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制度
時間:2022-10-19 0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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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拓寬選人用人視野,規范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制度,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政機關以外工作人員是指除國家行政機關、參照或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以外的各種企事業單位的從業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本省縣級以上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的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法律有規定不宜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的領導職位除外。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辦法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五條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還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應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并在管理、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擬任市、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或地級以上市黨政機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擬任副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兩年以上,并從事專業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或當地(海外)知名企業以及大型建設項目擔任本專業主要技術負責人三年以上,并取得顯著成績。特別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任職資格可以適當放寬。
擬任廳(局)級領導職務的管理人員,應當在大中型國有企業或省、市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或省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中層正職任職滿三年;擬任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在大中型國有企業或省、市直屬事業單位的中層管理崗位任職滿三年。
(四)擬任副處級領導職務的,年齡應在四十周歲以下;擬任正處級領導職務的,年齡應在四十五周歲以下;擬任副廳(局)級領導職務的,年齡應在五十周歲以下;擬任廳(局)級領導職務的,年齡應在五十五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急需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管理人才,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放寬的幅度擬任副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不得大于五歲,擬任廳(局)級領導職務的不得大于二歲。
(五)擬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六)符合當地黨政機關和用人部門根據不同崗位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選拔任用程序
第六條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采取直接調任方式的,必須按照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條件,由用人單位提出擬選任對象,經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后,報黨委(黨組)討論決定,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辦理任職手續。
第七條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采取面向社會公開選拔方式的,按照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的相關程序辦理,或者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權威人士成立人才測評小組,或由其授權的人才測評機構,對擬任人選的專業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及工作業績進行科學測評和認證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辦理調任和任職。
第四章管理及待遇
第八條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調任審批手續,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第九條被選任人員實行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后,組織(人事)部門應對其進行考核,經考核勝任者,辦理正式任職手續,任職時間連續計算,并按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己瞬粍偃蔚?,視情況進行調整或者辭退。
第十條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擔任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的,實行聘任制,聘期為三至五年。其工資、住房、醫療、保險等待遇,與國家公務員的相應待遇一致,并可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商其他方面的待遇。聘任程序參照聘任制的辦法進行。
第十一條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領導干部,任職時間,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等,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