(指特派員、協助員以及犧盟會縣分會、區分會負責人以上人員),在犧盟會活動期間和停止活動以后,一直在我黨領導下堅持革命工作的,從參加犧盟會之日算起。參加了山西軍政訓練班、民眾訓練團和國民兵軍官教導團抗日救亡活動的,從參加這些組織之日算起。

對確定黨的秘密外圍組織、進步團體及三聯書店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1)土地革命時期的中國左翼文化團體(包括左聯、計聯、記聯、音聯、劇聯、美聯、教聯、語聯八個團體)中國互濟會、反帝大同盟;抗戰前夕及抗戰初期的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民先);抗戰后期及解放戰爭時期的民主青年協會(民協)、中國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義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年聯盟(民聯),是我黨建立的秘密外圍組織。凡參加這些組織的正式成員,一盲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參加這些秘密外圍組織之日算起。間斷革命工作的,按中組發[1982]11號文件的有關條款確定。

(2)救亡演劇隊、抗敵演劇隊、抗敵宣傳隊、新中國劇社、上海勞動婦女戰地服務團,是抗戰時期我黨在國民黨統清區直接領導的進步團體。凡參加這些團體的正式成員,擁護黨的主張,服從組織安排(需經當時該團體黨組織負責人的證明),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加入這些進步團體之日算起。間斷革命工作的,按中組發[1982]11號文件的有關條款確定。

(3)生活書店、讀書出版社、新知書店及其聯合后的三聯書店,在建國前實際上起到了我黨在國民黨統治區的出版發行機關的作用。凡是三家書店的正式工作人員,擁護黨的主張,服從組織安排(需經當時分店以上負責人證明),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1937年8月以前進店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1937年8月三家書店受黨直接領導時算起;1937年8月以后進店的,從進店之日算起。間斷革命工作的,按中組發[1982]11號文件有關條款確定。

對確定建國前我黨開辦的華北人民革命大學延安中學等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建國前我黨開辦的華北人民革命大學、華東人民革命大學、西北人民革命大學、江西“八一”革命大學、湖北人民革命大學,它們和華北大學、中原大學,以及各軍政大學一樣,都是“我黨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革命大學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國前入校,建國后分配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從入校(開學)之日算起。

建國前我黨開辦了延安中學、晉察冀邊區聯合中學、太岳中學、冀南六專署簡易師范等幾百所中等學校。這些學校雖然也學習政治理論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學習文化為主,不同于“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所以其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能從入校之日算起。

建國前我黨開辦的各類學校,哪些學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入校之日算起,原屬地(市)、縣級單位開辦的,由省、市、自治區黨委按中組發[1982]11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精神(參見本書第154問(6)條)審定;原屬省和省以上單位開辦的,由中央組織部審定。

對確定歸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日寸間有何規定?

(1)由我黨派遣出國和因組織破壞或因受到敵人通緝、追捕而被迫出國的黨員、共青團員以及在國內已參加革命工作的非黨(團)員,出國后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黨團員從入黨入團之日算起;在國內已參加革命工作的非黨(團)員,其出國前、后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連續計算。在國內未正式參加單命工作,由我黨派遣出國,出國后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接受派遣任務之日算起。

(2)在國外參加中國共產黨在華僑中的黨組織(簡稱僑黨),回國后承認其黨籍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加入僑黨之日算起。

(3)在國外接受我黨組織交給的任務,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經中共黨員證明,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以從接受黨的任務之日算起。

(4)建國前在國外參加過其他國家共產黨的歸僑干部,其參加工作時間,需經中央、國家機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的組織、干部部門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5)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馬來西亞“人民抗日軍”和菲律賓“華僑抗日游擊支隊”,并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歸僑干部,經有關當事人證明,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加入上述武裝部隊之日算起。

(6)上述人員如有中途脫離組織,中斷革命工作等情況,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參照中組發[1982]11號文件有關規定辦理。

(7)歸僑中有影響的知名人士,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實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們的革命歷史和他們對祖國的貢獻。他們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需經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對確定我黨在白區直接領導的部分組織、團體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1)1934年根據我黨提出的《抗日救國六大綱領》在上海建立的“中國民族武裝自衛委員會”(簡稱“武衛會”),1935年《八一宣言》以后在上海、南京、西安等大城市建立的婦女界、職業界、文化界“救國會”和上?!皣y教育社”,1936年成立的重慶“救國會”和上海、廣州、南京、武漢“學生救國聯合會”(即秘密學聯),抗戰前夕及初期在上海、北平建立的“東北救亡總會”和武漢、長沙等地“青年救國團”,是我黨在國民黨統治區直接領導的抗日救亡群眾團體。凡參加這些團體、編入組織系統、過組織生活的正式成員,在團體活動期間和停止活動以后,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加入上述團體之日算起。

