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細則

時間:2022-11-30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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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及時有效解決城市居民臨時生活特殊困難,根據《無錫市市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錫政辦發[2008]301號)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臨時生活救助是指對城市困難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種特殊原因,造成暫時生活困難時,由政府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種臨時性救助基本制度。

第三條臨時生活救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二)堅持及時、高效、適度的原則;

(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救助的原則;

(四)堅持救助標準與籌資規模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臨時生活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第二章臨時生活救助對象

第五條具有本區戶籍的常住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2倍以內的低收入家庭,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臨時生活救助:

(一)因重病、大病(指符合市慈善醫療救助所規定的“十二種病種”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所規定的“五種門診特殊病種”)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應予以救助的對象。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五)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定與計算

第七條申請臨時生活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核定與計算辦法,按照《無錫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錫政發[2003]149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臨時生活救助標準

第八條臨時生活救助標準:

(一)低保家庭救助標準:

(1)家庭人員因患重?。ǚ铣擎偩用襻t療保險所規定的“五種門診特殊病種”)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給予2000元-3000元的救助;因患大?。ǚ鲜写壬漆t療救助所規定的“十二種病種”)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給予1500元-2500元的救助;

(2)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給予1500元-2500元的救助;

(3)其他認定應予以救助的對象,給予200元-500元的救助。

(二)低收入家庭救助標準:

(1)家庭人員因患重病(符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所規定的“五種門診特殊病種”)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給予2000元-3000元的救助;因患大?。ǚ鲜写壬漆t療救助所規定的“十二種病種”)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給予1000元-2000元的救助;

(2)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給予1000元-2000元的救助;

(3)其他認定應予以救助的對象,給予200元-500元的救助。

(三)臨時生活救助金原則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高限額為3000元。

第五章臨時生活救助程序

第九條臨時生活救助的申辦程序:

1、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請臨時生活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及復印件;

(2)身份證及復印件;

(3)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原件;

(4)家庭人員患重病、大病或遭遇災情的相關材料;

(5)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效證明。

2、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申請要求進行調查核實并予以公示,無異議的,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3、街道辦事處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全面核查,無異議的,填寫《無錫市*區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報區民政局。

4、區民政局根據街道辦事處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作出予以救助或不予救助的決定,并確定救助金額,發給臨時生活救助金。對不予以救助的對象通知街道辦事處,并說明理由。

5、對申請臨時救助金的調查、審核、審批,原則上從收到完備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建立健全相關檔案。

第十條對遭遇突發性災難導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當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必要時可由區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第六章資金籌措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由區根據救助支出需要,通過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按轄區內行政區劃戶籍人口每人不低于3元的標準籌集。

第十二條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賬管理,專項存儲,??顚S?。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區民政部門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臨時生活救助金用款計劃,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臨時生活救助金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及時核撥,保證發放。

第十四條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七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五條臨時生活救助應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對因弄虛作假騙取臨時生活救助金的,一經查實全額追回冒領款物,且一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和有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臨時救助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