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實施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27 0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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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實施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意見

為了進一步強化稅務登記管理,優化納稅服務,降低納稅成本,促進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要求,結合全省實際,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經過研究決定實施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件工作。

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范圍及主體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范圍:包括國、地稅機關共同管轄的納稅人新辦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停歇業和復業登記、稅務登記證件管理、稅務登記違章處理以及其他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實施主體:一般為同級國、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分局應和西安市相關區(縣)國稅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市征收處和相關市的區(縣)國家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省國稅局直屬征收分局應和西安等相關市的區(縣)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對因國、地稅機構設置不統一,管戶劃分標準不一致的情況,其共同的上級國、地稅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劃分、確定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實施主體。

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原則

一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在規范執法的前提下,應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切實為納稅人提供順暢、便捷的服務。

二是規范統一的原則。明確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時限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不斷規范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

三是一戶一證、一次收費的原則。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只由主管國稅或地稅機關發放一個稅務登記證件,收取一次費用,對方稅務機關不再發證和收取費用。

四是信息多元交換的原則。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信息的傳遞和交換,具備計算機網絡條件的,通過計算機網絡交換信息;對暫不能實行網絡交換的,采取軟盤、移動硬盤、電子郵箱或其他方式交換,各類方式都同時交換紙質材料。

五是穩步推進原則。省國、地稅局將積極為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各級國稅、地稅機關要強化協作,統籌規劃,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穩步推進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

三、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應明確的相關問題

(一)關于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發證和收費的管轄范圍劃分問題

凡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由主管國稅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并收取工本費;凡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由主管地稅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并收取工本費。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在收到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申請后,對不屬于自己發證管轄的納稅人,應向納稅人講明情況,先到有發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申請辦證。

(二)關于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則的問題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正式啟動后,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識別號編制應統一規范:

1、單位納稅人識別號為15位,采用行政區域碼+組織機構代碼,其中行政區域碼為稅務機關所在的現行行政區劃代碼,其中各級直屬稅務分局第5、6位識別碼為90,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分局)第5、6位識別碼為97,高新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分局)第5、6位識別碼為98,農業產業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第5、6位識別碼為99。對企業分支機構,無論是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都應當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按照規定編制納稅人識別號。各地新成立的未賦予行政區域碼的稅務機關,應聯合請示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由省國、地稅局統一賦予第5、6位識別碼。

2、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人識別號為其個人身份證件號碼+兩位順序碼,順序碼為納稅人所在地區機動車牌代碼+數字1、2、3……。即某個體工商戶開辦第一家經營單位時,其納稅人識別號為其身份證件號碼,從開辦第二家經營單位起,其納稅人識別號為其身份證件號碼加兩位后綴,以區分同一納稅人的不同經營單位。已經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人識別號為行政區域碼加組織機構代碼。

(三)關于稅務登記證件字軌的編制問題

聯合辦理的稅務登記證件字軌統一為:陜稅聯字………號。對純國、地稅管戶,稅務登記證件字軌按原規則編制。

(四)關于印章加蓋的問題

稅務登記專用章規格統一為:直徑3.8公分的圓形印章,結構分為三個部分,上部分為“***縣(區)國家(地方)稅務局”(弧形),中間為帶有指紋防偽底紋的“五星”,下部為“稅務登記專用章”,字體為“宋體”。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件必須加蓋國、地稅雙方稅務登記專用章方為有效,否則未加蓋印章的一方稅務機關可按照未辦理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處理。

(五)關于變更稅務登記中的有關問題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稅務登記的變更由原發證機關負責。如果變更不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更的,只變更稅務登記表中相應內容,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如果變更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更的,在變更稅務登記表中內容的同時,要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對聯合辦證前的納稅人,應統一納稅人識別號,按照聯合辦證規定核發一個稅務登記證件,收回的稅務登記證件分別由原發證機關負責保管。

(六)關于注銷稅務登記中的有關問題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稅務登記的注銷由原發證機關負責。原發證稅務機關應首先將納稅人注銷信息傳遞給對方稅務機關,由對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在本機關的注銷手續。發證稅務機關根據對方稅務機關傳遞的《已辦結稅務登記事項通知書》及其他注銷手續辦理本部門注銷手續,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收回的稅務登記證件,由原發證機關負責保管。有條件的,可采取聯合的方式進行注銷檢查。

(七)關于停歇業和復業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納稅人停、歇業的,應該向原發證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國地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符合條件的,辦理停歇業手續,原發證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和其他稅務證件,主管國、地稅機關應收存其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并于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傳遞給對方稅務機關,實現網上交換的,國、地稅機關應每日適時查詢導入停歇業和復業信息。納稅人辦理復業手續的,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符合條件的,發放有關證件及發票,并于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傳遞給對方稅務機關。

