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系統接待群眾來訪制度
時間:2022-03-19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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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全國稅務系統群眾來訪接待工作,根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全國稅務機關信訪工作規則》和《國家信訪局接待群眾來訪工作規則(試行)》,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職責和受理范圍
各級稅務機關專(兼)職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負責接待國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境外人士向各級稅務機關及其領導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來訪。交辦、轉送、督辦來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疑難來訪問題,綜合分析來訪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各級領導同志反映重要的來訪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群眾來訪及來訪事項的處理情況,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下列來訪事項不予受理:
(一)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二)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對下列來訪事項不再受理:
(一)稅務機關已經復核結案的;
(二)來訪人不服處理、復查意見,又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查、復核請求的。
二、工作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預防和化解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公開、便民的原則。
三、工作程序
(一)登記
對所有來訪,登記人員都應在信訪工作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計算機”)中進行登記。登記要簡化手續,高效便捷。登記事項為來訪人的基本情況和反映的主要問題,并確定處理意見:
1.對下列情況,安排接談。
(1)集體訪;
(2)個體初訪;
(3)符合法律政策規定應該解決而未解決的個體重復訪;
(4)其他需要安排接談的。
2.對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來訪事項,信訪工作人員向來訪人出具來訪事項答復意見,并對屬于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以及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來訪事項,告知來訪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
來訪事項答復意見只出具一次,由計算機自動分類編號。
(二)接談
1.接談人員要核對來訪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閱看《來訪人員登記表》和相關材料,聽取來訪人的陳述,詢問有關情況,核實來訪登記內容,并在計算機中錄入以下內容:來訪人反映問題的主要情節及要求;來訪人以往的信訪過程和處理情況;越級訪、重復訪的原因;來訪人的異常、過激言行;與有關部門溝通、研究來訪問題的情況。
2.接談后,需有關部門處理的,向來訪人出具《來訪事項轉送單》,介紹來訪人回當地向有關機關反映。此單由計算機按省份自動編號。
屬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來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出具來訪事項答復意見,并勸導來訪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或做好疏導教育工作。
對當天未談完或需來訪人補充材料的,可作約談處理。
3.對10人以上到總局的“集體訪”,各省級稅務機關要立即派負責同志到京協助做好勸返工作。
4.外國籍、無國籍人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同胞以及華僑的來訪情況,接談人員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對需直接答復的問題,要寫出答復提綱并經主管領導審定。
(三)辦理
對群眾來訪事項要在15日內按下列方式處理:上報、通報、交辦、轉送、協調處理等。
1.上報。來訪事項有關稅收法規、政策及執行情況的建議或意見;帶有政策性、傾向性、苗頭性的情況和問題;重大的違法違紀問題;頂拖不辦的典型案例;知名人士來訪反映的問題等需主要領導閱知或閱示的,可以專題報告形式呈送。
對個體訪、群體訪及一般來訪事項可以“來訪簡報”形式呈送領導閱知或閱示。
2.通報。群眾來訪反映的政策性、地區性、苗頭性問題和地方稅務機關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地通報。
3.交辦、轉送
(1)交辦。對局領導批示的,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該解決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有關稅務機關或部門處理意見明顯不當等來訪事項作發函交辦處理。
(2)轉送。對需有關地方一般掌握、了解和處理的來訪事項作發函轉送處理。對發函轉送以及出具《來訪事項轉送單》的情況,要定期向各地信訪工作機構通報,并要求他們定期報告辦理情況。
采用發函交辦、轉送辦理方式的,可對多個來訪事項,一并交辦、轉送,發綜合交辦、轉送函;也可對某一來訪事項,分別交辦、轉送,發交辦、轉送函。對情況緊急的來訪事項,可通過電話、面談等方式進行處理,但需及時補發交辦、轉送函。
4.協調處理
對情況復雜、難度較大的或涉及多方面的來訪事項,經主管領導同意,可邀請有關機關、部門來人協調處理。
對需通過協調處理的來訪事項,經辦人應事先就協調人員、事項的初步處理意見等擬出方案,向有關領導報告。事后,經辦人應及時擬寫《協調會議紀要》,并督促落實。
(四)督查督辦
嚴格按照《全國稅務機關督促檢查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督查督辦工作。
對交辦的、未按規定時限報結又沒有說明理由的,或承辦單位作出的處理意見明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來訪事項,經辦人應進行督查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督查督辦可以通過電話、發函、約談、派人等方式進行。
(五)文稿辦理
擬寫文稿必須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做到觀點鮮明、條理清晰、文字精煉、標點準確,篇幅要簡短,結構層次要清楚,內容要符合原意。
文稿一般由經辦人起草,并按審閱審批權限逐級送審。
(六)匯報材料的處理
對交辦來訪事項的匯報材料,經辦人要認真審閱所報事項與交辦事項、呈報單位與交辦的承辦單位是否一致,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正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并落實到位,有無來訪人的簽字意見等,并提出審閱意見,送原文稿簽發人審核。
對未交辦來訪事項的匯報材料,經辦人將主要內容錄入計算機后,存入來訪檔案備查。
(七)終結來訪事項的備案
對終結來訪事項的備案材料,應進行認真審閱,重點審閱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有無上訪人的簽字意見,有無責任單位領導的簽字意見,有無單位公章等內容,并將處理、復查、復核意見的主要內容錄入計算機。
(八)來訪人訪后信的處理
對來訪人的訪后信,接待工作人員要在計算機內登錄來信時間和主要內容,并注明處理情況。需辦理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需留存的,并入來訪檔案;內容不清、無實際意義的或重復來信,統一存放,集中銷毀。來信中揚言滋事的,要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妥善處理。
(九)查詢事項的回復
對來訪人再次來訪或通過訪后信等形式查詢來訪事項辦理情況的,原則上接待工作人員應采用口頭或復信的形式,將來訪事項的處理方式、處理結果等相關情況告知來訪人。其中,通過復信形式告知的,在計算機中擬寫復信稿,按審閱審批權限送審。
(十)對于涉稅違法違紀檢舉案件,由總局稽查局、監察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
四、特殊情況處理
(一)異常情況處置
來訪人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置。
1.在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上訪或者以上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二)來訪人患病情況的處置
1.來訪人在接待過程中患病需緊急救治的,應迅速通知醫務人員到場,必要時送醫院急救。
2.來訪人患有惡性傳染病的,應迅速通知衛生部門處置。
以上兩項處置費用原則上由來訪人或有關部門支付。
(三)其他
來訪人贈送的禮品,原則上不予接受。
來訪人的食宿、交通等費用自理。特殊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檔案管理
按照《全國稅務機關歸檔文件整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的分類、收集、整理、保存、移送工作。
來訪檔案分為專卷檔案和普通檔案。辦理過文稿的,歸專卷檔案;登記窗口直接處理或接談后未辦理文稿的,歸普通檔案。專卷檔案應包括《來訪人員登記表》、來訪材料、向來訪人出具的單據、文稿簽批單、文稿清樣、匯報材料、辦結審批單、訪后信等文字材料;普通檔案應包括《來訪人員登記表》、來訪材料、訪后信、自動匯報等文字材料。
來訪檔案原則上不向外單位或與辦案無關的人員提供查閱。
六、工作紀律
接待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在接待過程中,不得擅自向來訪人就來訪事項的處理作實質性的表態或透露內部研究的情況;不得接受來訪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
與來訪人或者來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接待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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