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孤兒救助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4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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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孤兒救助工作意見

為加強全市孤兒救助工作,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長,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依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關于加強全省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政辦發〔2007〕47號),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完善孤兒救助模式,建立健全各項救助制度,在全社會形成保障孤兒合法權益、關愛孤兒成長的良好氛圍,不斷推進城鄉孤兒福利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孤兒救助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實現孤兒的福利救助水平隨經濟社會發展而不斷提高。

2堅持政府為主導,社會參與為輔助,不斷強化政府的主體責任,鼓勵社會力量關注、參與孤兒福利事業。

3堅持城市孤兒救助政策與農村孤兒救助政策相統一,實現城鄉并重,加快城鄉孤兒救助一體化進程。

4堅持福利救助與培養孤兒自立能力相結合,扶持成年孤兒走向社會,減輕孤兒對政府和社會的依賴。

二、進一步完善孤兒養育模式及救助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多種孤兒養育模式

1依法健全未成年孤兒的監護制度。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明確孤兒的監護人,鼓勵和倡導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孤兒的監護職責;服刑人員對其未成年子女無法履行監護責任的,應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包括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服刑人員所在單位或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各級司法部門及鄉(鎮、街道)和社區(村)組織,應積極協助委托協議的簽訂。孤兒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市兒童福利院負責接收公安部門移交的棄嬰、棄兒(疑似)及有關材料,承擔棄嬰、棄兒(疑似)在醫院期間的監護職責。

2依法開展收養孤兒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開展收養孤兒工作,兒童(社會)福利機構要按照“先國內,后國外”的原則,積極開展送養工作,使孤兒回歸家庭。

3充分發揮機構供養的作用。實施“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劃”,爭取在兩年內,依托市福利院規劃建設一所符合國家標準的集供養、教育、醫療、康復等功能于一體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使之成為**陽地區兒童社會福利的資源中心,為在院孤殘兒童和有需求的社會孤兒、殘疾兒童提供完善的、專業化的服務。該項目建成后,由民政部門監護的城鄉孤兒,經市民政部門審批后,逐步集中在市兒童(社會)福利院供養。

4繼續鼓勵家庭寄養。發揮家庭養育孤兒的基礎作用,按照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充分整合和利用社會資源,采取集中寄養和分散寄養形式,不斷提高家庭寄養孤兒比例,實現更多孤兒回歸家庭的目標;依托社區(村),加強對孤兒的家庭養育服務作用。在家庭寄養集中的社區(村)建立家庭寄養指導中心,利用殘聯等組織建立的殘疾人康復中心及社區(村)青少年活動場所、社區(村)醫療機構等資源,開展集中康復及監督培訓。

5廣泛開展社會助養。積極倡議和組織社會各界人士開展定期走訪、捐款捐物、結對幫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內外照顧、義工或助殘等形式多樣的關心孤兒成長的志愿活動。按照有關規定,與國外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慈善機構開展國際交往和合作,爭取技術援助、資金援助、設備援助和人員交流。

6加強流浪未成年人保護。根據國家發改委、民政部《關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在市救助管理站院內建立相對獨立、功能齊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提高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質量,提升救助水平,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的保護,發揮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骨干作用。對站內確實無法查明身源的流浪未成年人,3個月后,經市民政局相關部門審批,由兒童(社會)福利院接收。(二)建立完善救助保障制度

1不斷提高孤兒的生活水平。各級政府要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建立兒童福利機構孤兒(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確保孤兒的基本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將農村孤兒全部納入“五?!狈秶?,城市散居孤兒全部納入低保,在農村、城市低保最高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0%。

