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中介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03 0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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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道路貨物運輸、貨物運輸中介信息服務業管理,維護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貨物運輸、貨物運輸中介信息服務的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貨物運輸是指受他人委托,為他人代辦運輸,代提、、代運貨物服務的業務。
貨運中介信息服務是指提供車、貨信息,代車方組貨、代貨方配車等服務的業務。
第三條**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負責實施本辦法。各區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貨運及貨運中介信息服務業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對貨運、貨運中介信息服務業實行統一管理、多家經營、協調發展、適度調控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從事貨運、貨運中介信息服務的經營企業,應當進入建立的貨物運輸交易市場內經營。
第六條從事貨運、貨運中介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須掌握與道路運輸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基本業務知識;
(二)流動資金不少于5萬元,事故賠償保證金不少于5萬元;
(三)固定的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在貨物運輸交易市場內經營的應租有固定辦公場所;
(四)制定有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有明確的組貨配載方向和一定的配載業務;有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及管理能力。
第七條辦理開業手續程序:
(一)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并提供開業條件的證明材料和有關手續;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按照行業發展規劃和開業條件審查,對符合規劃和條件的,在規定時間內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規劃或條件的,書面回復申請人;
(三)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四)領取經營必需的各種單證和票據。
辦理前款規定的手續后方可經營。
開辦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的貨運、貨運中介信息服務的企業,按國家規定報批。
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貨運、貨運中介信息服務經營活動的企業,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條件對其進行審查,不符合開業條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開業條件的,依法禁止其繼續經營。
第九條貨運、貨運中介信息服務經營者及貨物承運方應履行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使用《**市公路運輸貨運統一發票》或《全國聯運行業統一發票》等道路運輸單證;
(二)提供的貨運信息應真實可靠,因貨運信息虛假車輛空駛、貨物延滯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不得欺行霸市、壟斷貨源、私下轉讓運輸單證;
(四)不得將受理的貨運業務交給無經營資格者承運,不得將受理的特種貨物交給無特種貨物運輸資格者承運;
(五)為車輛配載貨物,應當驗明承運人、貨運車輛的合法的運輸資格、運輸證件,承運車輛必須符合技術要求;
(六)將配載貨物的種類、重量、運輸要求、運輸路線、運輸時限等準確告訴承運人;
(七)按車輛標記噸位配載貨物,并不得超高、超寬、超長,不得混裝危險貨物;
(八)簽訂跨省、市配載業務合同(協議)后,貨物承運方應當由向駐貨物運輸交易市場的運政管理機構領取其簽發的《**市道路貨物運輸統一行車路單》,并隨車攜帶;
(九)發生貨物運輸質量責任事故,按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賠償;
(十)優先發運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和搶險救災物資。
第十條貨運、貨運中介信息服務經營者在媒體上貨物運輸宣傳廣告,應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虛假貨物運輸廣告、或以其他形式擾亂貨運市場的,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貨運、貨運中介信息服務業戶應按國家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繳納公路運輸管理費,并按規定及時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貨運、貨運中介信息服務經營者應按規定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年度審驗。
其經營資質發生變化已不具備開業條件的,依法注銷、違法違章經營屢犯不改的,依法責令整改。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道理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貨運、貨運中介信息服務經營者被責令停業整改,應將其受理的貨物運輸業務交由其他經營者代為處理。
第十五條從事聯運服務的經營者在受理道路貨物運輸業務時應遵守本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