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的規定
時間:2022-04-26 0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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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改進對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使之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議,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通過調查研究、視察活動對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本規定所稱提案,是指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組織)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由政府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辦理建議和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一項重要的政務工作,是堅持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履行憲法和法律的具體體現,是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渠道,是實行民主、科學決策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以下統稱承辦單位)承辦建議和提案,按照管轄范圍和職責分工,實行歸口辦理、分級負責。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所承擔的建議和提案辦理任務,從強化辦理職能和落實責任出發,設置相應的工作機構。省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按照辦理工作需要,成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辦理人員。
第五條各承辦單位要有一位領導人分管辦理工作,由專門辦理工作機構或專職辦理人員負責,把好交辦、督辦、協調和審核關,并由專人具體辦理,落實責任。對重大問題,承辦單位領導人應當親自處理,并走訪代表和委員。
第六條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范圍: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
(二)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或各級政協常委會委員在常委會會議專題發言中,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三)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及閉會期間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議;各級政協委員在政協全體會議開會期間及閉會期間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提案。
(四)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視察中向本級政府提出的書面建議和意見。
(五)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寫給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的書面建議、意見和信件。
(六)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或政協提案。
(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其他方式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依法辦理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間辦理。
第八條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進行研究、處理和答復。對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落實、兌現;對因條件限制短時期內不能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訂出計劃,逐步解決;確因現行法律和政策不許可或受其他條件限制,不能解決的,要認真說明情況,解釋清楚。
第九條注重實效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要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承辦單位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事關全局、事關國計民生,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不斷改進辦理方法,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努力提高辦理工作質量。
第十條交辦。在每次人民代表大會或政協全體會議閉幕以后,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通過召開交辦會議或印發交辦通知,將建議和提案分交有關單位辦理。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建議或提案,應在七日內與交辦機關協商,經同意后將原件退回交辦機關,由交辦機關重新轉交其他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承辦。各承辦單位在收到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后,應逐件登記,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主管領導人審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建議和提案,主辦單位應主動協商,會同辦理的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將會同辦理的意見送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起草答復稿交會辦單位會簽后,正式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催辦。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及時掌握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進展情況,采取有效方式進行催辦,督促抓緊辦理,并根據辦理情況深入有關承辦單位,幫助解決問題。
第十三條審核。各承辦單位對建議和提案的答復,須經辦公廳(室)負責人審核把關,再由本單位主管領導人審定簽發。省政府辦公廳辦理的建議和提案,由廳主管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的領導人審簽,重大問題須經主管副省長或報省長審簽。
第十四條答復。對建議和提案辦理的情況要給代表和委員進行書面答復。答復件應以承辦單位的名義答復,不能以承辦單位內設機構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答復。答復內容要有針對性,表達準確,文字簡潔,語氣懇切。要按規定的行政公文格式擬稿、審核、簽發、編號、用紙、繕印、用章。
省人民政府轉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有關部門要將辦理結果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答復代表或委員,并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全國政協辦公廳一式五份。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各承辦單位直接答復代表或委員(組織);代表、委員聯名提的,應逐一寄送,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者政協辦公廳各一式三份。
第十五條承辦單位收到建議和提案,應抓緊時間辦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辦理答復任務。
對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承辦單位一般應在三個月內辦復完畢。因情況比較復雜,一時難以辦復的,經交辦機關同意,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對各級政協委員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提案,承辦單位必須在六個月之內辦復完畢。?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必須在二個月內辦復完畢。
第十六條責任制度。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實行領導抓全程和全員辦理。各承辦單位對每件建議或提案,須有主管領導的批辦意見,交由工作人員認真辦理,辦公廳(室)主任、分管領導審核把關。承辦單位的主要領導人或分管領導人要親自參與辦理工作。重要的建議、提案應由主管領導人親自處理。對因責任不明確,在單位之間發生推諉扯皮現象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及時進行協調。
第十七條通報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不定期地通報辦理工作情況,交流推廣經驗,表揚先進,督促后進,保證按期將建議和提案全部辦理答復完畢。
第十八條復查制度。各承辦單位要及時對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進行復查。對答復中承諾解決的問題,應檢查辦理措施是否到位,承諾是否兌現;對列入計劃待條件成熟時解決的問題,應檢查條件成熟時是否列入議事日程,能否落實兌現。對復查中發現能夠解決或已經解決的建議、提案,應向有關代表或委員再次做出答復。
第十九條反饋制度。各承辦單位對代表、委員的答復件要隨寄《征詢意見表》;對代表、委員的反饋意見,要復印分送有關單位閱知;代表、委員對答復不滿意或還有其他意見的,承辦單位要認真改進并重新辦理、答復。
第二十條走訪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及各承辦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電話、信函、召開座談會或直接到代表或委員單位、住地征求對辦理工作的意見。代表、委員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登門走訪,當面聽取意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常委和省政協主席、副主席、常委及省級派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辦復后應力爭全部走訪。
第二十一條總結。各級承辦單位對建議和提案的辦理情況,要認真進行總結。省人民政府系統各承辦單位,要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就當年的辦理情況寫出書面總結并抄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政協辦公廳。
第二十二條考評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及各承辦單位,要把辦理工作納入本單位評選先進處室和優秀公務員的范圍。建立健全辦理工作考核評比制度,對辦理好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對辦理差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承辦單位不重視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敷衍塞責或不能按期辦結,代表、委員極不滿意、反映意見比較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主管領導人及直接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