2建立孤兒的醫療救助及康復制度。及時將孤兒納入醫療保障范圍。城市散居孤兒的醫療救助享受“低?!贝?,依據《**陽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醫療救助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實施。農村散居孤兒的醫療救助享受“五保戶”待遇,依據《關于印發**市農村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市政辦發〔20**〕4號)實施。城鄉孤兒的救治費用在按照農村合作醫療、城市醫療保障及醫療救助規定比例報銷后仍有困難的,由孤兒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解決。落實省民政廳“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建立長效機制,逐步向社會散居孤兒延伸。對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兒童,由監護人報送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經確診已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在衛生部門指定的艾滋病治療機構進行治療。鼓勵和倡導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或監護人為散居孤兒購買商業性的醫療保險。

3落實孤兒教育保障制度。發展兒童福利機構孤兒的學前教育。對符合入學條件的孤兒,應就近就地送其入學或報送省孤兒學校就學,保障孤兒從6周歲起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并享受“三免一補”待遇,即免收雜費、免收服務性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寄宿生生活費。要積極創造條件,使孤兒接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對在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就讀的孤兒,免收學費、書本費、住宿費、服務性費用,并適當補助住宿生的生活費??既氪髮W繼續求學深造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和所在的福利機構(在省孤兒學??既氪髮W的仍由省孤兒學校)繼續提供生活保障,直至畢業。倡導和鼓勵民辦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積極參與對孤兒教育的資助和支持。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優先為在校孤兒提供勤工儉學機會,并在介紹就業時給予優先照顧。

4因地制宜解決孤兒住房問題。監護人應當幫助有房產的孤兒做好產權保護和維修,農村孤兒成年后,沒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戶建房條件的,由當地政府幫助其解決住房困難。城市兒童(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成年后,住房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將社會福利院故去的“三無”人員的房屋借其居住,或由兒童福利機構為其租用廉租房,并提供12個月的租金。各縣(市)區政府應幫助特別困難、無住房的孤兒購買房屋,房屋產權歸屬所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同時為其一次性配置必要的生活用具和用品。

5完善落實孤兒就業政策。孤兒成年后,要按照“面向社會自主擇業”的原則,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各級政府要把適齡的成年孤兒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對象,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相應的扶持政策:

(1)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但未能就業的城鎮孤兒應當及時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一次性免費培訓。

(2)就業困難的城鎮失業孤兒可按照要求申領《再就業優惠證》,享受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等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

(3)城鎮失業成年孤兒可以比照零就業家庭成員享受公益性崗位援助政策。

(4)對進城務工的農村成年孤兒,按照規定,享受免費職業介紹和培訓。

6妥善安排成年孤兒生活。孤兒成年后,凡具有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再屬于政府供養對象,由所在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一次性發給3至6個月的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按上年人均生活費標準),并協助其就業。農村孤兒在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優先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本人不具備自備房產能力的,仍可享受孤兒時的住房待遇。凡不具備勞動能力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按“三無”、“五?!睂ο蠊B政策規定予以妥善安置。

三、嚴格履行孤兒救助的各項職責

(一)民政部門是孤兒救助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要在地方政府領導下,發揮協調指導作用,認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建立“以家庭養育為基礎,社區照顧為依托,機構養育為骨干”的孤兒福利服務體系,發揮家庭養育孤兒的基礎作用;依托社區福利服務設施,提高兒童福利機構軟硬件水平;積極開展適應孤殘兒童身心發育要求的養育模式,切實保障孤兒的合法權益。要全面調查掌握本地區孤兒的基本情況,出具相關孤兒證明材料,做好登記造冊和發放《兒童福利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建設,積極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護工作。要對考入沒有免除學雜費、書本費、住宿費的省內民辦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蚴⊥飧叩仍盒5某青l孤兒,統一納入“福彩助學子”活動中一并解決。全面提高兒童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完善孤兒和棄嬰的接收、救治、康復、教育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兒童養育、康復標準,實施“家庭式”養護辦法,積極開放兒童福利機構的康復、特教等資源,惠及社會殘疾兒童。兒童福利機構和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平競爭的用人機制,合理確定專業人員結構,通過公開考試選拔優秀人才從事兒童福利事業,逐步實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持證上崗。建立完善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每年選派一部分特教老師、保育員、護士、醫師進行培訓和再教育。各級民政部門和慈善中介組織募集的非定向社會捐贈資金要優先用于孤兒的治療和康復。

