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會議效能制度

時間:2022-03-22 0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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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會議效能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會議效能,實現政府會議的規范化和科學化管理,理順會議辦理程序,根據國家、省、市關于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會議類型

南昌市區人民政府重要會議制度是指: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長現場專題辦公會議和區政府黨組會議等會議制度。

(一)區政府全體會議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議題由區長決定,區長外出時可委托常務副區長決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區委的指示、決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2、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部署區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4、通報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組成及參會人員: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參會對象根據需要可擴大到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直單位、駐區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視情邀請區人大、區政協領導和區法院、區檢察院、各群眾團體、各派、區工商聯及區新聞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二)區政府常務會議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或由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指示、決定以及重要會議精神;

2、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

3、討論報請市政府和區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4、討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5、討論通過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6、討論決定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辦及有關單位請示區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7、聽取區人民政府各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組成及參會人員: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區監察局、區發改委、區外經貿委、區農辦、區人勞和社保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城建局、區旅游局、區法制辦主要負責同志和區政府法律顧問組成。與議題有關的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會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人員出席。

(三)區長辦公會議

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周一次,也可根據需要調整召開。

會議主要任務是:

1、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2、聽取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或各鄉鎮、街辦及有關方面重點工作的請示、匯報;

3、溝通工作情況;

4、討論區長提請會議研究的其他事項。

組成及參會人員: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區監察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與議題有關的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區長專題現場辦公會議

區長現場專題辦公會議由區長或分管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現場研究解決處理專項問題,推動工作。

參加會議人員:與確定解決的問題相關的鄉鎮、街辦和部門領導及工作人員。

(五)區政府黨組會議

區政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或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重大決議等,學習黨的理論、市場經濟理論、法律知識、科技知識等;

2、根據上級指示部署,開好黨組民主生活會;

3、研究分析和指導所屬部門的黨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4、討論黨組自身建設和政府系統廉政建設措施;

5、研究討論政府系統的人事任免事項;

6、討論行政監察案件。

組成及參會人員:區政府黨組全體成員。

二、會議管理規定

(一)議題的確定和準備

1、區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常務會議確定。會議有關材料提前準備,并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2、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區長和副區長分別提出,經區政府辦公室匯總送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審定。凡列為常務會議的議題,要求相關部門會前拿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或意見報區政府辦,由區政府辦主任或聯系該項工作的副主任初審,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審核決定。凡不宜列為常務會議的議題,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及時明確批注,轉由區長辦公會或采取其他方式處理。

3、區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確定,有關事項由區政府辦準備。

4、區長現場辦公會議議題由區長或分管副區長根據需要確定。

5、區政府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或受委托的副書記決定。

(二)會議的承辦

1、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區長辦公會、區政府黨組會,會務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區政府現場辦公會由相關部門負責,其部門負責人為現場辦公會議的主要責任人,負責組織會議并安排相關事宜。

2、各部門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會務工作由主辦部門負責。

3、各種會議的承辦單位和會務工作人員,要認真落實會議地點、會標、音響、錄像等設備和布置會場,分發會議材料,做好會議記錄,維護會議紀律,撰寫會議紀要,做好會議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和保密工作。

(三)會議紀律

1、區政府通知的各類會議,參會人員應按照通知要求參加會議,不得遲到或早退。特殊情況不能參會的,必須向主持會議的區政府領導請假。按通知要求參會人員是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必須由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需向主持會議的區政府領導請假,經同意后,委托其他領導參加會議。

2、會議期間,參會人員要集中精力學習討論,不得隨意進出或中途退會,不得接待客人和接打電話,或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在會議期間應關閉通信工具或將其置于靜音狀態。未經批準,與會議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會場找人或辦事。

3、涉及保密內容的會議,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會議討論事項,不得傳達、擴散,會議結束后,會議材料必須退還會務工作人員。對會議討論的情況,有傳達任務的部門和單位,以會議紀要為準。

(四)會議決定事項的處理

1、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區長辦公會、區長現場辦公會、區政府黨組會由區政府辦主任或相關副主任安排秘書作好記錄,形成必要的文件、紀要等文字材料,并立卷歸檔。會議討論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

2、凡經區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部門責任領導和工作任務,各鄉鎮、街辦和各部門應堅決貫徹執行。當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發生矛盾時,應無條件地服從全局利益。

3、凡列為督辦內容的事項,各鄉鎮、街辦和區政府各部門必須將貫徹落實情況按要求及時上報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整理后及時反饋區政府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