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行政執法實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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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改善行政執法,推進依法行政,構建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持以人為本創新和規范行政執法的決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含授權機關、委托機關和受托組織)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職權,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聽證、行政復議等各類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街、鎮、鄉,縣級各部門,依法授權(或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
第四條行政執法必須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開、高效管理與優質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堅持以人為本,創新服務理念:
(一)樹立“人本執法”理念。行政執法必須體現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切實依法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特別注重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注重維護和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
(二)樹立“公正執法”理念。行政執法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不同區域、不同職業、不同所有制的當事人,應當平等對待,不得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法律目的,體現公平、正義,不受當事人職務、關系、態度的干擾。
(三)樹立“科學執法”理念。行政執法必須落實科學發展觀,注重科學合理,發揮執法的引導、規范、協調和保障功能。
(四)樹立“嚴格執法”理念。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既要注重實體合法,又要特別注重程序合法;既要注意防止行政亂作為,又要特別注意防止行政不作為。
(五)樹立“責任執法”理念。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職權,同時承擔相應的職責;行政執法違法或者不當,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違法要追究。
第二章改革執法體制
第六條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積極妥善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有序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試點工作。
第七條科學配置行政執法職能。依法劃分和規范各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能和權限,科學設置行政執法機構、核定行政執法人員編制。
第八條全額保障行政執法經費。建立行政執法所需正常經費全額保障體制,嚴格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收繳、罰繳分離制度,行政執法權力必須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嚴禁通過罰款、收費創收,嚴禁罰款、收費定任務。
第九條合理下放行政執法權限。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密切聯系的市場監管、鄉鎮公路管理、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應根據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通過授權或委托執法方式,合理下放到街、鎮、鄉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
第十條分類明確行政執法責任。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本機關各類執法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并根據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健全執法制度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由行政執法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
對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聽證、行政復議的行政執法人員,縣政府法制辦要實行分類資格培訓和管理;各行政執法機關應加強行政執法培訓工作,規范所屬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沒有取得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臨時工以及被開除公職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成為行政執法人員。
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從其規定,并由其所在單位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縣編辦要定期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各類行政執法機構主體資格;縣政府法制辦要定期清理、公告、審驗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及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委托執法制度。委托執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委托合法;
(二)受委托單位依法成立,具有行使相應職權必備的法定條件;
(三)委托事項在委托機關職權范圍以內,受委托單位嚴格依照委托權限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得將受委托事項再行委托;
(四)履行書面委托手續;
(五)行政執法機關委托執法,報縣政府法制辦和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備案。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委托執法,負責備案的機關應當及時糾正。需要收回委托權限或者解除委托關系的,由委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并按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程序備案。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獎勵制度。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每兩年縣政府予以表彰獎勵一次。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依據公開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將本單位的職責范圍、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程序以及相關事項向社會公示。
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每年對執法活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向社會公示。
必須適時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立即停止執行并及時公示廢止。
行政執法機關制定頒發涉及行政執法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大足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登記后執行。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制約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查處行政違法案件,要實行立案、調查、裁決、執行四個基本環節“相對分開、相互監督”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查處行政違法案件,要送經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并簽署意見,對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實行備案登記制度,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在作出處罰(處理)決定后15日內,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行政違法線索和案件移送制度。行政執法機關發現行政違法線索或立案查辦違法案件的過程中,對無管轄權的案件要用書面移送案件函,將線索和案件材料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函告移送機關。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當事人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向公安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實施新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報告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在新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一年后,主要承辦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向縣政府法制辦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執行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為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工作建議等。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本標準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當時經濟發展狀況、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正確運用和行使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規范性文件,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根據處罰法定、公開公正、過罰相當、集體審理、教育優先的基本原則,對具體違法行為進行分類細化,按照基本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分類制定行政執法程序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程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具體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提高行政效率、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照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分類制定行政執法程序。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回避制度。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主動回避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決定其回避。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在調查取證或執法檢查中,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可以拒絕調查或檢查。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和強制執行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事實和理由,并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行政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執法機關要采用電話、書面、走訪等方式再次告知當事人必須履行法定義務,以及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告知情況應有書面記錄并隨卷存檔。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文書使用規范制度。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要以法律、法規和規章作為執法依據,不得以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行政執法文書的格式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無統一規定的,由縣級行政執法機關制作本部門本系統的統一文書格式,報縣政府法制辦審定后使用。
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逐步減少填發式文書的使用,推行制作式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格式規范、內容嚴謹、富于說理性,并應在文書中對當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辯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作出答復和說明。