(二)財政部門負責將孤兒救助所需資金納入預算予以保障,確保在院兒童生活費(包括伙食費、服裝費、醫藥費、特教費、日用品費、輔助器具費、家庭寄養費、大學生的學雜費和住宿費,適當考慮文化娛樂和個人零用費用,成年孤兒一次性生活用品配置及3至6個月的基本生活費)和兒童福利機構的管理費用(辦公費、取暖費、水電費、房屋建設和維修費、教育醫療康復設施購置費、成年孤兒租房費)和管理服務人員費用(包括工資、特崗津貼、特教津貼、培訓費用)及時足額到位,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兒童福利機構正常運行。要對棄嬰、棄兒、孤兒入院前在定點醫院所發生的體檢、治療、護理費用按月結算。

(三)人事部門負責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引入社會工作者專業制度,設置特殊教育、醫療護理、法律事務、心理輔導等專業技術崗位,并實行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編制內進行崗位設置,通過公開競聘的形式,實行競爭上崗,按崗聘用,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對參加競聘事業單位崗位的成年孤兒,同等條件的,可優先錄取。

(四)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要積極爭取國家資金,加大對市兒童福利設施的投入力度。

(五)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定棄嬰、棄兒、孤兒入兒童福利供養機構前的體檢、救治定點醫院(已確定為市第三人民醫院),專門負責孤殘兒童在進入兒童福利供養機構前的體檢、救治和護理的有關事宜。要專項制定孤殘兒童醫療優惠政策措施,可參照當地的惠民醫療政策給孤殘兒童減免部分醫療費用,減免標準不低于檢查和住院費用的50%。要落實患艾滋病孤兒在治療過程中的各項優惠政策。要積極支持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孤兒醫療服務工作,要將兒童福利機構設置的衛生所(醫療科)納入管理并給予業務和技術指導,采取多種途徑給予必要的幫扶。對兒童福利機構中的醫護人員在晉級、技術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等方面,享受與社會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六)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協助做好收養當事人的認定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大力宣傳、普及優生優育知識。

(七)**部門負責棄嬰、棄兒(疑似)身源的查找和為依法被收養的孤兒、棄嬰辦理戶口登記工作。在接到棄嬰、棄兒(疑似)后,及時將棄嬰、棄兒(疑似)送到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體檢或救治,填寫棄嬰、棄兒(疑似)發現者訊問筆錄(《撿拾人撿拾證明》)和《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并開展有關查找工作,同時向市兒童(社會)福利院移交棄嬰、棄兒(疑似)的有關材料。要及時辦理孤兒安置所需常住戶口登記(遷移)手續,并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給予孤兒辦理集體戶口。認真解決“事實收養”戶口問題。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孤兒的,在市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并領取《收養登記證》后,辦理落戶手續。確實無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兩年以上,已建立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的,憑居民(村)委員會證明,可向公證部門申請辦理承擔撫養責任公證,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并報縣(市)區公安(分)局審批,在收養人戶籍地為被收養棄嬰、孤兒辦理戶口登記。優先做好外國人收養的子女出國護照的審批工作。

嚴肅查處遺棄兒童、虐待孤兒及侵占孤兒合法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依法懲治組織、威逼、利誘孤兒進行扒竊、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或乞討牟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解救被脅迫、誘騙、利用的孤兒。對為首組織人員和團伙骨干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仍按國家19部委《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11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辦發〔20**〕20號)執行,并在社區警務室設立孤兒(含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點,發現救助對象及時給予救助監護,同時,向“110”報警,按照有關規定協助社區開展孤兒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與孤兒救助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列入法制宣傳教育內容,切實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積極指導和協助服刑人員做好未成年子女監護委托協議的簽訂工作。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孤兒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對孤兒本人或者法定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可免于審查其經濟困難標準,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孤兒本人或法定人申請的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應積極引導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九)人民法院對孤兒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起訴,判決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做出裁決。對孤兒提起的訴訟,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酌情減、免訴訟費用,并優先安排保護孤兒利益案件的執行。

