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意見
時間:2022-11-05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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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施意見(試行)》(浙政辦發〔2006〕150號)精神,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切實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供地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重要性、必要性
我市土地市場經過幾年來的培育建設,已經逐步進入成熟階段,走上了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的軌道。所有經營性用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且對加強廉政建設,轉變政府職能,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各地出于招商和地方經濟發展的考慮,工業用地競相壓價及粗放低效利用的問題未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目前國家嚴格土地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而我市社會經濟正處高速發展階段,為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用地需求,必須加大土地利用管理創新的力度。工業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利于利用市場機制抑制多占、濫占和浪費土地現象,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和可持續利用;有利于政府產業規劃導向的落實,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有利于顯化土地資產價值,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資源;有利于改善我市招商引資環境,創造條件吸引高效益、高產出、低能耗項目的入駐。
二、實施范圍及相關規定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的范圍為:生產性工業用地,標準廠房用地,工業區配套設施用地,倉儲、物流用地,非國有資本全資投資的科研設計用地等。
土地使用者原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因申請補辦出讓手續或企業改制、轉讓等不再符合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因鄉鎮、村企業改制涉及原辦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的工業用地,經農村集體土地所用者同意并依法辦理征收手續后,可以協議出讓方式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協議方式補辦出讓的,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三、實施原則和要求
(一)原則
1.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建設規劃;
2.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市場化運作;
3.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安全政策,嚴禁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的項目用地;
4.必須嚴格按照我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產業集聚的要求使用土地;
5.必須遵循市場規律,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二)要求
1.工業用地單位面積投資強度、容積率應在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的《浙江省工業建設項目控制指標》基礎上上浮20%;除生產安全和工藝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單層廠房;工業標準廠房及紡織、服裝、輕工、食品、電子、醫藥、生物等行業必須建造三層以上多層廠房。
2.嚴格控制工業企業內部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用地。省級開發區(園區)內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其他不得超過10%。
四、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程序
(一)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每年第四季度會同發展改革委、經委、外經貿局、規劃建設局等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近期建設規劃、產業布局規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等,科學編制下年度工業用地供應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各地應及時將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通過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在執行過程中經批準可以作適當調整。
(二)公開工業用地供應信息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開發區(園區)、城鎮以及鄉村工業項目投資情況,分階段將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細化落實到區位、地段、地塊,并明確相應的工業產業結構、產業類型、投入產出標準、規劃控制及環保等指標,分批次制訂具體工業用地供應信息。同時,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請。
(三)地塊的前期開發整理及報批
工業用地實行凈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須按城市分批次方式報批農轉用、征收,涉及拆遷等前期開發整理工作由地塊所在地開發區管委會、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所有費用列入成本,結算方式另行規定。
(四)土地價格確定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起始價,經對該宗地評估后,由國土資源部門地價會審小組集體討論確定,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嚴禁以財政補貼、返還、減免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等形式低價出讓土地。
(五)擬定、公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具體地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經批準后,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11號令)以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的規定程序和要求,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供地,并地塊出讓公告。
(六)組織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會
出讓方案公告后,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會。
(七)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與地塊競得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及協議中必須明確項目建設內容、投資強度、容積率、綠地率、項目建設開竣工期限、閑置標準、違約責任和賠償標準等條款。
(八)辦理項目立項、建設規劃等相關手續
競得者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到發展改革、經委、外經貿、規劃建設、環保及工商等相關部門,依法辦理工業項目立項、建設規劃、環境評估、企業登記等有關報批工作。因特殊情況,未能依法辦理相關報批手續的,按協議約定,按原受讓價收回,另行處置。
(九)供地結果公示
在具體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后的10個工作日內,國土資源部門須將受讓人、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出讓金額及支付方式等信息通過土地有形市場、政府網站等指定場所或媒體向社會公布。對工業用地出讓后涉及合同有關條款約定內容需要調整的,必須及時將調整內容及理由在指定場所或媒體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調整土地出讓合同有關條款約定的內容。
五、加大工業用地開發利用監管力度
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土地出讓合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約責任的追究力度,切實減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隱性浪費現象的發生。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處置閑置土地,對因自身原因造成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開工之日起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以及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國土資源部門要責成用地者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并責令其限期復建;對愈期不復建或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六、加強領導,強化部門協作,確保工業用地市場化運作順利開展
為加強對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領導,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市政府成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市長任組長,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監察局、經委、外經貿局、規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工商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等部門為成員。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組織協調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各縣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全力推進我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工作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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