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住房建設計劃
時間:2022-04-04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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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根據《*住房建設規劃(20*年—2010年)》和《*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兩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規劃》,滿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長的基本住房需要,加快解決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制定本計劃。
二、指導思想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綜合考慮*市人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根據城市居民多層次的住房需求,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計劃管理,引導和規范其它商品住房供應,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有保障,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有支持,高收入家庭住房有市場的住房供應模式。
(二)優先解決本地居民住房困難和自住性住房需求,統籌考慮引進人才、來京創業常住人口等其他群體住房需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優先供給舊城區風貌保護修繕整治工程涉及的居民、居住在城鎮危房中的居民、中心城區功能調整涉及的居民以及其他中等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總量控制,分步實施,力求做到年度住房供需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
三、住房發展目標
(一)完善符合首都特點的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期末,使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推進新城建設,加快中心城功能調整,堅持保護古都風貌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并重原則,按照“修繕、改善、疏散”方式,推進舊城房屋保護修繕工作,有效疏散舊城區人口。
(三)2009年,計劃新建住房2830萬平方米。其中,新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850萬平方米,其他政策性住房38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不包含限價商品住房)1600萬平方米。
(四)2009年底前,進一步擴大廉租住房覆蓋面,建立健全廉租住房補貼動態調整機制,結合市場租金水平,合理確定租房補貼標準。
四、區位布局
(一)按照國務院批復的《*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確定的城市空間結構,統籌中心城、新城、小城鎮住房建設協調發展,結合新城建設將住房建設重點向新城轉移。按照節能減排的要求,新建住宅布局在集中供熱區域。
(二)強化公共交通的引導作用,充分考慮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對交通設施條件的需求,新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主要安排在規劃軌道交通、公共交通沿線。
(三)促進社會公平與融合,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消費層次對住房的需求,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各種類型、各個層次、各類群體住房的混合布局,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五、住房供應結構
2009年新建政策性住房占新建住房總量的40%以上;套型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新建住房總量的70%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住房規劃設計指導,嚴格執行住房套型設計面積標準,提高服務和審批效率,保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按計劃開工建設。在落實好20*—2010年住房建設規劃的基礎上,做好20*—2012年全市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并于20*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加強用地計劃管理,科學合理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優化用地供應結構和時序,確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其它商品房建設。
(三)加強住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加大建設工程執法檢查。落實項目負責人制度,嚴把建筑材料質量和施工過程控制。加強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努力實現住宅與配套工程同步交用。
(四)加強對工程規劃、設計、四新成果應用、節能環保、配套設施建設等各個環節的指導和服務,建設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做好各類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居住品質,適應居民在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休閑娛樂、社會福利等方面的需要。
(五)統籌考慮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問題,加強對農民工居住場所的管理,建設創業人才周轉住房。加強科技園區內配套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新建配套住房原則上只租不售,定向出租給園區內創業人才。
(六)對涉及拆遷的住宅項目用地各區縣要加大協調力度,適當建設定向安置用房,加快拆遷工作進度,確保住房建設用地供應。
(七)市、區(縣)有關部門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及時解決項目推進中的問題。對結轉住房建設項目要確保按時推進,對新建項目要按期開工建設。加強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計劃管理,對計劃執行情況及時進行跟蹤檢查,實施動態監管,對落實計劃不力及違反計劃的行為追究實施單位的責任。
(八)及時做好新建(含配建和集中建設)廉租住房的資金撥付工作,確保市、區(縣)兩級財政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及時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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