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工作效能相關制度
時間:2022-03-27 0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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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設工作責任制是指機關效能建設實行領導負責和責任追究的制度,為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機關效能監察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鎮機關工作人員是機關效能建設的主體,應主動參與效能建設,并自覺接受監督。
二、鎮黨政領導干部是實施效能建設的責任人,必須對職責范圍內的效能建設負起領導責任。
三、效能建設必須堅持思想教育、制度建設和獎勵懲誡相結合。
四、機關效能建設實行分級負責的工作制度,領導干部和股室負責人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機關效能建設中做到:
1、黨委書記對全鎮范圍內的機關效能建設負全面責任,對全鎮效能建設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講評,半年一次小結,年終一次總結。
2、鎮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口的效能建設負全責,每兩個月至少講評一次效能建設情況。
3、各股室負責人對所屬工作人員的效能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每月至少講評一次效能建設情況。
4、鎮紀委負責對機關履行服務承諾制度、政務公開制度、廉潔勤政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受理群眾投訴舉報,調查處理有關違紀行為。
5、鎮黨政辦負責鎮機關效能建設日常工作,宣傳機關效能建設有關精神,上報有關情況,定期編寫機關效建設工作信息,組織實施績效考評,檢查、督促機關效能各項工作。
五、鎮黨政領導干部在效能建設中要發揮模范帶頭作用,抓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的效能建設。對管轄范圍內出現的違反效能建設的有關問題要敢抓敢管,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人員給予效能告誡或誡勉教育。
六、分管領導和各股室負責人不認真開展效能建設,致使股室出現嚴重效能問題的按責任劃分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七、在開展效能建設工作中,對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成績顯著的股室或工作人員,將進行物質獎勵或精神獎勵,對因違法亂紀、失職瀆職、效能低下,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或政治影響,或干擾、阻礙、破壞效能建設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告誡或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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