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藥品市場監管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22 09:41:16

導語:加強藥品市場監管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加強藥品市場監管工作意見

一、必須高度重視對藥品市場的監管工作

當前,全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面臨著機構改革的大形勢,新任務、新職能、新問題會接踵而至,但藥品市場的監管是我們的主業,不能有絲毫的松懈。通過一個月的檢查,各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基本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經營和使用,較好地保證了藥品質量,維護了藥品市場秩序。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加以高度重視,主要表現在:

(一)藥品批發(連鎖)企業。一是私自變更注冊內容,特別是有些企業因為規劃、折遷等原因,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二是銷售藥品開具戶頭不規范,有的隨便開具,有的不具。三是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執行情況不到位,有的未按文件規定嚴格執行,有的未進行考核。

(二)藥品零售企業。一是購進藥品時索取票據不全,存在購進驗收記錄不完整,無法做到票、賬、貨相符。二是藥品分類管理不規范,普遍存在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混放現象。三是藥師不在崗現象仍較為普遍。四是部分企業存在不憑處方或造處方、造記錄銷售處方藥現象。五是拆零藥品管理不規范,有的拆堆專柜成為擺設,有的未如實填寫拆零記錄。六是需特殊儲存條件的藥品未按要求進行儲存。七是部分沒有實行微機管理的企業,銷售藥品時不開具銷售憑證。八是部分企業存在超范圍經營現象,有的超范圍經營中藥飲片,有的超范圍經營醫療器械。九是個別企業不及時申請GSP認證或遷址后不申請認證。

(三)藥品使用單位。一是絕大多數單位無培訓檔案、無查體檔案,從業人員對藥品法律法規知識了解不夠,導致執行落實不到位。二是大部分村衛生室的藥房、藥庫(櫥、柜)未與生活區、診療區和治療區進行有效的分開。三是大部分村衛生室藥品貯存條件不符合規定,未配置冷藏設備和溫濕度計、防塵、防潮、防蟲、防鼠、防火等設施,致使藥品質量難以保證。四是部分單位購進藥品未索取相關資質并建立檔案,購進、驗收記錄不全。五是拆零藥品管理不規范,無拆堆專柜,拆零記錄未建立或記錄不全,拆零工具不全,易對拆零藥品造成污染。六是未按藥品屬性分類存放。藥品與非藥品、中藥飲片、化學藥品、中成藥、易串味藥品混放現象較為普遍。七是購進、驗收記錄不規范,未按要求對庫存藥品和陳列藥品定期進行檢查和養護并做好記錄。

二、要繼續加強藥品經營和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

(一)加強許可證和GSP認證管理。各縣市區局要按照《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許可驗收實施標準》和《省藥品零售企業許可驗收實施標準》(2009年修訂)的要求,一是嚴格標準進行初審,特別是經營場所面積和藥學技術人員的問題,必須從嚴把關,切實保證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的質量;二是準確了解和掌握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GSP認證情況,督促新開辦企業在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1月內申請GSP認證、到期需認證企業提前3-6個月申請認證。三是進一步加強企業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及時掌握企業執行GSP標準情況,特別是零售連鎖企業的統一管理問題、藥學技術人員在職在崗等問題,防止出現認證后管理滑坡。

(二)加強藥品購進管理,嚴格資質審核。要求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時,應按照可以保證藥品質量的進貨管理程序進行,必須嚴格審核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審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的銷售人員;查驗藥品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并與身份證原件對照核實,登錄省“藥品營銷人員備案查詢系統”,核實與本單位開展藥品營銷業務的營銷人員合法資格;對首營品種,要填寫“首次經營藥品審批表”,并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審核批準,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審核無誤后方可購進藥品,嚴禁先購進,后索取資質和發票的行為。

(三)加強藥品儲存管理,確保藥品質量。一是嚴格實行藥品質量驗收制度,并做好驗收記錄,對特殊管理藥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二是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志,對近效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三是根據藥品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做好溫濕度的監測和控制,并做好記錄。對由于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四是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并做好復核記錄。五是藥品運輸時,應針對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溫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采取相應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四)加強藥品銷售管理,掌握藥品流向。要求批發企業嚴格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嚴格開具規范戶頭,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應按規定及時上報。藥品零售企業應按國家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銷售藥品,銷售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銷售方式,銷售處方藥應由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藥品,藥品銷售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開具銷售憑證,以掌握藥品的流向。

(五)規范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管理。按照省、市局工作要求,繼續深入開展藥品使用質量規范化管理工作,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購進、儲存、調配和應用行為。市局市場科負責二級以上和市屬開發區醫療機構的確認,各縣市區局(分局)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確認,確保到今年年底全市所有醫療機構全部得到確認。在檢查和確認工作中,特別是對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等條件下儲存藥品的,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省藥品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以推動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規范化管理工作的開展,保障臨床用藥安全。

(六)切實提高數字化監管水平。市局數字化監管平臺自去年運行以來,基礎數據基本完善,網格劃分明晰,監管責任明確,初步顯現數字化監管優勢。各縣市區局要充分利用好這一平臺,進一步發揮數字化在藥品監管中的作用,督促企業及時上傳數據,維護好轄區內基礎數據,做到更新及時、分類清晰、數據準確,對日常數據每周進行分析并上報,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市局將定期對數據進行匯總和梳理,為實際監管工作提供參數支持。

三、要繼續加大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

目前,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已進入全面監督檢查、集中整治階段。各縣市區(分)局要在前一階段企業自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的力度,督促藥品經營、使用單位全面落實藥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質量追溯體系,嚴格執行產品召回制度,建立藥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檔案,控制、化解風險隱患。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問題不解決不放過,風險未排除不放過,整改不到位不放過,確保年底完成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各項工作任務。

要加強對藥品經營、使用環節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不符合《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省藥品使用條例》等有關規定,一經查實,必須依法予以處理。特別是在專項整治過程中,對假藥涉及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依法嚴肅處理并予以曝光,對查處中發現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經檢查確認藥學技術人員不能在職在崗的藥品零售企業,要按照相關規定責令其停止營業,并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進行相應的處罰。對新開辦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GSP認證仍繼續經營的,按《藥品管理法》及《條例》的相關要求,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相應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