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價局失職追究制度
時間:2022-12-08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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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價格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危機感以及風險意識,杜絕價格行政行為的隨意性,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失職追究制度。
一、失職追究制是指價格工作人員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利益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對其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二、實施失職追究責任的原則
(一)實事求事,有錯必究的原則;
(二)領導干部與一般工作人員平等適用的原則;
(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三、實施失職追究責任行為的范圍
(一)違反服務承諾制度,受群眾舉報投訴,經查實確屬承辦責任人主觀原因造成違諾的;
(二)違反首問負責制度,延誤辦理事項,給被服務對象造成不便的。對被服務對象態度冷漠、推諉扯皮、不負責任的;
(三)違反投訴受理回復制度,對咨詢、舉報、投訴人未在規定時限內給予明確答復的;
(四)違反AB崗工作制度,造成缺位,工作脫節的;
(五)違反一次性告知制度,未一次告知至使服務對象多次往返,給服務對象造成不便的;
(六)違反否定報備制度,對符合規定的事項未予辦理的;對應報備的否定事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
(七)違反限時辦結制度,因經辦人主觀原因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事項的;
(八)違反檢查備案制度,對企業的檢查未履行備案手續的;
(九)違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給單位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不服從領導,對抗局領導和科室領導決定,影響政令暢通的;
(十一)對下屬的違法違紀行為包庇、放任的;
(十二)不接受群眾、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和投訴中心的合理建議和中肯批評的;
(十三)其它被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認定為失職的行為。
四、責任追究
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失職,視其性質和情節,除按有關規定給予誡免談話、待崗處理、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外,將按廉政承諾保證金制度追究經濟責任。因工作責任心不強、辦事效率低下,造成服務對象多次往返的,除扣發廉政承諾保證金外,服務對象來本局辦事的路費等損失,由當事人支付。
五、組織實施
失職追究制度的落實由局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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