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線管理規定

時間:2022-01-07 0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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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線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市長江港口岸線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省港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長江港口岸線的規劃、利用、管理及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長江港口岸線是指本轄區長江港口內自然或者經人工改造形成的用于建設港航設施或者其它生產經營設施所占用的特定水域和陸域。

含維持其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深水岸線:指適宜建設千噸級及以上泊位的長江港口岸線。

含維持其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非深水岸線:指適宜建設千噸級以下泊位的長江港口岸線。

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長江港口岸線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6縣(市、區)港航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對本地區長江港口岸線管理。

協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長江港口岸線的規劃、利用、保護等管理工作。水利、國土資源、環保、建設、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

第五條開發利用長江港口岸線應堅持“深水深用、優岸優用、集約開發、開發利用與治理保護相結合”原則。組織編制黃岡市長江港口岸線布局規劃,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應與全省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以及轄區內的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利防洪規劃等相銜接。長江港口岸線布局規劃是港口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港航設施建設或其它生產經營設施建設。

應按照建設項目的設計規模、生產能力和投資強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申請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確保岸線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七條長江港口岸線規劃區內建設港口碼頭或其它生產經營設施需要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申請人向港口所在地縣(市、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長江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初審。

(三)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合理性進行評估;

(四)對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征求省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后。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需要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應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非港口設施占用長江港口岸線必須符合港口總體規劃。

第八條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申請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長江港口岸線使用申請書。

(二)法人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由法定機構審定的有關長江港口岸線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還應當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申請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

第九條取得許可的長江港口岸線使用人。不得自行轉讓岸線使用權。如確需改變岸線用途或轉讓岸線使用權,需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條取得許可的長江港口岸線使用人。兩年內未開發利用和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的由批準機關注銷其長江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注銷后需要使用岸線建設原項目的必須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岸線使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臨時使用的長江港口岸線范圍內。

岸線臨時使用人必須限期撤出。港口建設或其它生產經營設施建設需要使用被批準的臨時使用的岸線時。

第十二條本規定實施前已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補辦長江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長江港口岸線使用期限不超過50年。長江港口岸線使用權年限期滿。

期限屆滿后,臨時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期限不超過1年。臨時岸線使用人繼續使用的應當在使用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使用的臨時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長江港口岸線使用權確定后。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靠泊、裝卸和堆放貨物。

長江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岸線不得有損壞堤防設施、設置礙航設施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違反長江港口岸線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它港口設施以及未經依法批準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各級港口管理機構不予許可從事港口岸線經營。對未經批準使用長江港口岸線的各級海事管理部門不予核準進行水上水下施工。

第十六條長江港口岸線規劃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全市內河、湖泊、水庫等水域內的港口岸線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