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項目管理實施制度
時間:2022-10-29 07:31:00
導語:基金項目管理實施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管理,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6〕97號)、《**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水后扶〔2007〕6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大足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實施的項目(以下簡稱為后扶項目)。
第三條項目扶持的對象。項目扶持的對象必須是大足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移民社(組)的村民。
第四條項目選擇原則
(一)堅持自愿的原則。移民社(組)民主討論、友好協商、形成共識,讓群眾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堅持“先生存、后發展”的原則。以投資小、見效快,優先解決移民社(組)群眾生產生計困難的農村基礎設施項目。
(三)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鑒于移民安置較為分散,后扶項目資金量小的實際情況,后扶項目的選擇一定要量力而行,符合實際,便于實施,使其產生社會經濟效益。
(四)堅持國家幫扶和移民社(組)群眾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后扶項目申報、確認的程序
(一)后扶項目申報。移民庫區和安置區的社(組)選擇的項目原則上應是已上報《大足縣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中的項目,并且要明確資金的投向和項目類別,項目實施的主體、管理方式和受益對象,按照村民自治程序簽字認可。
(二)村民委員會把移民所在社(組)大多數移民和村民代表簽字認可的后扶項目及相關附件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經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后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并以正式文件上報縣移民后扶管理機構,縣移民后扶管理機構會同縣財政局審批后下達項目計劃。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相應程序重新報批。
(三)對實施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后扶項目,應按照**市和大足縣的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委托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縣移民后扶管理機構,由縣移民后扶管理機構會同縣財政局、縣發改委審批。
第六條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
(一)對移民庫區和安置區實施的30萬元以下的后扶項目,后扶項目在移民社(組)轄區內的,責任主體為社(組);后扶項目在移民村(居委)轄區內跨社(組)的,責任主體為村委會(居委會);后扶項目在街鎮鄉轄區內跨村(居委)的,責任主體為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
(二)對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后扶項目,項目實施責任主體為項目業主。
第七條后扶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一)對移民庫區和安置區的后扶項目,按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二)后扶項目資金的撥付
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按項目進度撥付制。
5萬元以下的后扶項目,分三次撥款。工程完成30%、70%時,分別撥付相應的進度資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資金全額撥付。
5萬元(含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后扶項目,分四次撥款。工程完成30%、70%時,分別撥付相應的進度資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資金撥付95%,剩余5%作為質量保證金。工程驗收一年后,無質量問題則撥付質量保證金。
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后扶項目,分五次撥款。工程完成20%、50%、80%時,分別撥付相應的進度資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資金撥付95%,剩余5%作為質量保證金。工程驗收一年后,無質量問題則撥付質量保證金。
(三)后扶項目資金撥付的程序
由項目責任主體填報縣財政局統一制定的項目撥款申請表,后扶項目所在地的社(組)簽注意見,村(居委)、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移民后扶管理機構分別簽注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審查后撥款。
項目資金統一撥付到街鎮鄉財政所,由項目責任主體在財政所實行報賬制,建立明細賬,做到??顚S?,并保管好財務檔案。
(四)后扶項目當年未完工的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項目停建時間超過1年或項目計劃下達后超過1年未開工的項目,要重新報批后才能實施;項目停建時間超過2年或項目計劃下達后超過2年未開工的項目,縣移民后扶管理機構有權將項目進行調整。
第八條后扶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一)后扶項目監督檢查的對象是項目責任主體。
(二)后扶項目監督檢查實行政府監督檢查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的方式進行。若項目責任主體是社(組)或村委會(居委會)的,由縣移民后扶管理機構和相關街鎮鄉政府(辦事處)共同監督檢查;若項目責任主體是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項目業主的,由縣移民后扶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
(三)被監督檢查的項目責任主體,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檢查出的問題,嚴格按要求限期整改或處理。
(四)對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資金以及因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社會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后扶項目的驗收
(一)項目責任主體按照工程實施方案完成項目建設后,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初驗。初驗合格后,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向縣移民后扶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縣移民后扶管理機構組織財政等相關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填寫工程驗收單。項目驗收不合格的,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項目責任主體限期進行整改。驗收合格的,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對項目驗收情況在移民庫區和安置區村、社(組)內公示,并落實管護責任制。
(二)對單個項目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后扶項目,由市移民后扶管理機構組織驗收。
第十條本細則由縣移民后扶管理機構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 上一篇:國慶節期間安全生產通知
- 下一篇:公共娛樂場所整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