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保稅進口料審批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01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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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保稅進口料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加工貿易管理,規范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內銷審批,保證加工貿易以及國內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是指:經營企業因故不能按規定加工復出口,而需將保稅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國內銷售,或轉發用于生產內銷產品。

第三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應全部加工復出口,如確有特殊原因需內銷,須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屬于一般貿易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或登記管理的商品除外)。

第四條經營企業申請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外商因故與經營單位協商,要求中止執行原已簽訂的出口合同,經營企業能夠提供有關證明,并且,從價格等方面考慮,很難再簽訂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國際市場價格下跌,經營企業繼續執行原已簽訂的開價出口合同,將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并且,能夠提供已與外商達成的中止執行合同的協議。

(三)進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質量不符合已簽訂的出口合同規定的標準,并且,經營企業能夠提供出口商品質量檢驗部門或國內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

(四)因改進加工工藝、降低單耗而產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藝的技術要求,而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數量合理的邊角料,并且,經營企業未能夠提供生產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簽訂的出口合同無法繼續執行。

(六)具備其它要求內銷的下當理由。

第五條經營企業申請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必須在規定的制成品返銷截止日期以前向規定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詳細陳述已核銷情況和轉內銷原因的內銷申請報告(原件)

(二)《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正本)

(三)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復印件)

(四)《海關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正本)

(五)《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和《出口制成品及對應進口料件消耗備案清單》(正本)

(六)申請內銷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清單(需注明商品名稱、商品代碼、規格、數量、金額)

第六條對提交的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營單位,由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格式見附件)并在批準證上注明批準內銷的進口料件的商品名稱、商品代碼、規格、數量和金額,同時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

第七條對不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或登記管理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海關根據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口料件補征稅款擴稅款利息后,辦理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的核銷手續。

第八條對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或登記管理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內銷,按下列規定辦理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核銷手續。

(一)如經營業員企業能夠在規定的核銷期內提交相應的一般貿易進口許可證或登記證明,海關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于加工貿易手冊的核銷手續。

(二)如經營企業不能按期提交相應的一般貿易進口許可證或登記證明,海關除按規定補征稅款及稅款利息外,同時按進口料件案值處以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罰款,方予辦理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的核銷手續。

第九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內銷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須逐日匯總本地區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的內銷審批情況。并通過中國了際電子商務網統一報外經貿部。

第十一條各及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批進行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內銷審批,結違反本辦法的,外經貿部將予以通報批語或取消其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內銷審批權。觸犯弄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內銷審批,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