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組織工作指導意見
時間:2022-08-20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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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執政能力,理順村支部與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兩委”)的關系,規范村級組織在村務活動中的行為,構建權責明確、決策民主、管理科學、監督有力、運作規范的村支部領導的村民自治運行機制,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結合本鄉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村支部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村支部書記是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具體責任人。
村支部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加強對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共青團、婦女、民兵等村級組織的領導和監督,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行使民主權利。
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必須自覺接受上級黨委和村支部的領導及鄉政府的指導,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村支部建設
第三條村支部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二)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女、民兵等群團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四)搞好村“兩委”班子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五)負責村、組干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選拔、教育、管理和監督。(六)因地制宜,積極帶領村民發展經濟,努力增加村級集體經濟和農民收入。(七)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條村支部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村“兩委”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接受黨員和群眾監督。
第五條村支部委員會會議:村支部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由村支部書記主持,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參加,研究村支部日常工作和對上級黨組織指示、黨員大會決議的落實辦法,聽取村民委員會關于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和其它村級組織需提交委員會研究討論的事項。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形成的決定、意見和建議須經應到會委員過半數同意。如情況緊急,村支部書記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村支部委員會報告。不設委員會的村,要召開黨員會議。
第六條村黨員大會:黨員大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村支部書記召集和主持,全體黨員參加,必要時可隨時召開。黨員大會主要研究解決以下問題:(一)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村貫徹落實的計劃措施;(二)聽取、討論村支部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對委員會的報告和工作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三)討論發展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事宜,并決定報請鄉黨委審批;(四)討論對黨員的獎勵和處分;(五)選舉村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六)討論決定村支部提出的其他需由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黨員教育管理:(一)村支部要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制度,利用“紅色短信”、“現代遠程教育”等平臺加強黨員教育,嚴格黨員管理。(二)凡45周歲以下的農村黨員都要參加農村適用技術培訓,并掌握一至兩門農村適用技術,不斷提高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致富的本領。(三)村支部每年要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按照黨員標準,對每位黨員進行評議。評議應實行黨員評議和群眾評議的“兩票”制辦法進行。對不合格黨員要按有關政策,鄉別情況,嚴肅處置。(四)開展黨員“先鋒崗”創建活動。黨組織要按照“按需設崗,因事設崗,以崗定責,責任到人”的原則,結合黨員特長,采取黨員自愿申報與民主推薦相結合的方式,設置相應崗位,明確具體職責,充分發揮無職黨員作用。(五)村支部要加強流動黨員管理。黨員外出必須向村支部報告,及時辦理流動黨員活動證,定期匯報工作思想情況;村支部要與外出黨員保持經常聯系,一般應每季一次,為外出黨員參加組織活動提供便利。(六)村支部要根據任務形勢的變化,及時提請上級黨委調整黨組織的設置形式,把黨的工作覆蓋到本村的非公有制企業、農村產業協會和專業協會等組織中。(七)嚴格規范組織黨員外出考察學習活動。確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學習的,要明確活動的內容、目的、經費安排計劃、組織者和責任人,并書面報鄉黨委審批。各鄉黨委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同時還將追究活動組織者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黨員發展
(一)推行以“黨員推薦、群眾推薦、自我推薦、組織考察、集中培訓時考試、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公示”為主要內容的“三推兩考一公示”推優入黨制度,把優秀中青年推薦并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具體做法:
1、民主推薦。召集黨員、雙委干部、村民小組長、村委會下屬各組織和群眾團體主要負責人、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民代表等對象進行民主推薦。明確規定被推薦人員在政治素質、文化程度、思想道德等方面應當具備的條件,并根據村的規模確定推薦名額,要求35歲以下和婦女同志占有一定的比例。推薦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設立秘密寫票處,確保推薦的真實性。
2、培訓考察。黨組織根據民主推薦的情況,對優秀中青年進行培訓和考察,規定只有培訓成績和考察合格者才能提交支委會(或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討論是否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
3、進行公示。各支部將擬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對象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間沒有反映或反映不影響其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的,由鄉黨委通過對擬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名單的審查后,再向入黨積極分子發放考察登記表。推優入黨活動每年進行一次,入黨積極分子經培養考察一年后,仍未被吸收為預備黨員的,可繼續培養考察;每半年召開支部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評議一次,對評議最差或違紀違法的將取消其入黨積極分子的資格。
(二)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村支部至少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發展黨員工作。注重在農村優秀青年、婦女、企業生產經營骨干、務工經商人員、規模種養殖能手中發展黨員。對不是黨員的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要加強教育培養,具備條件的要及時吸收到黨內來。要特別注意培養吸收35歲以下的農村優秀青年和婦女入黨,不斷改善黨員隊伍結構。
