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審批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01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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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加工貿易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保證加工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的批復》(國函[1995]10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意見的通知》(下稱國辦發[1999]35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加工貿易,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下稱進口料件),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制成品由外商銷售,經營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工貿易。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證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本辦法所稱加工企業是稱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第四條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必須事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管理全國的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工作。
第二章審批機關及分級審批
第五條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審批本地區的加工貿易業務、并可根據實際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縣(市)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加工貿易審批權,但需事先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六條經授權審批加工貿易業務的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簡稱加工貿易審批機關,下同)須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統一規格、樣式刻制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并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統一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七條各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名單及其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印模)由外經貿部統一送海關總署備案。
第八條各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應具備使用計算機審批管理系統審批加工貿易的條件,須配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設備,加入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并與外經貿部聯網。
第九條開展進口原料屬于國家對加工貿易進口實行總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膠、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由經營企業(包括原部委總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冊地省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審批,各省級審批機關不得將審批權下放。
其它加工貿易業務,由經營企業(包括原部委總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冊地的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審批。
第三章申報文件和材料
第十條經營企業申請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時,必須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經營企業出具書面申請報告及加蓋經營企業公章的《加工貿易業務申請表》。
(二)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準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加工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正本,加工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定的進出口合同正本。
(五)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定的加工協議(合同)正本。
(六)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它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條如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除出具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材料外,須同時提供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能說明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確認已建成投產,投資方資金已如期到位,聯合年檢合格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開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貿易,除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出具證明文件和材料外,須同時按下列規定相應提供其它證明文件和材料:
(一)開展進口料件屬于廢舊金屬或物品的加工貿易,須按有關規定提供國家環保局出具的料件進口批準文件。
(二)開展進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屬于易制毒化學品、軍民通用化學品的加工貿易,須按有關規定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料件進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準文件。
第四章加工貿易業務(合同)審批
第十三條各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加工貿易業務時,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審核經營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和材料,嚴禁“三無”(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企業開展加工貿易,防止企業以加工貿易名義進行走私等違法活動。
第十四條《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是海關等部門據以辦理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相關手續的有效證明文件。對能夠按規定提交各項證明文件和材料,且確有加工復出口能力的經營企業,由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審核簽發《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并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
第十五條加工貿易審批機關應認真填制《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和《出口制成品及對應進口料件消耗備案清單》,并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
第十六條加工貿易審批機關須嚴格按照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國家工業局制訂并分批公布的全國統一的單耗標準審批加工貿易。對尚沒有全國統一的單耗標準的,加工貿易審批機關要嚴格審批企業所申報和單耗,征求生產行業主管部門和主管海關的意見后予以審批,海關憑加工貿易審批機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予以備案。海關監管中發現單耗不符的,將意見函告原審批機關,由原審批機關予以調整,海關也相應辦理有關內容的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時,必須認真審核《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都庸べQ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
加工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嚴格查驗加工企業生產能力和經營狀況的基礎上簽發《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必要時,可征求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國家將加工貿易進口商品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和允許類,將加工貿易企業分為A類、B類、C類、D類(具體分類原則和分類目錄按照國辦發[1999]35號文件的規定另行對外公布并進行動態調整);國家對開展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和C類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實轉”管理。
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應認真審核加工貿易進口商品和企業的類別,如屬于限制類商品或C類企業,應在《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備注欄內注“實轉”字樣。
第十九條各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均不得批準D類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得批準任何經營企業開展進口料件屬于禁止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
第二十條A類企業開展加工貿易,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但其加工貿易合同事先仍需報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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