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治稅考核工作規定

時間:2022-03-13 10:04:00

導語:區委治稅考核工作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區委治稅考核工作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地方稅收管理,確保地方稅收持續穩定增長,根據區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原則

(一)促進稅收征管的原則。通過制定考核辦法,嚴格進行考核,明確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與義務,實現稅收的有效監控,促進稅收征管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以各部門各單位報送的涉稅信息和代征代繳稅款為依據,按照考核標準計算分數,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評價各部門、各鄉鎮(街道)綜合治稅工作

(三)獎懲結合、激勵促進的原則。根據考核結果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落后單位通報批評,充分調動各部門、各鄉鎮(街道)開展綜合治稅工作的積極性。

二、考核對象

全區綜合治稅相關部門單位、各鄉鎮(街道)。

三、考核內容

(一)區綜合治稅相關部門考核內容

1、領導重視情況。各綜合治稅相關部門確定一名領導分管綜合治稅工作,安排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提供涉稅信息、稅款代征代繳等工作。

2、涉稅信息報送情況。各綜合治稅相關部門按要求時限報送綜合治稅信息。

3、代征代繳稅款情況。各綜合治稅相關部門按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代征代繳稅款的責任和義務。

(二)各鄉鎮(街道)考核內容

1、組織領導情況。成立綜合治稅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并指定專人負責綜合治稅工作。

2、制度建設情況。制定綜合治稅的各項制度,明確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和任務。

3、涉稅信息采集及利用情況。及時全面地采集各項涉稅信息,并有效用于稅收征管。

4、工作信息上報情況。及時向區綜合治稅辦公室報送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工作改進意見和建議。

5、零散稅收征收情況。對房地產交易、私家汽車、摩托車、出租車、個人客貨運輸車、個人出租房屋、個人裝飾房屋等零散稅收加強征管,切實防止稅收流失。

四、考核評分標準

(一)相關部門考核評分標準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將區直相關部門綜合治稅工作分為涉稅信息報送情況、代征代繳稅款情況兩項內容分別進行考核,總分各為100分(對既有涉稅信息報送任務又具有代征代繳任務的單位分項考核,合并總分后折半計作最后得分)。

1、領導重視情況和涉稅信息報送情況考核(100分)

(1)領導重視情況考核(20分)

①未確定一名領導分管綜合治稅工作的扣5分。

②未安排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提供涉稅信息的扣5分。

③未安排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稅款代征代繳工作的扣10分。

(2)綜合治稅日常工作及信息報送情況考核(80分)

①未按規定參加領導小組和綜合治稅辦公室會議或業務培訓的,每缺席一次扣2分。

②在行政審批中不嚴把“先稅后證(審、批)”關,造成稅款流失的,每發現一次扣5分。

③有信息不報送的,每漏報一項扣3分。

④未按規定時限報送涉稅信息的,每遲報一天扣2分。

⑤信息報送不真實的每項扣3分。

該項分數扣完為止。

2、代征代繳稅款情況考核(100分)

(1)應簽訂而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的扣100分。

(2)簽訂協議而未履行的扣100分。

(3)未建立稅款代征代繳臺帳的扣5分。

(4)超越權限代征代繳稅款的,每發現1次扣2分。

(5)有行政制約手段而不認真履行代征代繳義務,應征稅款每減少1個百分點扣5分。

(6)未按規定及時解繳稅款的,每發現1次扣2分。

(7)截留、挪用稅款的,每發現1次扣100分。

(8)未按規定使用、保管、結報、繳銷票證的,每發現1次扣2分。

(9)票證發生丟失的,每丟失1份扣10分。

該項分數扣完為止。

(二)各鄉鎮(街道)考核評分標準

1、組織領導情況考核(10分)。未成立政府綜合治稅領導小組的扣4分;未成立綜合治稅辦公室的扣3分;綜合治稅辦公室未配有專職工作人員的扣3分。

2、制度建設情況考核(10分)。未制定印發綜合治稅文件并規定各部門、單位職責的扣4分;未制定并印發綜合治稅考核辦法的扣2分;每年第二、第四季度各召開一次社會綜合治稅領導機構工作會議,每少1次扣2分。

3、涉稅信息采集及利用情況考核(20分)。本級綜合治稅辦公室采集錄入信息不及時的,每出現1次扣1分;錄入采集信息不準確、不完整或過時的每項扣01分;未處理信息或處理結果錯誤的,每條扣05分。該項分數扣完為止。

4、工作信息上報情況考核(20分)。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送1次綜合治稅情況分析報告;每少報1次扣1分,遲報1天扣01分。每月通報一次綜合治稅工作完成情況,每少1次扣02分。該項分數扣完為止。

5、零散稅收征收情況考核(40分)。房地產交易稅未實行“先稅后證”或委托代征的扣5分;各類機動車輛有關稅收未實行“先稅后審”或委托代征的扣5分;個人出租、裝修房屋有關稅收未實行委托代征的扣5分。

五、獎懲措施

(一)對考評中涉稅信息提報單項得分或涉稅信息提報與代征代繳折算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對財政收入貢獻較大的部門或單位,由區政府授予“綜合治稅工作先進單位”稱號;對代征代繳稅款單項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對財政收入貢獻較大的部門或單位,由區政府授予“代征代繳稅款先進單位”稱號;同時由單位推薦1—2名“綜合治稅工作先進個人”,由區政府一并進行表彰。

(二)年度考核得分前4名的鄉鎮(街道),由區政府授予“綜合治稅工作先進單位”稱號,并予以表彰。

(三)對專、兼職人員每季進行考核,對信息報送及時、稅款代征代繳及時的,進行表彰獎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單位,由區政府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1、年度綜合考核中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單位。

2、應簽訂而不簽訂代征稅款協議書的單位。

3、簽訂協議而未履行代征稅款責任的單位。

4、對不認真履行綜合治稅職責,造成稅收嚴重流失的,除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屬于財政撥款單位的相應扣減單位經費。

5、對不履行法定代征代繳義務、違反稅收票證管理規定和其他財務稅收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六、組織實施

考核由區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采取日常考核與年底綜合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治稅工作采取季通報制度,一季一通報。每年2月份,區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財政、國稅、地稅、監察等部門參加,對上一年度的綜合治稅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提交區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審核批準,經區政府同意后兌現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