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教育系統幼兒園園籍管理規定

時間:2022-05-21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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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教育系統幼兒園園籍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幼兒園管理,全面普及學前三年教育,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以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區行政管轄區域的經過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幼兒園。

第三條適齡幼兒接受學前三年教育,其入園、轉園等有關園籍手續須按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幼兒園園籍中的幼兒基本情況及幼兒各學期發展情況綜合評價,將做為幼兒入小學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全區幼兒園園籍有關《在園幼兒花名冊》、園籍卡等,由區教育局按照統一規定編制或印刷。

第六條各幼兒園必須為在園幼兒建立園籍檔案。農村幼兒園的《在園幼兒花名冊》一式三份,一份上報鄉鎮(街道)中心校存檔,一份上報區教育局幼教科存檔,一份留幼兒園。城區幼兒園的《在園幼兒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上報區教育局幼教科存檔,一份留幼兒園存檔。

第七條適齡幼兒家長帶孩子到幼兒園報名時須持幼兒戶籍證明、體檢卡、接種卡等辦理入園和園籍手續。

第八條幼兒園指定專人負責園籍管理工作,負責統計制作幼兒花名冊,并進行統一編號,同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幼兒檔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園籍信息。

第九條園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權限進行管理。幼兒入園、轉園等信息由各園所隨時備案,按規定上報鄉鎮(街道)中心校和區教育局幼教科。

第十條園籍號由區教育局統一編制。

園籍號由“0X0X0X00000X0001”十六位數組成。第1、2位數是幼兒入園年號,由幼兒園根據幼兒實際入園時間確定;第3、4位數是區直及鄉鎮代碼,由區教育局確定;第5、6位數是幼兒園代碼,城區幼兒園由區教育局確定,農村幼兒園由鄉鎮中心校確定;第7、8、9、10、11、12位數是幼兒的出生年、月和日,第13、14、15、16位數為幼兒的序號,都由所在的幼兒園根據幼兒實際確定。

第十一條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流入地接受學前教育的,憑相關證件由所在園辦理園籍手續。

第十二條幼兒在幼兒園更改姓名的,憑戶籍證明辦理更名手續,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十三條幼兒轉園、重新入園等變動均不改變園籍號。

第十四條幼兒入園,堅持就近入園原則,因家庭住址變更等原因,需轉園的幼兒,必須到原幼兒園辦理相關轉園手續。轉園不得變更大、中、小班。

第十五條幼兒園接受轉園幼兒須接受轉入幼兒的園籍卡,辦理相關轉園手續,并到區教育局幼教科或鄉鎮(街道)中心校備案。

第十六條幼兒發展狀況評價,是幼兒園園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幼兒園要高度重視,如實記錄。

第十七條幼兒發展狀況的評價,要依據《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和區教育局制定《2-6歲幼兒學期(學年)發展水平目標》進行評定。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幼兒,注重日?;顒优c教育教學過程中的觀察和評析,既要了解幼兒的現有水平,更要關注幼兒發展的速度、特點和傾向,承認和關注幼兒的個體差異,避免用單純劃一的標準評價不同的幼兒。

第十八條區教育局將對幼兒園的園籍管理工作加強管理,及時總結經驗,糾正和處理園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年6月1日起實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