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工程目標管理工作規定
時間:2022-04-13 0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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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分工
按下達的《市民生工程目標責任書》中所列的“民生工程”各項指標,對2011年全市“民生工程”實施繼續實行目標管理。其責任分工是:
(一)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責任。一是牽頭單位及責任。全市“民生工程”實施工作由市直8個部門負責牽頭,分別是:就業和創業、社會保險工作由市人保部門負責牽頭,社會救助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牽頭,醫療保障工作由市人保、衛生和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牽頭,教育事業由市教育部門負責牽頭,衛生事業由市衛生部門負責牽頭,保障性住房工作由市房管、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牽頭,扶貧開發工作由市扶貧和移民部門負責牽頭,生產生活水平工作由市發改部門負責牽頭,實施“民生工程”的資金落實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各牽頭單位要根據分工,負責對牽頭工作目標落實的統一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考評考核以及對責任單位年度目標、任務分解和實施意見的匯總上報等工作。二是責任單位及責任。根據市政府各組成部門的職能分工,將“民生工程”實施的各項工作進行對口歸類,分項目確定責任單位。責任單位要負責確定責任工作的年度目標和目標任務分解,擬定工作實施意見并開展督促指導、考評考核,同時加強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確保責任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三是協辦單位及責任。根據實施“民生工程”各項工作的需要,結合相關部門工作職能,分項目確定協辦單位。協辦單位要充分發揮部門職能,配合責任單位共同抓好工作目標的落實。(見附件1)
(二)縣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責任。一是層層分解任務。及時分解“民生工程”實施工作的各項任務,將責任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和鄉(鎮),層層抓落實。二是制定配套辦法。按照市政府出臺的政策文件要求,加強調查研究,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完善已出臺的配套辦法和制訂出臺新的配套辦法,確保各項政策的順利銜接實施。三是建立工作機制。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促進工作順利推進。四是實行“陽光”操作。嚴格程序,公開透明,規范有序,使廣大人民群眾按照規定充分享受改革發展的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目標考評
成立市“民生工程”目標管理考評工作小組,負責2011年全市“民生工程”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見附件3)
(一)考核內容和分值
考核內容共分三個方面,總分值100分,具體工作項目和所占分值如下。(見附件2)
1、組織實施(6分)。具體考核內容包括:(1)組織領導(1分),主要考核各縣、經濟開發區及市直各責任部門組織領導機構是否健全,責任是否明確和組織實施督查情況。(2)措施制定(1分),主要考核各縣、經濟開發區及市直各責任部門對相關配套政策的具體操作措施制訂出臺和政策宣傳情況。(3)任務分解(0.5分),主要考核各縣、經濟開發區及市直各責任部門是否及時將責任目標分解到各單位、基層。(4)資金安排(3.5分),主要考核各縣、經濟開發區及市本級財政配套資金安排和落實情況。
2、群眾測評(6分)。主要考核人民群眾對“民生工程”各項政策落實的滿意情況。
3、任務完成(88分)。對各縣、經濟開發區主要考核與市政府簽訂的各項目標管理責任狀完成情況。其中:就業和創業12分;社會保險8分;社會救助10分;醫療保障18.5分;教育衛生事業11.5分;保障性住房10分;扶貧開發6分;生產生活水平12分。對市直責任部門主要考核本部門負責的各項考核目標管理責任完成情況。
(二)計分辦法
1、“組織實施”的考評得分由市考評工作小組對縣、經濟開發區和市直責任部門進行實地檢查,對照標準考評確定。
2、“群眾測評”的考評得分由市統計部門或市考評辦按照組織民意測評或督查民意測評的結果對照標準考評確定。
3、“任務完成”的考評得分,由市直責任單位根據各縣、經濟開發區“民生工程”工作指標的完成情況對縣、經濟開發區進行考評打分,并根據本單位的工作實際完成情況進行自評打分。在考評工作中,分加分指標和不加分指標,其中不加分指標完成和超額的,得該指標基本分值;加分指標完成的,得基本分值,超額完成比例最高的,加該項指標基本分值的20%,其他超額完成的加分公式為:超額完成比例/超額完成最高比例×該項指標基本分值的20%。指標未完成的,作為不達標,每差1%扣減該項指標基本分值的5%,不能以比例計算的,則視情況予以扣分,但扣分最多均不超過該項指標基本分值的60%。新農保工作只考評試點縣任務完成情況,其他縣考核準備工作開展情況。
4、處罰扣分。與“民生工程”目標有直接關系的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國家部委和市委、市政府或省直業務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分別扣2分和1分。
5、目標管理年度考評得分=“組織實施”的考評得分+“群眾測評”的考評得分+“任務完成”的考評得分-處罰扣分。
(三)考評程序
1、總結自查。各縣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責任單位對照考評內容逐項認真自查打分,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標執行情況的檔案資料,形成書面自查報告(包括目標執行情況、總體評價、獎罰情況等內容),按規定于2012年1月10日前報送市考評辦。各縣、經濟開發區有關工作指標完成自查情況同時報送對口的市直責任單位。
2、年終考評。根據各縣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自查情況,市直責任單位按照分工分別開展考評打分,并在2012年1月15日前將考評結果連同自查情況報送市直牽頭單位,由市直牽頭單位匯總后,于2012年1月20日前送達市考評辦。
3、綜合匯總。市考評辦在2012年1月30日前對各考評結果進行審核、匯總和排名。
4、組織審定。市考評辦根據考評結果,提出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建議名單,提交市“民生工程”實施領導小組審定,并報市政府批準。
(四)獎懲設置和產生辦法
1、綜合先進和末位單位的設置:縣(含經濟開發區)綜合先進單位取前3名;綜合先進市直單位8個;末位縣(含經濟開發區)1個。
2、單項工作先進單位的設置:共11個。分別為:就業和創業工作先進縣(含經濟開發區,下同)1個;社會保險工作先進縣1個;社會救助工作先進縣1個;醫療保障工作先進縣3個(其中人保、衛生、民政負責的工作各1個);教育工作先進縣1個;衛生工作先進縣1個;保障性住房工作先進縣1個;生產生活水平工作先進縣1個;資金安排和落實工作先進縣1個。
3、先進個人名額分配:縣各4名,經濟開發區2名;市直責任單位中人保部門3名,財政、民政、衛生等三部門各2名,其他責任單位和協辦單位各1名。
4、先進單位和末位單位、先進個人產生辦法:綜合先進依據考評結果,按完成目標任務達標基礎上得分多少依次排序取前三名;縣各單項工作先進依據考評結果,按得分多少取第一名(已獲得綜合先進的不重復評單項先進,名次順移);先進個人由各縣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責任單位等額推薦產生。對各縣、經濟開發區和市直部門完成責任目標任務的情況實行“民生工程”目標考評“一票否決”制,其中只要有一項工作指標未完成任務的,作為不達標,取消其參與“民生工程”綜合評先資格。
末位單位依據考評結果,按得分多少取最后一名,但各縣、經濟開發區均完成了市政府下達“民生工程”責任目標任務的,不再評末位單位。
5、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獎勵:凡獲得綜合先進或單項工作先進的縣(含經濟開發區)和獲得綜合先進的市直單位以及先進個人,由市政府頒發獎牌或榮譽證書,并給予一定的物資獎勵。
6、末位單位處罰:由市政府在全市通報批評。
三、其他事項
本《實施辦法》由市“民生工程”目標管理考評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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