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人民政協協商制度構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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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人民政協協商制度構建意見

為認真貫徹中共省委《關于推進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發〔2012〕15號)文件精神,切實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促進科學民主決策,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政治協商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的原則。各鄉鎮黨委、政府和市委各部門以及市直各單位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市委建設“一個中心”、推進“四個打造”發展戰略,運用科學發展觀的立場、觀點、方法,選擇在推進我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綜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課題展開充分協商,為實現全市經濟社會新的追趕跨越而努力奮斗。

(二)堅持黨委(黨組、黨總支)在政治協商中的主導地位原則。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進一步強化政治協商的主導意識,要善于運用和完善這一重要的民主形式,主動將其列入黨委(黨組、黨總支)的重要工作內容,加強統一部署和協調,并認真組織實施。

(三)堅持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過程中進行協商的原則。對涉及我市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前要在政協進行充分民主協商,廣泛聽取政協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切實做到重要問題協商在黨委決策之前、人大通過之前、政府實施之前。做到凡規定需要經過政治協商而未協商的事項,原則上不予決策。在決策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完善的有關內容,也要及時與政協溝通,進行協商。

(四)堅持民主協商、求同存異的原則。在政治協商活動中要切實貫徹“民主協商、平等議事、求同存異、體諒包容”的要求,廣開言路,廣集民智,廣納民策,鞏固和發展團結民主、活躍和諧的政治局面。

二、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

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聯合制定的事關全局的重要決議、決定和意見。

(二)政府工作報告和計劃、財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三)重要行政規章。

(四)全市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重大修改方案。

(五)對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投資建設項目。

(六)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體制改革方案。

(七)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八)事關民生的重大問題。

(九)市委任命、推薦領導干部的重要人事安排。

(十)政協委員的增補及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

(十一)有必要進行協商的其他重要問題。

三、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

(一)會議協商。

主要包括:

1.政協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對政府工作報告和計劃、財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也可安排其他專題協商。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員和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會議的小組討論和專題協商會,聽取意見,與委員共商發展大計。

2.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重點協商黨政關心、人民群眾期盼以及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與協商議題有關的市委或市政府負責同志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同志到會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共同協商。有時也可選取專題召開議政會,實行議政與協商相結合。

3.政協主席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協商市委、市政府階段性中心工作和出臺的重大政策措施。與協商議題有關的市委或市政府負責同志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同志到會通報情況。

4.政協黨組會議或受市委委托召開的協商座談會議。定期或不定期地協商需要協調統一各方認識的重要議題。

5.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情況進行,主要由各專委會組織政協委員就推進黨政部門(單位)工作開展對口協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書面協商。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將需要進行政治協商的重要文件(草案)以書面形式征求政協的意見。政協將政協參加單位和委員以及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建議以書面形式進行反饋;或政協以《協商紀要》、建議案、提案、調研視察報告等書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三)約請面談協商。市委、市政府領導或有關部門負責人以約請面談的形式,約請政協領導或政協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及有關政協常委進行個別協商或小范圍面商。對市委提出的有關重要干部人選的調整或經濟社會發展的敏感問題,征求政協主席的意見,必要時按照工作分工征求相關副主席意見?;蚣s請政協委員中的專家學者,就某些專業技術性強的重要項目、重大工程溝通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

四、政治協商的主要程序

(一)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凡擬列入年度的重點協商議題,于每年歲末或年初,由市委、市政府及其主要領導向政協提出;政協黨組也可主動向市委報送協商議題的請示。市委常委會議應對協商議題進行專題研究,并予以批復。市委、市政府對協商內容進行調整,應提前告知政協,政協主席會議應及時研究并作出安排。臨時遇有重要問題需提出的協商議題,由提出部門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審定,政協主席會議應研究并作出安排。黨政相關部門與政協有關專委會對口協商的議題,由雙方共同確定。

(二)協商活動的準備。政協要圍繞確定的協商議題,認真制定協商方案,及時組織政協委員及有關專業人士深入調研,開展咨詢論證,積極建言獻策。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在協商之前向政協及時提供相關的書面文件、數據和材料,為政協委員了解情況、掌握政策、知情明政提供必要條件,并根據需要召開有關情況通報會,組織調研活動。

(三)協商活動的組織。政協根據市委的要求,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市委市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要根據協商內容,積極參加政協的政治協商活動,并就相關問題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屬年度計劃安排的協商會議,政協辦公室應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與會人員;臨時召集的協商會議,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與會人員。

(四)協商成果的報送。政協要認真綜合整理協商活動中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協商紀要》、建議案、調研視察報告等書面形式,及時報送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

(五)協商意見的處理和反饋。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政協報送的意見、建議及時認真研究、積極采納,體現時效性,并在1個月內將采納落實情況向政協做出書面答復或反饋。對特別重要的意見和建議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應親自閱批,必要時提交市委常委會、人大常委會、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其他《協商紀要》、建議案、重點提案、調研視察報告要及時送交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同志閱批,認真研究辦理。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批示件,分別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科負責督辦。

(六)協商成果的跟蹤問效。對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吸納政協意見、建議的落實情況,政協可通過視察、調研、座談、走訪等方式,及時進行跟蹤問效。每年年底,政協應將跟蹤問效的情況匯總整理,報送市委、市政府,并在下年初召開的政協全會上向政協委員通報。

五、政治協商的組織保障

(一)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對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把政協政治協商工作納入市委工作的總體布局和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市委由組織部長聯系政協工作,市政府由常務副市長聯系政協工作。繼續堅持政協主席列席市委常委會議、政協一名副主席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及人大常委會議的制度;堅持和完善由市委辦公室主任牽頭,人大辦公室主任、政府辦公室主任和政協秘書長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堅持和完善黨政有關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與政協專委會對口聯系制度。

(二)充分發揮政協黨組在政治協商中的重要作用。政協黨組要在市委的領導下,認真做好政治協商的具體部署、協調安排和組織實施工作,善于通過人民政協中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貫徹市委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善于引導政協委員及各界代表人士自覺接受黨的領導,使黨的主張成為廣泛共識,變為自覺行動。

(三)為政協履行政治協商職能提供有力保障。要把政治堅定、作風民主、年富力強和熟悉政協工作的同志充實進政協領導班子。要嚴格按照政協章程和中央、省有關文件規定,努力完善政協委員的產生機制,進一步加強政協委員隊伍建設。換屆時政協委員人選的推薦和界中委員的增補,應先征求政協黨組的意見并按政協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政協黨組對委員履職考核的意見應作為委員是否繼續提名的主要依據。關心政協干部的成長和進步,把政協干部培養、選拔、任用納入干部隊伍建設總體規劃,適時安排一定比例的政協干部和黨政部門干部進行雙向交流。要積極改善政協工作條件,把政協會議、調研視察、學習培訓、宣傳聯誼等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根據政協工作需要和地方財力的增長每年相應增加。對政協辦公場所、人員編制、公務用車、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應通盤考慮、統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