(三)嚴格程序,實行黨員發展責任追究制。嚴格按照《黨章》和中組發〔1990〕3號《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操作,堅持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對違反規定程序發展起來的黨員不予承認,并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黨務公開
村支部要結合村務公開,將活動計劃、發展黨員、黨費收繳管理、黨員“雙帶”、黨員結對幫扶、評比優秀共產黨員、干部管理等情況,每年向黨員及群眾進行公開。
第三章村務管理
第十條凡是村里的重大事務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履行程序,實行民主決定。
(一)重大事務主要包括:(1)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村莊建設規劃;(2)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的制定和修訂;(3)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集體經濟大額資金的使用,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以及集體企業的改制方案;(4)興辦幼兒園、道路、水利、電力、自來水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以及建設承包方案;(5)村集體土地、房屋等集體資產的承包和租賃,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辦法;(6)領取村干部誤工報酬的人數及標準;(7)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8)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務決策的一般程序:(1)村支部、村民委員會、1/10以上村民聯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2)村支部統一受理議案,并召集召開村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3)提交村黨員大會討論,同時廣泛征求村民的意見和建議;(4)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形成書面記錄;(5)村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對重大事務的表決結果及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
(三)實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村“兩委”聯席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村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
村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是村級最主要的決策形式。村“兩委”聯席會議由村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根據會議需要,可臨時指定列席人員,也可邀請上級組織派人參加。會議須有2/3以上的村“兩委”成員參加,由村支部書記召集和主持,書記不在時,可委托村支部副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通常每月召開一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一)村“兩委”聯席會議基本內容:(1)討論決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有關決議、指示、決定的實施辦法;(2)討論決定加強村“兩委”干部隊伍自身建設的決議或決定;(3)討論決定不須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事宜;(4)以下事項應當由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提出方案后,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提交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包括村級財務預決算和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興辦幼兒園、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二)村“兩委”聯席會議應履行以下程序:(1)確定議題。村“兩委”成員根據各自分工,向村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分別提出需研究解決的問題,然后由村支部書記與村民委員會主任相互溝通,確定議題,提出初步意見。如果村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對需要討論決定問題的初步意見有較大分歧,應暫緩召開會議,由鄉駐村干部進行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后再決定議題。(2)集體研究。會議主持人組織大家圍繞議題,積極發表意見。如果意見分歧較大,一時形不成決議的,待第二次會議再研究。必要時,由村支部請示鄉黨委后再研究解決。(3)進行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贊成票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決議方能生效。如研究多項議題,需逐項進行表決,表決結果要當場宣布。
(三)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和提交黨員大會、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或向上級呈送的請示報告都必須經村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共同簽署意見并蓋公章后才能付諸實施。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支部報告工作制度
(一)村民委員會對落實村“兩委”聯席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情況和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每季度向村支部報告一次,必要時要隨時報告。村支部根據報告情況對重點工作和重點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報告會議由村支部書記主持,村“兩委”全體成員參加,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匯報。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1)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2)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4)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5)興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6)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7)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8)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并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二)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三)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帶頭履行村民義務,熱心為村民服務,帶領村民共同致富。(四)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問題。村民委員會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村民會議制度