(2)抗日戰爭爆發后,在白區以公開合法形式進行行抗日工作的,例如“第八集團軍戰地服務隊”,“漢口基督教女青年會戰時服務團”,“保衛中國同盟”(解放戰爭時期名為“中國福利基金會”),是我黨在白區直接領導的進步團體。凡參加這些團體的正式成員,在團體活動期間和停止活動以后,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加入上述團體之日算起。

(3)抗日戰爭時期的桂林“文化供應站”、湖南“觀察日報”,抗日戰爭至解放戰爭期間的“國際新聞社”、上?!皶r代出版社”、香港“華商報”,解放戰爭時期的上?!奥摵先請蟆?、“聯合晚報”,是我黨在白區直接領導的新聞、出版機構。凡建國前參加這些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加入上述機構之日算起。

(4)湖北、云南、貴州“新民主主義青年聯盟”(簡稱“新聯”),湖北、廣西“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簡稱“新青團”),云南“民主工人同盟”(簡稱“工盟”),廣西“愛國民主青年會”,遵義“曙光社”,北京“職業青年聯盟”,香港“新民主主義青年同志會”,是抗日戰爭后期和解放戰爭時期,我黨在白區建立的由進步青年組成的秘密外圍組織。凡當地解放前參加這些組織的正式成員,解放后即分配干部工作(或從其參加這些組織的學校畢業即分配干部工作),并直接轉為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員,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加入這些秘密外圍組織之日算起。

(5)上述各類組織、團體的成員,在組織、團體活動期間或停止活動以后,間斷了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能從加入這些組織、團體之日算起。

對確定原楊虎城部三十八軍指戰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1)原三十八軍指戰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凡符合中組發[1982]11號文件《關于確定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按11號文件辦理。

(2)“七?七”事變爆發后,凡隨部隊參加了對日作戰并經過山西磧口“新作風整訓運動”,一直擁護我黨的主張,堅持抗日,未間斷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1937年7月15日算起;“新作風整訓運動”后參加部隊的,入伍后一直擁護我黨的主張,堅持抗日,未間斷革命工作的,從其參加部隊之日算起。

(3)凡在1936年12月直接接受我黨交給的任務,叁加我黨領導的軍事斗爭、政治斗爭,并一直擁護我黨的主張,堅持抗日,未間斷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1936年12月算起。

(4)在晉東南八路軍“軍政訓練班”受訓畢業,一直擁護我黨的主張,堅持抗日,未間斷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1938年2月算起。

(5)參加由原三十八軍地下工委主辦的教導隊(第一期至第五期)和第四集團軍學生隊(第一、二期)的學員,一直擁護我黨的主張,堅持抗日,未間斷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入學之日算起。

(6)受我黨組織派遣到各地建立地下據點,并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接受派遣任務之日算起。

(7)抗日戰爭時期的原楊虎城部九十六軍指戰員,凡一直擁護我黨的主張,堅持抗日,未間斷革命工作的,經原地下黨領導人證明,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對確定建國前派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享受離休待遇有何規定?

(1)建國前派成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符合中組發[1982]11號文件規定的,按11號文件辦理。

(2)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之前,加入各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離休待遇。這一條中的“堅持革命工作”是指堅持派工作或我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公營企事業等單位工作。這一條的適用范圍是①1949年9月21日前參加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八個派,至今仍是其成員的;②1949年9月21日前參加派,建國后因各種錯案或受沖擊而失去組織關系,以后又恢復組織關系的;⑧建國前在國外參加派,回國后承認其黨籍,在國外及回國后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至于1949年9月21日前參加派,以后自行脫離組織關系或未子重新登記的,不能按這一條規定辦理。

(3)雖與中共黨組織沒有直接聯系,但確為革命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派成員,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由中央統戰部審定。這里講的“做出較大貢獻的”是指:

建國前參加派的成員在協助我黨開展對敵斗爭、提供情報、營救和掩護革命干部、資助革命事業等方面有顯著成效且影響較大者。

對確定建國前三十九所干部學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1)凡建國前入中央外事領導小組創辦的北京“外國語學校”學習的學員,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2)凡建國前正式入“新中國婦女職業學?!钡?期和全國婦聯第一期保育干部訓練班學習的學員,畢業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3)凡參加“西南服務團”的成員,服從組織調動,一直擔任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參加“西南服務團”之日算起。