(八)關于稅務登記證件管理中有關問題

開展稅務登記驗證、換證工作,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發證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發證機關將驗證和換證信息傳遞給對方稅務機關。信息傳遞的期限由國、地稅局根據驗換證具體情況確定。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原發證稅務機關,原發證稅務機關于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傳遞給對方稅務機關。實現網上交換的,國、地稅局應適時從網上查詢導入。并由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九)其他稅務登記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扣繳稅款登記的辦理,按照扣繳的稅種分別由國稅局或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或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證。

原發證機關在辦理非正常戶注銷時,應征得另一方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意。

(十)關于稅務登記違章處理的有關問題

稅務登記違法處理實行“首控介入”制度,即:誰發現,誰處理,一事不二罰。納稅人有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行為的,由發現的稅務機關進行處理,并將處理信息于兩個工作日內傳遞到對方稅務機關,對方稅務機關不再進行處罰。

四、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實施步驟

(一)制定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方案

全省各級國、地稅機關結合各自實際制定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方案、辦法,規范聯合辦理稅務登記中信息交換對象、方式、周期等各項工作流程和標準,明確信息傳遞共享的責任部門,確保稅務登記信息傳遞共享的實效性和及時性。

(二)歷史數據的清理交換

全省各級國、地稅機關對20*年3月底前各自稅務登記數據進行交換對比,一次性將數據交換給對方稅務機關,認真比對整理。通過登記信息比對發現的國、地稅共管戶中,一方辦理而另一方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及時將信息傳遞給對方,對方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督促補辦稅務登記,并將補辦后的全部信息作為稅務登記信息交換的基礎數據。

(三)組織開展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公告宣傳工作

全省各級國、地稅機關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對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進行公告宣傳,使廣大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廣為知曉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程序、內容和作用,取得理解和支持。

(四)啟動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

從20*年5月1日起,全省正式啟動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各地國、地稅局可根據稅務登記管理實際,聯合組織開展一次全面的戶籍清查工作,徹底清查漏管戶,并實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

(五)組織檢查

省國、地稅局將組織人員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工作進行檢查,并在全省內進行通報。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重要意義

全省各級國、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是整合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內在要求,是轉變職能、實現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徑。認識到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是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拓展服務渠道,統一服務平臺,降低征納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納稅服務,切實提高稅務機關戶籍監管能力與水平的重要手段,對樹立并不斷改善稅務部門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加強領導,為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為便于國、地稅之間的協作與聯系,協調解決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各級國、地稅機關應成立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該項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為了加強對全省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成立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趙恒、姜鋒

副組長:雷炳毅、貢獻

成員:省國稅局、地稅局征管處相關工作人員

(三)協作配合,及時研究解決聯合辦理稅務登記中存在的問題

建立健全聯系會議制度和重要情況通報制度,及時就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實踐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定期交換意見,不斷密切和加強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協作關系。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協作事項可通過召開協調會或例會,由國稅局、地稅局分管局長輪流主持,通過領導小組協調解決;對本級領導小組不能協調一致的,要及時上報上一級領導小組協調解決,不得無故擱置,各自處理。同時,要加強研究,不斷規范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后續工作,在我省范圍內建立一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體系

(四)明確職責,確保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順利開展

國、地稅機關應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改進信息傳遞方式,明確雙方工作責任,逐步實現由人為協調向制度規范轉變,由單純靠協商溝通向受責任義務關系約束轉變。聯合辦理稅務登記過程中,受理稅務機關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崗位責任制的落實,登記崗位人員要加強責任心,及時、完整傳遞資料信息,以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對未按規定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或未按規定做好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上級聯合辦理稅務登記領導小組將會同同級國家稅務局或同級地方稅務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五)加強宣傳,取得納稅人的廣泛理解和支持

國稅、地稅機關要加強對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的宣傳,統一制作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宣傳材料,在辦稅服務廳內發放,并通過報紙、電臺等新聞媒體告知納稅人。同時,國稅、地稅機關要以此為契機,加強配合,相互提供需向納稅人宣傳的材料,由雙方在辦稅服務廳內向納稅人發放。

(六)組織培訓,提高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效率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與以前的稅務登記工作相比,在登記資料發放、填寫、工作步驟、與相關業務部門的工作聯系等方面,都有較大不同。為穩妥地做好此項工作,各級國、地稅機關應對登記部門人員、管理部門人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