(一)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村民組成,在村民自治體系中,具有最高決策權。凡是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都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或舉手表決作出決定,各村級組織不能包辦代替。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1/10以上的村民聯名書面提議,應當及時召集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二)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2)討論決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3)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4)選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5)撤銷或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6)撤銷或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議;(7)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三)凡是召開村民會議決策村內大事,必須在會前召開村“兩委”聯席會議、黨員大會,對提交村民會議研究決策的事宜和程序作出安排,可推行重大村務分層票決制。在召開村民會議前,將議題通報村民代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讓村民充分了解決策內容和決策程序。
第十五條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推選的代表組成。
(二)經村民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行使除選舉、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及撤銷或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決議以外的各項職權。根據需要,村民代表會議可設民主理財、村務監督等小組。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或者有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代表參加,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或舉手表決作出決定,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三)凡是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決策村內大事,其相關程序與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相同。
第十六條民主懇談制度
(一)民主懇談以村“兩委”全體成員、各配套組織負責人、黨員、村民代表、組長為主體。一般一年兩次,可結合村務公開舉行。民主懇談會由村支部書記負責組織。(二)民主懇談會程序:(1)由村支部、村民委員會通報工作情況;(2)與會人員就村內有關工作發表建議和意見;(3)村“兩委”對村民提出的建議和意見作出答復和解釋,并負責落實和整改。
第十七條自我管理制度
(一)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是村民實行自我管理的一種約定,村民應當自覺遵守和維護。(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內容一般包括:村莊規劃、土地管理、生產服務、財務管理、社會治安、鄰里關系、婚姻家庭、贍養老人、計劃生育等。(三)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應堅持以下原則:(1)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2)充分發揚民主,尊重群眾意愿的原則;(3)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原則;(4)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四)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程序:(1)村民委員會統一部署,分村民小組召開會議,組織村民聯系本村實際,提出大家最關心和迫切要求解決的問題,匯集整理后上報村民委員會;(2)村民委員會集中各村民小組的意見,討論并草擬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條款,發給全體村民征求意見;(3)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后,提交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4)召開黨員大會討論,并形成決議;(5)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決定,并報鄉政府備案;(6)及時向村民公布,并印發到各戶。(五)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對違反的村民應按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進行相應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全體村民公布。
第十八條村務公開制度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及村級重大事項都必須向村民公開。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
(一)村務公開的內容:(1)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2)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村集體債權債務情況;(3)水、電等費用的收繳情況;(4)村土地、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經營和租賃情況;(5)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分配和使用情況;(6)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審批情況;(7)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8)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款物兌現,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政策的落實情況;(9)優撫、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及低保對象上報或取消情況;(10)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情況;(1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情況;(12)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標執行和村干部報酬情況;(13)村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承發包情況;(14)村干部承包工程及其它經濟活動情況;(15)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認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村務公開的具體內容,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村務公開的方式:村里應當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村務公開欄,及時向村民公布,并設置意見箱。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村級財務必須做到逐筆逐項公開明細帳目。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
(三)公開程序。公開的內容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整理,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審核并經村“兩委”班子討論通過后再張榜公布。公開后要利用民主懇談、村民代表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征求村民意見,答復和解決村民提出的問題。公開內容要真實、完整、規范,村民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弄虛作假等問題,有權向上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四)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并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資格。