(4)蘇南公學、蘇南新聞??茖W校、蘇北建設學校屬于我黨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凡入上述學校學習的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結業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對入學后因政治審查清理出校的,自行脫離的,或結業后不服從分配而自謀職業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能從入校日算起。

(5)華北職工干部學校(包括其前身晉察冀邊區行政于部學校、公教人員政治學校、華北職工學校)屬:廠我黨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凡在該學校學習的學員,結業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6)“華東新聞學院”在建國前舉辦的“講習班”、“專修科”的學員,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入校之日算起;其中一部分隨軍南下的原濟南新聞干校學員,要從入濟南新聞干校之日算起。

(7)華東大學,是我黨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該校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含建國前入校、建國后分配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在該校學習后轉入正規大學學習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其在正規大學畢業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華東白求恩醫學院,屬于部隊辦的軍事院校。凡1949年4月以前入該校學習,入學即取得軍籍的該校學員,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開學之日算起。

(8)1946年初東北局批準創辦的東北大學,是我黨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該校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1950年4月1日該校改為正規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后,繼續留校學習的學員,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能從入東北大學之日算起。原東北大學短訓班學習結業轉入正規大學學習的同志,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從正規院校畢業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9)建國前由華北人民政府創建的中國政法大學,屬于我黨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凡建國前入該校經短期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入校之日算起。其中由“朝陽學習隊”轉入政法大學學習的,可從入“朝陽學習隊”時算起。1950年2月轉入人民大學學習的該校學員,1950年9月底以前分配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也可以從入政法大學之日算起:1950年10月以后陸續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畢業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0)1946年10月經東北局批準創辦的東北行政學院(含東北科學院),是我黨為培養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該校在1949年8月改為正規大學之前招收的四期學員,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11)1938年夏我冀中軍區和北方分局創辦的“冀中抗戰學院”,是我黨為培養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入該校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開學之日算起。

(12)1945年9月冀東行署創辦的“冀東建國學院”,是我黨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該校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開學之日算起。

(13)河南省委1949年9月初辦的“開封師范農村工作隊”,屬于我黨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的短期干部訓練班。建國前入該隊學習的學員,學習后直接分配干部工作的,或參加工作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正式入該隊學習時算起。

(14)1949年7月9日至8月8日中央組織部舉辦的“平津各大學畢業生暑期學習團”(即華北各大學畢業生暑期學習團)是我黨為培養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的短期訓練班。凡在該學習結業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入學習團時算起;結業后自謀職業或另考學校的,從其以后實際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15)1949年上海解放初,參加上?!澳舷路請F”的干部,凡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可從其參加“南下服務團”之日起計算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16)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浙江干部學校第一期、浙江財經干部學校、杭州青年干部學校、杭州新聞學校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17)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入蘇中公學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18)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入華中公學、華中大學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19)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華北人民政府公營企業部工作人員訓練班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廠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入該訓練班之日算起。

(20)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哈爾濱外國語學校(包括其前身延安抗日軍政大學俄語大隊、東北民主聯軍總司令部附設外國語學校)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力口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21)原北京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學校是我黨為培訓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的短期訓練班。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該校第一、二期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22)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江淮公學及江淮公學埠子集分校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由埠子集分校轉入雪楓中學學習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以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23)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1949年6月在開封創辦的河南大學,1950年3月以前是我黨為吸收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I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該校學習,在該校轉為正規大學后,未入正規院系學習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24)原中國醫科大學和中國醫科大學藥學院(包括其前身東北藥科??茖W校、東北藥學院),曾屬于軍隊建制。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上述學校學習并取得軍籍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8年秋在哈爾濱創辦、1949年2月遷入沈陽市的原中國人民解放軍東北軍區軍工部工業專門學校(簡稱“軍工?!?,1950年8月以前屬于部隊建制的軍工技術干部學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該校學習并取得軍籍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9年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商業部在沈陽創辦的東北商業專門學校,在1950年4月遷往長春之前,屬于我黨為培養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該校學習,1950年4月以前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東北青年干部學校(包括其前身哈爾濱青年干部學校)是東北局青委于1947年6月為吸收和培養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該校(1至5期)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魯迅文藝學院(其前身是延安魯藝)從1948年11月遷入沈陽至1949年10月底,仍屬于為我黨培養文藝干部的、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該校第七期、第八期學習,學習后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25)1949年3月17日至1949年10月4日中共北平市委開辦的三期干部訓練班,是我黨為培養干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的短期訓練班。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該訓練班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入該訓練班之日算起。

(26)華中軍政大學湖南分校于建國后正式開學,在該校學習的學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能從建國前算起。

