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釋解教人員工作規定

時間:2022-03-27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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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釋解教人員工作規定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意見》(滬綜治委5號),充分發揮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的作用,加強配合協調,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現根據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的職責,就加強安置幫教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處理和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后的有關實際問題,應當遵循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問題涉及的部門負責處理的原則。

二、涉及刑釋解教人員安置方面問題,由于現行政策、法規沒有明確或難以處理的,由職能相關(或相近)的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負責向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請示,并做好工作積極采取有效辦法,爭取解決。

三、根據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意見》中戶口必報要求,凡涉及刑釋解教人員戶口申報、人戶分離情況等屬于戶口政策方面的問題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或解釋,并落實具體措施。對于按照目前戶口政策無法實施引起戶口爭議的,由公安為主,會同有關方面采取相應措施,幫助解決因戶口不能恢復而產生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

四、涉及刑釋解教人員因歷史遺留的動遷和住房問題,由區建委負責牽頭處理解決,需要有關方面協助的,安置幫教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

五、對刑釋解教人員中戶口或勞動關系在地區,但其切實需解決的問題不屬于各職能部門管理范圍的,由所在地區的街道、(鎮)牽頭解決。

六、各街道、(鎮)應建立由分管安置幫教工作的領導牽頭,公安、司法、市政、民政、勞動、工商、群眾團體等部門參加的協調小組,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及時研究和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中的各類問題,并將調查和處理的情況上報區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七、開展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各有關職能部門需要其他有關部門協助的,由區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