第十九條村級財務管理
村級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村級財務支出聯審聯簽制度。村級日常經費的支出原則上由村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聯簽審批,各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審批限額作出適當具體的規定。超過一定限額的要集體研究決定并報鄉審核。嚴格控制非正常性財務支出,對各類贊助款的支出,1000元以下的要經村“兩委”會議研究決定,1000元以上的要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方可支出,并不得向行政機關、執法機關以任何名義提供贊助;嚴格控制招待費,原則上要求零招待,確需開支的要經村“兩委”會議討論同意方可限額支出。嚴禁公款送禮,一經查實,由送禮的村干部負責賠款。
建立村民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監督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對不合理開支有權提請村“兩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級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在村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方可報銷。
實行村級會計委托制。村級財務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委托鄉鎮會計機構實行記賬,實行電算化管理,統一財務制度、統一票據、統一會計核算、統一公開、統一建檔管理。
第二十條印章管理
村支部印章由村支部組織委員保管,如果沒有委員的由村支部書記提名,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由一名黨員保管。村民委員會印章由村會計或文書保管。為防止亂用印章,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日常工作使用印章,須經村支部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按職責分工簽字同意,對集體研究討論通過的事項,村支部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見、觀點為由拒不簽字。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鄉人民政府暫代為保管,并在重新選舉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印章發給新的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資產管理
村集體土地管理、宅基地的審批,必須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村集體資金對外投資經營,集體資產拍賣、轉讓或實行各種形式的租賃經營等,須由村支部、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集體組織不得為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已有經濟擔保的,要辦好資產抵押等反擔保手續。嚴格執行資產評估,以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價值,作為轉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據。村集體資產拍賣、轉讓和租賃,應接受農村資產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實行公開招標,其結果向村民公開。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和各類項目管理
村級辦公設備、道路、橋梁、自來水、農業設施和其它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建設,以及較大工程項目的維修,均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承包。建設項目必須簽訂書面工程建設合同。村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小組,隨時對工程建設進度、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工程竣工后,村應當根據要求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第二十三條村經濟合同管理
村的各類公益事業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村的各業承包經營或租賃項目,主要包括村集體土地、房屋、漁塘和其它村集體固定資產有償租賃等,要做到公開、公正,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簽訂經濟合同,須經村支部、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由村民委員會履行法律手續,同時搞好合同的結算和兌現工作,承包收入全部納入村帳管理。合同到期后,及時做好延包和重新發包工作。村支部、村民委員會負責對生產經營和人事、財務管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全程指導、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村級檔案管理
村級檔案管理工作是農村基層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村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要重視檔案工作,明確分管領導,納入村規范化管理內容。村級檔案管理工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做到各類檔案綜合管理,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落實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檔案保管人員對保管的各類檔案,未經批準不準擅自涂改、撕毀,不準隨意借出和攜帶外出。(一)文書檔案。各級黨委政府下發與本村相關的文件、村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工作要點、工作總結、有關會議文字材料、會議記錄以及換屆選舉的各種文字資料都要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二)村民檔案。以戶為單位建檔,做到一戶一份表,編號專柜保管。整理好全村的戶口簿。(三)財務檔案。收集整理好全村的財務收支賬、憑證、土地承包和各種經濟合同,以及村內形成的有關經濟發展的其他資料,并立卷歸檔。
第四章村干部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干部職數: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從嚴控制村支部、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名額,每村的干部職數一般為3至7人,具體職數可根據村落分布、人口數量、黨員數量、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去把握,一般是1000人以下的不超過5人,1000人以上的不超過7人,最多不超過9人,并按規定報批。提倡村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交叉任職,是黨員的村民委員會主任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組織程序兼任村支部副書記。村支部班子成員可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是黨員且具備條件的,可按黨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村支部班子;其他村級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村支部委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每個村級班子要力爭配備婦女干部和35周歲以下的年輕干部。
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依法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村支部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權利,確保換屆選舉順利進行。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村支部書記要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負責人,主持選舉委員會工作。
