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推薦責任制度

時間:2022-06-04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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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推薦責任制度

根據《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敦煌市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責任制度。

一、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范圍

各級領導干部個人(包括離退休老干部)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是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發揚黨內民主,公開、擇優選拔領導干部原則的重要體現。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范圍包括:各鄉鎮、黨政部門、人大政協各委辦、紀檢委各室辦、法檢兩院、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中科級領導班子成員及國有企業、國家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二、推薦領導干部的條件、資格

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所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必須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政策水平;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開拓創新,實績突出,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獨當一面的工作能力和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協調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聯系群眾,作風民主,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一道工作。凡被推薦擔任正科級領導干部職務的,應具有兩年以上的副科級任職經歷;被推薦擔任副科級領導干部職務的,應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科員或中層負責人的經歷。除具備上述規定條件資格外,還應符合所推薦職位所需的黨齡、年齡、文化、專業知識結構的具體要求。

三、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程序

領導干部個人凡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時,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的推薦材料或填寫組織部門印發的《領導干部推薦表》,與推薦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推薦。組織部門收到署名推薦材料或《領導干部推薦表》后,要認真登記,根據全市各鄉鎮、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和職位空缺情況,列入推薦、提名、考察人選范圍。向組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經考察不符合任職條件或市委未任用者,如推薦人再次推薦同一人,應在一年以后。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如果不提供署名材料或不填寫《領導干部推薦表》,只口頭推薦者,為無效推薦,組織部門不列入推薦、提名、考察人選范圍。

四、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所承擔的責任

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必須符合干部使用條件和推薦程序,推薦人對被推薦人要有比較全面的了解和認識,既要了解被推薦人選的現實表現、群眾基礎,又要了解其過去的工作情況和獎懲情況,特別是對被推薦人選的缺點和不足更要如實反映,不得遷就、袒護、隱瞞。經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已被組織任用的干部,在其工作中,若反映出任用以前的各類問題,經查證落實后,推薦人應承擔推薦失察的有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