第四章完善執法機制
第二十四條規范完善聯席會議機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級政府的要求或者專項整治的工作需要召開行政執法聯席會議,統一安排部署聯合執法的事項、方法、步驟、措施,通報和溝通執法工作情況,協調處理聯合執法中的爭議,研究解決聯合執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送執法機關執行,各執法機關要向牽頭機關定期報送聯合執法情況。
第二十五條規范完善聯合執法機制。行政執法機關針對城鎮建設及管理、食品藥品市場、文化市場、企業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等領域較為突出的違法行為或者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進行專項整治活動的,應集中執法力量,實施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牽頭機關應當認真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有關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不得各行其是,不得互相推諉。
第二十六條規范完善互動執法機制。行政執法機關之間要建立互動執法制度,確保各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相關執法單位承擔協助(協管)義務時能得到及時、有效配合。
行政執法機關提出協助調查、采取強制措施等協助(協管)要求,只要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協作單位應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規范完善資源共享機制。行政執法機關之間應當公開各自的信息、技術和資源,提供查詢方便,對其他單位請求查詢有關信息、資料、數據的,被請求的機關應及時、無償提供。
應當建立執法信息互通平臺,保持及時、靈敏的信息溝通,把握違法行為動態,防止違法當事人利用地域、時間差異,流動作案。
應當確立有效的溝通方式和渠道,采用簽訂合作協議、設立聯絡員等方式,建立聯絡網,互相提供執法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規范完善執法調處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或者其他問題,應當首先由行政執法機關互相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則應當報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在爭議沒有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下發排斥或者涉及其他方的法定職責權限的文件。
行政執法爭議經協調達成一致的,形成協調紀要,有關方面應當自覺遵守;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縣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決定的機關作出裁決。裁決一經作出,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執行。
第五章改善執法方式
第二十九條堅持教育優先過罰相當。行政執法應體現教育優先,不得以罰代管,對違法程度顯著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當事人,特別是對殘疾人、下崗職工、進城務工農民、外來客商,應當以法制教育為主,不予行政處罰。
確需給予處罰的,對于初次違法且違法程度與危害后果輕微并能及時糾正的,應當依法給予警告處罰,原則上不予罰款或沒收財物。
確需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應當體現過罰相當,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加重處罰。
第三十條保護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權利。必須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認真作好記錄并進行復核。
有條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要設立陳述室、聽證室等陳述和申辯場所,為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供方便。
第三十一條依法行使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保障當事人的聽證權利。對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的聽證權利,并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組織聽證。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進行聽證。
第三十三條搞好行政執法案件回訪。在作出行政許可、處罰決定后,要采取恰當方式對當事人的行政許可、處罰履行情況進行回訪,特別是要認真對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和困難,能解決的幫助解決,暫時不能解決或條件不具備、無法解決的做好解釋工作。
第三十四條注重聽取利害關系人或受害人的意見。實施行政許可的,要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在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后,要聽取利害關系人或受害人的意見,主要是聽取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維護當事人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注重保護違法當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要將違法當事人與其親屬區別對待,特別要保護其老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加強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信用管理。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要強化信用教育,培養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良好品性。
對于信用評價好的,實行自律管理,減少執法檢查次數;對于信用評價差的,列為重點教育對象,采取座談會、結對幫教等方式,促使其誠信守紀、自覺守法。
第三十七條切實提供行政執法相關服務。各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本機關的具體情況,制定執法服務規范,發放執法服務卡,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執法中的服務范圍、服務方式、服務時間、聯系電話等內容。
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收費的機關,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實行集中辦理和聯合辦理制度,切實做到“一個窗口對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眾辦事。
第三十八條加大重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人民群眾人格尊嚴、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必須嚴格執法,嚴肅查處。對有主觀故意且違法程度與危害后果嚴重的,或者違法情節惡劣,屢教不改、屢罰不改的,要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規范行政執法用語、著裝與標志。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文明用語,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執法著裝的規定,正確使用行政執法標志、裝備,做到文明執法、禮儀執法。
第六章強化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各行政執法機關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按照《**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和國務院、市政府的有關要求,制定和實施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的各項責任制度;縣政府法制辦應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強化委托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委托人應當制定規范委托執法的制度措施,指導和監督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人名義實施的執法行為。受委托人必須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必須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切實強化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對行政違法案件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于違法行政的執法人員必須進行過錯追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實行問責;對不適合繼續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由政府法制部門吊銷執法證件,并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將其調離執法崗位;違法行政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三條認真開展行政執法考核評議??h人民政府負責對各街、鎮、鄉,縣級各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核評議,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對其所屬、授權和委托的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對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必須聽取相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行政執法考核評議結果作為縣人民政府對各街、鎮、鄉,縣級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嚴格實行行政執法案卷歸檔和案件評查。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執法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材料應當立卷歸檔,執法案卷的制作、裝訂和歸檔應當規范有序。
執法案件應當做到主體合格、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法得當。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每年對執法案卷的立卷歸檔和案件質量情況進行評查,縣政府法制辦應當每年對其進行抽查、評比。
第四十五條全面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準確把握行政復議范圍,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必須重事實、重證據、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堅決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大力推進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和參加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審理。對本行政機關被訴行政訴訟案件或者公開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每年出庭應訴或參加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審理應不少于一次,自覺接受司法監督或復議監督,帶頭促進依法行政。
第四十七條鼓勵支持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發現行政執法違法行為,可向縣監察局或縣政府法制辦舉報和投訴。
鼓勵支持新聞輿論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違法違紀行為的曝光。縣監察局或縣政府法制辦應建立健全新聞媒體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查處結果制度。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各街、鎮、鄉,縣級各部門必須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完成本地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含委托執法)、執法依據、執法權責、執法文書、執法人員的“五項清理”工作,報縣政府法制辦審核后向社會公示。要結合本區域、本部門的實際,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具體措施,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四十九條縣政府按年度對貫徹本辦法的情況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年終目標考核。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和應用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過去縣政府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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