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管理制度(市)

時間:2022-04-01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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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管理制度(市)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及《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為加強我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并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和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發事件等因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中等職業學校在校三年級學生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獲得一定報酬,用于支付學習和生活費用。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用于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中央與地方分擔的比例為6∶4;國家助學金地方分擔部分,由省、市按3∶7的比例分擔;市以下分擔部分,按照學校的現行管理體制和財政隸屬關系,市屬中等職業學校由市財政負擔;縣(市)屬中等職業學校由縣(市)財政負擔。

第五條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按月發放。學校應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件1)及《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見附件2)隨同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級學生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提供戶口本原件,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第六條每年元月五日前,各縣(市)和市屬中等職業學校根據本縣(校)中等職業學校本年度在校學生數及生源狀況等,向市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市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設在市教育局)提出國家助學金預算申請,市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后于1月20日前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于1月底前報省財政廳、教育廳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8月20日前,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省財政廳、教育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及國家和省、市應分擔的經費預算下達到各縣(市)和各市屬中等職業學校。8月底之前,各縣(市)財政、教育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上級下達的經費預算和本級財政應分擔的經費預算以及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下達到所屬各中等職業學校。

第七條中等職業學校要根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見附件3)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教育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同級財政、教育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和所轄學校批復審核意見。尚未成立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地方,由教育部門按上述程序完成相關工作。

學校應于學生入學一個月內開始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學校應按實際受助學生名單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及時報送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教育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市屬中等職業學校和縣(市)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于11月10日前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和《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見附件4)上報至市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市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于11月底前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上報至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并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全市使用國家統一建立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統一電子注冊,為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條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要制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條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要依法辦學,規范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并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要努力改善辦學條件、穩定學費標準、擴大招生就業渠道、完善學生資助措施。

第十一條中等職業教育實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校內獎學金、學生工學結合、頂崗實習、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公辦學校每年應提取不低于事業收入5%的經費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鼓勵各地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有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實行“綠色通道”制度,對攜有可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再辦理學籍注冊。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教育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實行??顚S?、專賬核算,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學校對雙注冊學生(中專技校雙注冊、校校聯合辦學雙注冊)重復申請。對于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要將信息及時反饋到同級財政、教育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停止支付其助學金。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對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開展好、成績突出的縣和學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各縣(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同時報市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助學金政策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