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規范土地利用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13 09: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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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范土地利用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增強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和服務能力,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土地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用地準入標準,從嚴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與土地利用相關的各類專業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相銜接,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控制規模。新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二)實行有保有控的產業用地政策。優先保證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和高科技、民生、城建基礎設施項目用地,禁止“兩高一資”、重復建設和違背產業政策項目用地。

(三)提高用地準入標準。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工業項目,原則上要根據規劃,集中到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或工業新區,不得分散零星建設。對新上工業項目,實行項目投資規模和建設規??刂疲簢壹夐_發區的土地投資強度平均不得低于54億元/平方公里,環翠區和工業新區參照國家級開發區標準執行,省級開發區平均不得低于42億元/平方公里,其他區域平均不得低于33億元/平方公里;容積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綠地率不高于15%,行政辦公及服務設施用地比例不得高于7%;對投資額小于3000萬元的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可通過租賃標準廠房等途徑解決經營場所;對生產工藝無特殊要求的新建工業項目,不得建造單層廠房,一般應建造3層以上多層廠房。對于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設的配套設施,應根據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和規模進行集中建設。引導輕紡服裝、電子信息、現代服務業等適宜建多層廠房的產業發展樓宇經濟,提高單位土地面積的投入產出水平。

二、挖潛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一)大力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要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挖潛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拓展經濟社會發展空間、推動節約集約用地。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了解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和拆舊建新意愿,查清土地利用現狀,分析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和城鎮建設用地需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結合我市村鎮布局規劃,科學編制增減掛鉤項目區規劃。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指導、多部門協調推進的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規范操作流程,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穩妥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充分利用省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調劑政策,增減掛鉤潛力不足、建設用地壓力較大的市區,可采取聯系購買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等方式緩解用地壓力。

(二)鼓勵企業在原有土地上增資擴產。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后廠房超出原容積率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建工業廠房用地,經批準后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三、加強建設用地供應管理,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一)加快已批土地供應。今后新批準的建設用地,原則上要在1年內完成供地。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場地平整、市政配套等相關工作,加快征地供地進度。對僅有用地意向但未達成協議的,或因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造成供地遲滯或項目不落實的,要調整安排給急需落地的建設項目使用。

(二)加強土地批后監管,防止土地閑置和粗放利用。對供

而未用的劃撥土地,各市區要建立臺賬,待規劃調整時及時收回,統籌安排調整使用。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而形成的閑置土地,經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可采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置換土地等方式進行處置。對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閑置費,土地閑置滿2年的要依法無償收回。

四、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一)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各市區要進一步提高認

識,根據市政府分解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計劃指標、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補充耕地計劃指標,抓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完成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從今年起,將各市區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

(二)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建設項目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先補后占”、“占一補一”,否則不予受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探索耕地保護新途徑。大力實施土地綜合整治和開發整理復墾,增加耕地面積。推行耕地表層土剝離制度,提高新增耕地質量。耕地后備資源匱乏、不能自行占補平衡的市區,可聯系購買易地占補平衡指標,確保不因占補平衡指標不足而影響項目落地。積極爭取實行基本農田易地代保,超前謀劃,提前對接,做好備案申請,為下一輪規劃調整預留用地空間。

五、強化監管責任,規范土地利用秩序

(一)加強監管,提高依法用地意識。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的責任,政府主導的項目用地必須合法,對土地審批手續不全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得將其作為觀摩項目和正面典型,各級領導干部不得參加此類項目的奠基、剪彩等項目啟動儀式。對企業和個人主導的項目用地,要履行好監管職責,嚴禁未批先建。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利用情況的動態巡回檢查,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

(二)依法、及時、嚴厲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規

范高效的土地行政執法體制,完善國土資源與監察、司法機關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對違法違規用地的監督和查處力度。罰款、沒收、拆除逾期未執行的,依法強制執行,并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批地、非法占地、“以租代征”破壞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要依法查處,并公開曝光。

(三)建立和落實土地監管共同責任機制。要明確責任,加強部門聯動。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城管執法、公安、法院、監察、供電、水務等部門、單位,要依據本部門、單位的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嚴格執法監管,形成執法合力,堅決制止和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國土資源執法隊伍建設,健全機構,充實人員,配強設備,加大國土資源執法力度。要嚴格土地監管責任追究。對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市區政府(管委)負責人的責任。對投資強度達不到標準的項目和無合法用地手續的項目,不得辦理環評和開工許可手續。對有關部門未按規定要求,為違法違規單位和責任人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要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文件,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