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管理制度(市)
時間:2022-05-31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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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設檔案的完整、安全,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經濟建設和城市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以文圖、聲像等形式記載的資料。
第四條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應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與安全,向社會公開,方便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建樓案工件的監督管理,各縣、礦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建檔案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礦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上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件的領導,把城建檔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劃,使城建檔案工件適應經濟建設及各項事業的發展。
各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建設資金和管理經費,從本級城建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縣(市)、礦區應設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明確專門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設施和專職管理人員。
第八條城建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業和民用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基礎設施,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園林、風景名勝建設,市容環衛設施,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軍事工程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專業部門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市容環衛、市政、公用、房產管理、人防等部門資料;
(三)基礎性綜合檔案。包括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和他規范性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有關城市的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資料;
(四)其他與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或個人就履行城建檔案基礎資料的收集、保管義務,確保城建檔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并按規定時限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送。
第十條工程建設單位應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城建檔案移送責任書,明確城建檔案編報內容、范圍、時間及其他責任和要求,并指定專職人員具負責收集、保管、整理、編制和移送城建檔案資料。
未簽訂城建檔案移送責任書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對納入城建檔案范圍的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按時移交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按照責任書所列內容匯總工程竣工檔案,并將建設工程檔案列為竣工的預驗收內容。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送工程竣工檔案。
本辦法生效前未移建設工程檔案的,有關單位應在本辦法生效后六個月內將檔案資料移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改建、擴建或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對原工程建設檔案進行變更修改;改變工程主體結構或平面布置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建設檔案。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送工程竣工檔案。
工程停建、緩建的,該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的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除建設工程以外,其它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應在城建檔案形成之日起一至五年內,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技術和業務管理工作檔案移送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在城市房屋、道路、管線等各項普查和補測繪中形成的城建檔案,組織普查工作的單位應當在普查工作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送。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送管線變更后的現狀圖和資料。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行業管理機構應督促本地、本系統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稱送城建檔案。
第十七條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送的城建檔案應是符合國家有關城建檔案卷質量標準的原件或副本。
第十八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宣傳城建檔案知識,指導有關單位收集、保管、整理編制城建檔案資料,并督促其按時移送。
第十九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城建檔案分類大綱和案卷質量標準,對接收的城建檔案進行登記、整理,編制檢索目錄。
第二十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設有符合檔案建筑設計規范要求的專用庫房。運用先進技術、設備,采取防盜、防火、防曬、防潮、防蛀、防鼠、防震措施,保障庫存城建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就按規定對庫存檔案進行檢查。對破損、變質的,應及進修復;對需要永久保存的,應采用聲像復制等技術予備份保存。
第二十二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涉及國防、金融、保險以及其它涉及社會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城建檔案,應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控制管理,檔案管理工件人員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內容。
第二十三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工件人員不得涂改、毀損、擅自銷毀城建檔案。
第二十四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對庫存檔案進行綜合性開發,擴大資源利用范圍,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按照辦法的規定,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下列城建檔案,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安全和秘密的除外。
(一)城建檔案檢索目錄;
(二)建設工程檔案;
(三)專業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基礎性綜合檔案;
(五)其他涉及經濟發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檔案。
第二十六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必要手續后,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無償提供服務:
(一)查詢本單位或本人所形成、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
(二)查詢市政、公共設施檔案的;
(三)查詢產權人或合法使用人所有的或合法占有住宅檔案的;
(四)其他符合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單位或個人在查閱城建檔案時,應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涂改、污損城建檔案或拆卷、抽頁。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不按時移送或移送的城建檔案資料不齊全、不完整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對拒不移送城建檔案的,按建設工程的投資額外對罰款:
(一)投資額為一千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二)投資額為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三)投資額為五千萬元以上的一億元以下的,處以五萬元至八萬元的罰款;
(四)投資額為一億元以上的,處以八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依照本辦法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單位罰款額5%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城建檔案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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