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優惠政策意見

時間:2022-10-13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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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優惠政策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地區關于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完善優化自治縣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優秀人才創業、工作,為自治縣新一輪跨越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現就實施若干人才優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引進人才優惠辦法

(一)適用范圍

從自治縣之外新引進到本縣企業和縣直屬事業單位工作的,并已按規定辦理了人事關系、戶籍遷移手續且符合本意見規定條件的人才,按本意見享受優惠政策。但從上級駐縣單位和兵團調至縣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除外。

(二)編制《**縣急需緊缺人才引進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自治縣定位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匯總、整理、分析用人單位對急需緊缺人才的需求,編制目錄,經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目錄每年更新一次,于當年度向社會公開。

(三)引進人才經濟補貼辦法

對依據目錄引進的、個人條件與擬任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緊缺且在年度補貼名額內的人才,以人才在事業單位受聘工作時間,按月計發一定數額的引進人才經濟補貼(包含安家費用、購房補貼、生活津貼和特殊保障津貼等引進人才財政性補貼),發放期限最長為60個月。原則上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補貼名額。

引進人才在享受經濟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該情形產生的下個月起,由用人單位按原發放渠道報縣人事行政部門停發補貼:

(1)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不具備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3)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

(4)應停發補貼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范圍內變動工作單位,要繼續享受補貼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符合當年度新公布的目錄、仍屬本縣急需緊缺人才的可按規定繼續享受,但累計享受補貼的期限不超過60個月。

(四)引進人才租賃住房辦法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每年提供一定數量的房源,負責安排給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承租使用。具體租賃分配及管理辦法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研究制定,并報經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五)引進人才配偶就業辦法

引進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則上由用人單位為主幫助解決。個人條件與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縣重點引進人才、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學歷且具有正高職稱的人才、或具有碩士學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才,其配偶原屬機關事業單位、從外地應聘到本縣財政核撥經費事業單位編制內的,暫不納入本縣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按原事業單位退休待遇計發退休費;其配偶應聘到財政核撥補助經費、經費自給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可按照自治縣事業單位已在編職工的身份辦理。

(六)引進人才子女就學辦法

給予縣重點引進人才的子女入學特殊照顧,其子女由異地轉入,就讀公辦初高中、小學、幼兒園的由縣教育局負責辦理入學手續,免收費用。

(七)引進人才優惠政策的調整。

引進人才的經濟補貼等優惠政策,可根據縣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人才實際需求情況作適當調整,并報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以適當方式公布。

二、優秀人才獎勵辦法

(八)加大對優秀高級人才的獎勵

縣委、縣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每次評選名額在10名以內,根據條件按實表彰,獲獎者獲得現金獎勵以外并授予“**縣杰出人才”稱號。成立“**縣杰出人才獎”評選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具體的評選組織工作。評選辦法另行制定。評選結果經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縣委、縣政府批準,適時給予表彰獎勵。

縣直部門確需新設人才獎勵項目的,組織實施部門須擬定可行性報告,送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審核,報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三、人才繼續教育辦法

(九)鼓勵人才繼續學習深造

1、中、高級人才參加與所從事專業有關的進修、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

2、鼓勵人才參加在職提高學歷教育,并切實落實報銷學費等有關規定待遇。

3、縣委組織部、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繼續選拔有潛質的公務員公派培訓。

4、遵循按需培訓、注重實效的原則,縣組織、人事部門繼續組織中高級人才參加各類短期培訓。

5、加強培訓機構與用人單位的合作,有針對性地聯合舉辦急需緊缺人才培訓活動。

四、人才公共服務辦法

(十)建立人才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上業績優異、貢獻突出的,不唯學歷、資歷、論文等條件,以其業績、能力為主要依據,進行職稱的評審。

(十一)開展對外招聘高層次人才服務活動

堅持定期征集重要職位,開展公開招聘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活動,為用人單位提供人才招聘信息等免費服務,所需資金列入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經費預算。

(十二)高級人才的醫療服務

縣衛生局要組織條件比較好的醫療服務機構,為高級人才提供特色醫療服務項目,適應高級人才的醫療保健需求。

(十三)強化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

企事業單位作為用人的主體,應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等方面發揮主體作用,更新人才觀念,加大人才投入,積極主動解決人才的困難和問題,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十四)加強宣傳指導,營造良好人才環境

大力宣傳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方面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著力宣傳人才的突出業績,在各行各業人才中樹立建功立業的典型和標兵。圍繞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定期舉辦各種主題、各種形式的人才活動。新聞單位、各主管部門、人才所在單位應以多種形式及時總結、宣傳優秀人才的精神風貌和奮斗業績。

五、其他事項

(十五)加強監督檢查

各相關單位和當事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如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經核實追回有關人才經濟補貼或獎勵金、撤銷榮譽稱號、取消相關單位或個人的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十六)本意見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