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意見
時間:2022-11-06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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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加強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加速沿海經濟帶建設,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外商投資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地區的投資項目。
二、新建外商投資項目,注冊資本率超過國家規定最低比例20個百分點以上且外資按規定到位,超過部分的工商注冊費用,屬于市直項目的,由市財政承擔;屬于市(縣)區(含園區)項
目的,由項目所在地財政承擔。投資300萬美元以上項目,注冊資本率超過80%的,全部工商注冊費用,屬于市直項目的,由市財政承擔;屬于市(縣)區(含園區)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財政承擔。
三、原有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外資注冊資本金,其增資部分的工商注冊費用、驗資費用,屬于市直項目的,由市財政承擔;屬于市(縣)區(含園區)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財政承擔。
四、新建外商投資項目獲得土地使用權(含增資項目占用企業原有土地面積)且外資按規定到位后,三年內按其繳納土地使用稅額的50%給予企業補助,用于企業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來源:屬于市直項目的,由市財政承擔;屬于市(縣)區(含園區)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財政承擔70%,市財政承擔30%。
五、新建外商投資項目自獲利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一般預算收入)三年內按50%給予企業補助;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以增資項目投產前一年為基數,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一般預算收入)三年內按50%給予企業補助。補助資金來源:屬于市直項目的,由市財政承擔;屬于市(縣)區(含園區)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財政承擔70%,市財政承擔30%。
六、外商投資企業免繳水源建設工程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消防配套費、土地使用登記費、城市臨時占道費。
七、對外商投資項目建成投產后所需流動資金,擔保投資公司優先擔保,銀行優先給予貸款。
八、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15%征收。
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土地、水、電、勞動力資源等生產要素,市政府優先平衡解決。
十、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辦理戶籍、醫療、保險、購車、購房及子女就學、就業等,均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十一、外商投資項目的申辦手續,在市級審批范圍內的項目,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屬國家或省審批的項目,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及呈報上級機關審批。
十二、建立重點項目協調機制。對重點外商投資項目,市政府將采取多種形式,幫助協調解決具體問題。
十三、本意見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意見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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