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證據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7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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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依法規范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的受理和通知程序,增強工作操作性,保障強制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拆遷工作的效率,根據區政府領導的要求,年12月5日下午,經區政府法制辦、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區司法局等部門協商,就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受理和通知程序等有關事項,形成以下會議紀要:
一、工作原則
(一)遵守法律原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受理和通知時,應規范工作程序,履行法定職責,維護強制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規范操作原則。針對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中的各類問題,分別采取規范化的操作方法,保障各項措施合法有效,各項程序履行到位。
(三)保持高效原則。進行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通知前,應做好排查摸底工作,根據具體情況制作相關工作預案,高效完成強制拆遷工作。
二、工作依據
本會議紀要形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上海市公證條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
1、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申請,由申請人(拆遷人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強制拆遷工作實施五日前,向公證機關提出。
2、公證申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證機關應當受理,并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
3、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第六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同時還應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被拆遷人(或同住人)、拆遷房屋使用人的現居住地址、工作單位等相關材料。因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詳而無法通知被拆遷人的,申請人應當補充提供。
4、公證機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或相關證明材料不充分或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到現場作實地調查。
5、申請人無法查找到被拆遷人或同住人、拆遷房屋使用人的行蹤,被拆遷人且無工作單位的,應當向公證機關提供書面說明,公證機關應當進行核實。
6、動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申請人全面了解被拆遷人(或同住人)、拆遷房屋使用人的他處住址、對房屋拆遷和安置方案的態度等情況,并及時提供給公證機關。
(二)通知
1、公證機關實施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時,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果被拆遷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2、實施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時,被拆遷人居住在被強制拆遷房屋內的,公證機關可以在強制拆遷工作即將實施時,向被拆遷人以口頭方式當面告知公證事項并做好記錄,也可以書面形式送達公證通知書。
3、被拆遷人不居住在被強制拆遷房屋內的,公證機關應當在強制拆遷工作實施之前,安排現場公證員的同時,另派兩名公證人員前往被拆遷人實際居住地或其單位,向被拆遷人告知公證事項或送達公證通知書,并在有關單位(部門)配合下,做好穩定工作。
4、無法直接通知的被拆遷人,公證機關可以視情通過被拆遷人的工作單位、拆遷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轉交或轉達公證事項和到場要求,并作好記錄;如果被拆遷人的單位、拆遷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拒絕轉交的,作好拒絕轉交的記錄。
如果被拆遷人無工作單位,也無拆遷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及其下落的,也應記錄在案。
5、公證機關已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不到場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活動的進行,但應當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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