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意見
時間:2022-09-22 09: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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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小城鎮建設進程,增加對農民自主創業的資金供給,優化農民自主創業的政策環境,解決金融支持“三農”發展問題,促進農民創業增收,結合我縣實際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規范操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制定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明確對象范圍、操作流程和條件要求,切實加強管理,有效防范各類風險。
(二)加強政策引導。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各司其職、協調配合,認真做好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操作實施等工作,加強指導服務和管理監督,積極發揮行政推動作用。同時,充分尊重借貸雙方的自主選擇權,堅持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為前提,實現雙方互利共贏。
(三)注重實際效果。要緊密結合自身實際,圍繞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增收致富這一目標,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各種行之有效的辦法和途徑,不斷增加金融機構對農民生產經營的貸款支持。要注重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與發展農村新型合作經濟、推進農民集中居住等工作的結合,務求取得工作實效。
(四)確保有序推進。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政策性較強,既要積極主動、創造條件、加快實施,又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穩步推進。要在深入調研、科學論證的基礎上,選擇條件相對成熟、工作積極性較高的鄉鎮先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后,再視具體情況逐步推開。
二、試點范圍
等10個鄉鎮內經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頒發的具有所有權證并申請抵押擔保的農村住房。
三、實施內容
(一)農村住房產權登記。國土部門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向集體土地使用權人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房產管理部門根據農村房屋權利人的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向農村房屋權利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二)農村住房抵押登記。在農村住房產權登記的基礎上,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農村房屋權利人的申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農村住房、土地抵押登記,頒發《他項權證》。農村住房、土地抵押登記收費參照城市住房抵押登記收費標準和土地抵押登記收費標準(閩價費〔2013〕135號)執行,農村住房抵押登記具體辦法由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三)農村住房抵押貸款。金融機構根據轄區內擁有農村住房所有權,并經過農村住房產權登記的借款人的申請,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發放貸款。
(四)農村住房集體土地使用權處置。由需要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農村房屋權利人提出申請,農村住房坐落土地所有權單位(村民委員會)作出土地使用權隨住房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同意處置的承諾,并出具書面證明。
(五)試點鄉鎮建立農村住房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每個試點鄉鎮風險補償基金起點金額50萬元,由縣級和試點鄉鎮各承擔50%,該風險基金由鄉鎮專戶管理;貸款發放時按貸款發放金額3%增加風險補償基金,由試點鄉鎮多渠道籌集。
四、實施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推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工作的開展,成立縣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人民銀行、銀監辦、財政局、農業局、農辦、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局、法院、農業銀行、農商行、農發行、郵儲銀行和試點鄉(鎮)等單位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人民銀行縣支行,辦公室主任由人民銀行縣支行主要領導兼任,負責日常工作,并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就重大問題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
(二)加強協作配合。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是一項全新的探索性工作,對試點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通力合作,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和有利于農民創業增收的原則,用創造性的思維妥善予以解決。要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宣傳這項工作的目的意義和成功典型,營造干部群眾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這項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規范有序推進。根據農村住房特點和抵押貸款的相關規定,制定《縣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試行)》、《縣農村住房抵押登記暫行辦法》等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操作流程以及相配套的內控制度,為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提供制度保障。要嚴格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審查管理,合理確定抵押農村住房的價值底線,規范貸款操作,落實貸款責任,有效防范各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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