村團支書、婦代會成員的候選人預備人選由村支部審查后分別報鄉團委、婦聯批準。村民兵連長人選由村支部提出報鄉黨委審批。
其他村級組織負責人負責人的任免,由村支部提出建議方案,村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村治保主任、調解主任、財務人員、計生聯絡員等的初步人選,由村支部提出推薦人選,經村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集體確定決定。
鄉黨委和村支部要積極做好村級后備干部工作,結合“公開選拔”、“三推二考一公示”工作,建立數量相對穩定的村級后備干部隊伍,尤其是要有村支部書記的后備人選。每村一般應保持2至3名后備干部常數。
第二十七條建立村干部談心制度。村支部書記每年要與村支部委員以及其他村各配套組織班子成員進行一次談心談話。村支部書記應主動與村民委員會主任多溝通,多交換思想,保護和發揮好村民委員會主任的工作積極性。
第二十八條村干部的保障激勵:(1)村干部享有一定的誤工報酬和誤工補貼。村干部誤工報酬一般由基礎性報酬和獎勵性報酬組成。嚴格控制拿基礎性誤工報酬的村干部人數。400人以下的村拿基礎誤工報酬的干部人數一般不超過2人;400人至600人的村一般不超過3人;600人以上的村原則上不超過4人,村集體經濟收益較好、工作任務較重的村可視情況適當增加人數,但最多不得超過7人,享受對象一般為村“兩委”干部、會計、出納。享受標準由鄉黨委根據村規模、崗位責任、工作實績以及集體經濟收益狀況并結合本村當年勞動力平均收入水平提出指導性意見,享受人數和標準最終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其他干部的誤工報酬應設立誤工登記簿,由專人負責登記,日標準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采取實誤實記的形式領取。(2)實行村主要干部誤工報酬最低保障線制度。凡符合相關條件、集體經濟薄弱、無力支付村主要干部最低報酬的村,村主要干部的報酬由上級財政給予一定補助解決,確保每年不少于600元。
第二十九條村干部監督
(一)民主評議村干部
民主評議村干部由鄉黨委牽頭組織實施,民主評議對象是村“雙委”班子成員以及享受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民主評議村干部每年舉行一次。民主評議的程序是:先由村支部、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進行工作述職,再由全體黨員、村各配套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或戶代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有關人員投票評議。然后由鄉領導將村支部測評的滿意度和梳理意見向村支部班子集體反饋;村干部的測評情況向黨委書記反饋,再由黨委書記向其他村干部個別反饋。評議結果要與村干部的使用和誤工報酬直接掛鉤。對連續兩次被評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支部班子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處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應勸其辭職,不辭職的可由村民提出罷免;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由村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處理決定。
(二)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村支部、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或主要負責人離任時,鄉黨委、政府可請審計部門對他們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明確應負的經濟責任內容。對群眾關注的村級財務、主要建設工程或需要審計的其他重大事項要實行專項審計。對在審計中查出有侵占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占、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涉及違法違紀的,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移交紀檢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村干部任期創業和廉潔自律公開承諾制度
結合村兩委換屆選舉競職演說,村兩委候選人要對任期內的工作目標,規范自身行為、廉潔自律等方面作出公開承諾,承諾方式可采取大會口頭表態,書面發放、書面張貼等。承諾內容包括遵守本意見、強村富民計劃、為民辦實事、解決農村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等,政府所在地村的“兩委”候選人還要在服務鄉,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征地、拆遷、實現重點工程無障礙施工、撤村建居工作,參與本村工程承包等方面做出承諾。提倡村“兩委”干部不參與本村被征地的工程承包,如要承包,一定要遵循公開、規范、民主、依法的原則,在村務公開欄上公示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四)村干部的誡勉
1、村支部、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凡有下列表現,經批評教育沒有改正的應予以誡勉:(1)政策觀念不強,缺乏事業心、責任感,在履行職責時違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上級黨委、政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下達的重要工作任務,不能按時完成的;(3)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正當要求,能夠解決而久拖不決,使集體和群眾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導致群眾集體上訪的;(4)宗派嚴重,鬧不團結,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影響村內工作正常開展的;(5)民主測評不稱職超過半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非黨員干部有上述表現的,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予以通報批評。
2、誡勉程序:(1)鄉黨委派員調查不稱職干部的情況;(2)鄉黨委集體研究誡勉決定;(3)鄉黨委指派專人與誡勉對象談話,并將《誡勉通知書》送達本人和所在村支部;(4)誡勉對象接到《誡勉通知書》后,應在十日內寫出改正計劃,制定改正措施,書面報鄉黨委和村支部。
3、誡勉期限為六個月。誡勉期滿,由鄉黨委同村支部對受誡勉干部在誡勉期內的表現進行考察和民主評議,對確已改正的,給予解除誡勉;仍未改正的,是黨員的按有關程序給予必要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工作不能勝任的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可依法勸其辭職;對誡勉無明顯變化又拒絕辭職的,依法提請進入罷免程序。受誡勉的干部,年內不能評為任何先進,取消各種獎勵。
第三十條村干部培訓:(一)采取分層培訓、分級管理的辦法對村干部進行培訓。鄉里主要負責村主要干部的培訓教育,村主要負責黨員和其他村級干部隊伍的培訓,建立村干部例會制度,每月定期開展一次。同時充分運用遠程教育的手段,組織干部黨員參加培訓,使黨員干部教育培訓經?;?、制度化、規范化。村級后備干部每2年參加一次由鄉黨委組織的集中培訓。(二)凡45歲以下沒有達到高中或中專文化程度的村主要干部,都應參加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教育,具有高中或中專文化的現職村支部書記、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要積極參加大專學歷培訓。其培訓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分級負擔。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鄉鎮、街道要指導所轄村經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本意見,并督促各村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行為,鄉黨委和政府要及時有力地給予批評糾正。經批評教育無明顯改進的,予以談話誡勉、責令限期改正;誡勉無效、限期不改的,應依法依章予以處理。違法違紀的由司法和紀檢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意見由鄉黨委、鄉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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