(十)農林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農村基層組織依法保障農村孤兒的土地承包權益。已經取得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方不得因其父母死亡而非法收回或者調整孤兒所在承包方的土地,發包方在充分尊重孤兒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幫助其流轉土地,收益歸孤兒所有;未取得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的,在孤兒依法被收養后,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其視同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孤兒有權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樣平等的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十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協助各級政府做好成年孤兒的就業和社會保險工作,督促落實成年孤兒就業和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創造良好的成年孤兒就業環境。為回歸社會的成年無業孤兒辦理失業登記,免費職業介紹、就業指導和免費培訓。要指導用人單位與成年孤兒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同工同酬,保護孤兒身份的隱私權,不得因為孤兒身份予以辭退。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積極安排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再就業要求但未能就業的城鎮孤兒。

(十二)教育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孤兒就學的各項政策,對兒童福利機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開辦的特殊教育及孤兒學校納入管理并給予業務指導和支持,在師資培訓、職稱評定、工資待遇以及教育教學等方面,與社會學校同等待遇。

(十三)房產、民政部門負責落實孤兒住房救助的有關政策,并將其納入城市住房救助體系之中,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城市無房孤兒(含城市兒童<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應給予優先安排。城市孤兒住房采暖費的補貼政策執行**陽市特困群體取暖費補貼政策。鼓勵和倡導物業部門減免城市孤兒的住房物業費用。

(十四)交通和鐵路部門負責對護送流浪未成年人返家需乘坐長途客運班車、火車交通工具時提供方便。對于持有《兒童福利證》的孤兒乘坐長途客運班車的,減免乘坐費用的50%。對持有《兒童福利證》的孤兒乘坐市內公交車的,全額免費。

(十五)物價部門負責根據當地物價總體水平,合理確定兒童福利機構為社會殘疾兒童開展服務的收費價格,鼓勵和支持交通、鐵路、建設、醫療等部門減免孤兒交通費用和手術費用。

(十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將孤兒救助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綜合治安考核的重要內容,將孤兒救助工作納入“平安建設”工程之中,并加強對各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使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切實保護孤兒的合法權益。

(十七)共青團和婦聯負責把孤兒救助納入“希望工程”、“春蕾計劃”、“安康計劃”、“農村孤兒一對一助養工程”的總體計劃,廣泛組織青少年、婦女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為孤兒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保障孤兒的合法權益。

(十八)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孤兒和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工作,幫助開展殘疾孤兒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康復、教育和就業安置等工作,將殘疾孤兒和流浪未成年人納入“扶殘助學項目”的資助范圍,深入開展“法律助殘”活動,依法保護殘疾孤兒的合法權益。

(十九)工會組織負責協助政府落實下崗失業成年孤兒及進城務工成年孤兒的就業、再就業政策,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四、進一步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領導

(一)高度重視,納入日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孤兒的救助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要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救助實施方案,不斷完善和落實各項孤兒福利救助政策。元旦、春節慰問時,要走訪慰問一定數量的孤兒,把黨和政府的溫暖送到孤兒群體中。

(二)列入規劃,加大投入。各級政府要把孤兒福利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當中,不斷加大政府資金投入力度,用于兒童福利設施、流浪兒童救助保護設施建設以及孤兒教育、醫療、住房救助和生活定向補助。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以兒童福利服務為重要投向,制定計劃,逐年分步實施。

(三)部門合作,齊抓共管。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孤兒救助保護工作機制。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間經常溝通協調,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確保孤兒福利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四)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各地要利用“六一”兒童節、“助殘日”和專項慈善活動等時機,通過各種媒體廣泛開展宣傳,號召社會各界奉獻愛心、幫助孤兒。鼓勵民間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和外商等社會力量支持參與兒童福利事業,為孤兒生存、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