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主法治 構建和諧社會
時間:2022-08-03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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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表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一個具有高度民主和法治水平的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民主與法治是先決條件和重要保障。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民主法治只是解決問題的方式和手段,它需要不斷地完善,使法治社會良性運作,達到人類長期以來孜孜以求的和諧社會才是我們的社會理想。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較之中國古代的“大同社會”、西方的“理想國”更具有著“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美好特點,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在新世紀,我國經濟在繼續保持高速增長的同時,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區域發展不平衡、低水平的小康社會、農民增收緩慢、就業和社會保障任務重、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資源和環境壓力增加等舊有矛盾更加突出;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能源、交通和部分原材料供求關系緊張,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社會勞動保障事業發展滯后,城鄉低收入居民生活困難,治安形勢不容樂觀等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嚴重影響了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了我們必然的選擇。
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充分發揚民主
和諧社會是一個多元的社會。多元社會事實上是利益多樣化的社會,它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社會利益分配或遲或早會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和個人之間出現分化,不同的利益群體開始逐漸形成,它們之間的利益沖突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利益群體一經形成,它們不僅有經濟上的要求,而且必然會產生出相應的政治要求和其他社會要求。它們需要有合法的正常渠道來表達其利益要求,并要求國家的政治決策充分體現其利益需要。因此,一方面,政府和社會應當為不同的利益群體提供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使得處于不同利益群體中的個人有機會申訴其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政府必須協調各種利益矛盾,使人與人、群體與群體之間和睦相處。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里,民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它能為公民的利益訴求提供充足的利益表達渠道,尤其是發生利益沖突的時候,是否能為公民提供足夠可信任的解決機制是社會民主的基本責任,也是檢驗這個社會是和諧還是對抗的一道標尺。
在對抗社會里,缺少各種有效的問題解決機制,社會矛盾無法通過有效機制得到舒緩和排解,從而增加了社會發展的正常成本,甚至累積成危及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在和諧社會中,民主的發展可以使不同程度的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通過設置合理的各項制度渠道得到充分的表達,從而保障社會的平穩發展。這里的利益訴求,可以表現為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也可以表現為對重要信息的掌握,最終都可歸結為公民的法定基本權利的兌現。民主的實質就是以大多數人的利益和意志為重,同時尊重弱勢群體,通過運用各種具體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多種渠道和溝通機制,擴大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以制度化手段維護社會公正。
二、法治為和諧社會提供制度保障
和諧社會是法制健全、依法行政的社會。法治是社會的主要調控機制和制約機制,法律條文是社會生活的惟一準則,整個社會生活都被納入法治的軌道。任何個人、組織和機構都在法治范圍內活動,沒有任何權力可以超越和游離于法治之外。法制真正體現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意志,立法民主化,司法程序化,整個社會建立了完善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機制。
法治社會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來保障人與人、人與社會、公民與政府、人與自然等多重和諧關系的建立。合適并且有效的法治社會的框架,必然是建立在民眾與民眾、民眾與政府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合作主義的憲政體制,在這種憲政體制中,承認社會利益高度分化的現實,承認不同的社會群體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護其權利,并就不同群體表達自己的利益做出制度性安排。這就是要加大司法過程的透明度,給予公民更多的程序權利,同時以制度安排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
三、樹立和諧的民主法治理念
中國有著幾千年專制與人治統治的歷史,民主法治觀念比較淡漠,政治傳統和法律文化一向崇尚權力、漠視權利,推崇禮治、輕視法治,把法律視為統治人民的工具。目前,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時也還存在著大量問題。首要的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意識和法制觀念還不強,一些領導干部法律意識淡薄,現實生活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還大量存在等等。解決這些問題,要樹立和諧的民主法治理念,突出做好幾點:
第一、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重視民主法治作用,同時應重視道德、教育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控制手段功能的充分發揮。對于法律局限性以及單純依靠法治所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此有著自己的獨到理解。強秦因法制完備而致興盛,也因法律過于殘苛而致敗亡的教訓,給了后世歷代統治集團以深刻的思想啟迪。漢代以后,經過儒法之爭,主張“禮法”并舉的儒家文化逐漸占據主導地位而成為古代中國社會的“正統”思想,應當說并不是偶然現象。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重視“法治”的同時特別注重“德治”,強調“德法并舉”、“出禮入刑”,諸種社會控制手段綜合運用的做法早為實踐證明為高明理智之舉,它對于維系社會共同體的內部穩定起到了巨大作用。歷史與現實均已證明,這是在東方國家具有普適性的治國之道,它反映了中國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們對人性與法治本質的深刻領悟,反映了中國古代政治家們經過世代傳承所積累的治理多民族大國的成熟經驗和高超技巧。
事實上,法律與道德以及與其他社會控制手段之間存在著相互依賴與相互促進的關系,法律只有與包括道德在內的各種社會調整手段有機結合,形成彼此協調互動的運行機制,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其內在功能。因為人類社會畢竟是由每個活生生的個體所組成的有機集合體,人類在需要物質生活維系生存的同時,更需要精神生活維系社會有機體的存在。盡管法律與道德在內容上是相互包容涵蓋的,但再完善的法律都并不能自動提升社會的精神風尚與人們的道德水平。所以,要保證法律得以良性運作,我們就要在提高公眾法律意識的同時,著力提高公眾的道德素質。因為一個民族、一個社會的公眾整體素質與文明狀況往往并不僅僅取決于該民族、該社會的法律意識情況,而恰恰在于整個社會的道德素養水平。所以,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們就應當要將社會公眾法律意識和道德素質的同步提高作為基本標尺,在重視法治的同時,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反映社會進步的價值觀念,提升社會公眾的道德水準,形成積極健康向上的社會道德環境和良好社會風氣氛圍;必須將法治與道德等社會控制手段緊密結合在一起,將法律和道德所內蘊的價值理念轉化為社會公眾內心牢固的思想信念,使之自覺以此來反省、判斷和約束自己的行為,從而縮小乃至消除法治理想與法律運作效果之間的落差,實現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要以保障人權、社會主義法治和民主集中制為原則。法治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準則,任何政府官員和公民都必須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社會主義憲政的首要原則,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這一憲政原則的根本政治制度保證;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必然延伸,因而必然構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宗旨和政治責任;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內涵人民的立法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維護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等要件,而這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須臾不可分離;民主集中制更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中樞來建構和展開。因此,保障人權、社會主義法治和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然要求。
第三,以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方向,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而不照搬西方民主法治的模式。西方法治使社會井然有序,但也已經給西方社會帶來了“過度發展的個人主義、漫無限止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復的訴訟制度、輕老溺幼的社會風氣、緊張沖突的心理狀態”等不良影響,這些社會病態決非現代社會民主法治所要追求的目標,我們要以構建和諧社會作為方向,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民主法治體系。
人治狀態下的“和諧”需要明君,而法治狀態下的“和諧”需要有制度的保障。只有加強和完善民主法治,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發展才有根本的保障,從而達到“和諧社會”的美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