對確定“中國民主革命同盟”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中國民主革命同盟”(簡稱“小民革”)是1941年夏我黨在重慶建立的秘密外圍組織。該組織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在我黨領導下,做了大量工作,1949年9月17日宣告結束。凡參加“中國民主革命同盟”的正式盟員,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入盟時算起。

對確定1952年至1955年復員的部分女同志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建國前參軍,按1952年7月總政治部《關于整編中婦女干部處理的辦法》、1953年6月軍委總政治部《關于今后部隊婦女同志工作問題解釋要點》及1955年1月國防部《關于處理和留用婦女工作人員的決定》等文件辦理了復員或退伍手續,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女同志,如原工作年限長于間斷年限,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則,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對確定山西公學學員和山西革命婦聯(紅色婦聯)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西公學學習,學習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學之日算起。

1989年1月10日中組部干審字[1989]7號文件指出:凡1935年春至同年11月參加“山西革命婦聯”(又名“紅色婦聯”)的正式成員,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以從加入該組織之日算起。間斷了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能從加入該組織之日算起。

對確定和更改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審批權限有哪些規定?

中組發[1982]11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更改干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必須由縣和縣以上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審議,報黨委審批。凡省、市、自治區黨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批;凡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應由地(市)委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副省長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的司局正職以上干部,報中央組織部審批;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審批,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干部要求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如實地向組織提出理由和證明人,聽從組織審定,本人不得自行變更,也不得擅自索要證明材料。個人出具證明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并有組織、人事部門簽署的意見,方為有效。

確定和更改干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一項嚴肅的、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落實黨的老干部政策。對待這項工作,一定要積極、熱情、實事求是,做到客觀、公正、合情合理。更改干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也是一項很細致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堅持調查研究,防止簡單化的工作方法。凡本人提出的申訴,與過去檔案記載不符的,要認真分析,認真核實。原則上應以本人檔案中歷來填寫的自傳、簡歷和干審結論作為更改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主要依據。特別應當強調的是,本人索取的證明材料,不能作為依據,抄引他人的回憶錄和傳記,只能供組織參考。要堅持原則。對出具假證明、偽造歷史的現象,要教育批評,不能迎合遷就。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鶎拥膶徟ぷ?,要按文件規定,由縣以上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查,報黨委審批。省以下單位辦的干部學校,由省里審批;省以上單位辦的干部學校,以及黨領導的秘密外圍組織和進步團體,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干部管理權限下放以后,《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建國前干部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審批權限的通知》(組通字[85]35號)規定: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離休干部)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報中央組織部審批。中央、國家機關的正司局長(含已離休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報中央組織部審批。其他干部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根據新的干部管理權限仍按中組發[1982]11號文件《關于確定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十四條審批。

對確定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計算其工作年限還有哪些規定?

凡是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退職的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按中組發[1982]11號文件的規定確定;建國后參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工作年限,按周年累計計算,每滿一個周年算一年。確定參加工作年限的規定,除國務院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外,還有以下一些規定:

(1)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的干部,每在此地工作滿一年,其工作年限按一年半計算;常年在這些地區流動工作的干部,每滿一年,其工作年限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2)精簡退職的職工,后來重新收回參加工作當干部的,其退職前和復職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退職后復職前的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

(3)由民辦轉為公辦的教師,其工作年限應從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之日算起。

(4)干部由于某種原因被扣押或者被開除,經過審查定案,未受刑事處分或者免于開除而恢復工作的,其被扣押或被開除的時間,可以連續計算工作年限。

(5)在鄉一級的或相當鄉一級的黨政機關中,擔任鄉支部書記、鄉長、文書、財糧和治安委員等職務的,他們專職從事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如果名義上是半脫產,實際上大部分時間從事該項工作,這段時間也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6)原是工商業者,后來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工作年限自參加國營企業或公私合營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7)因工作需要,從信用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運輸合作社等集體所有制單位調到國家機關當干部的,他們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專職從事工作,并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8)建國后曾在聯合診所、聯合醫院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后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在診所或醫院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9)服兵役取得軍齡、復員退伍回鄉參加農業生產后又參加工作當干部的,其軍齡應當計算為工作年限。

(10)干部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以后,正式分配工作,評定了工資級別的,留用察看期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11)干部因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留在原單位工作的,緩刑期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此外,還有一些地區性、行業性的特殊情況,應按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干部參加各類中等學校能否計算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我黨開辦的各類中等學校,均不能按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計算其學員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在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干部學校學習后,沒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轉入正規學校學習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能從入短期訓練班:陛質的干部學校時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