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留地管理實施意見
時間:2022-05-18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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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城鄉經濟統籌發展,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失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閑置土地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號令)、《省土地管理條例》、《省城鄉規劃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對規范村級發展預留地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村級發展預留地
村級發展預留地包括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預留地和村民住宅預留地,是指國家因建設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項目除外)對縣內城鎮規劃區(含工業園區)范圍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后,提供給被征地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數量的建設用地,作為村集體經濟發展和無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設之用。
二、適用范圍
縣城規劃區46平方公里內適用本實施辦法。中潮鎮、高屯鎮、工業園區參照本意見執行。
三、村級發展預留地條件
因城鎮建設和工業發展需要實施土地征收的,可安排一定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預留地和村民住宅預留地。其中: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留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縣城區集體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的標準(10畝);村民住宅預留地只針對無宅基地村民,原征收土地或拆遷過程中已進行安置的不納入預留地統籌安排范圍。預留地面積根據縣城規劃區內各村實際無宅基地農戶數,按人均30㎡預留(不含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用地),落實具體地點,并按新農村建設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實施建設。
四、村級發展預留地規劃許可
村級發展預留地的開發利用必須符縣城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五、村級發展預留地管理
(一)村級發展預留地選址應當在征收集體土地前先行規劃、合理安排,應盡量在集體經濟組織區域內落實。
(二)村級發展預留地本著聚零為整、相對集中、服從規劃、統一實施的原則進行布局和建設。
(三)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預留地和村民住宅預留地指標只核撥給被征地的村民委員會。
(四)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預留地和村民住宅預留地一般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轄區范圍內預留。確因項目建設規劃需要,本村無剩余或足夠預留地的,可協調其它村給予預留。
(五)嚴禁倒賣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預留地和村民住宅預留地。嚴禁將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預留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戶。村民住宅預留地必須統一規劃設計,其建設規劃設計方案由縣規劃部門按新農村建設標準統一委托設計,經縣城規委專家評審,并經縣人民政府批復后,按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
(六)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村民住宅預留的土地必須保證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滿足于城市建設發展的用地量及規模,方能予以考慮,否則,政府有權收回預留的土地指標。通過預留的村級發展和村民住宅用地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應辦理征收手續,按規定以協議方式供給,依據土地征收的規模、進度和時序,對村級發展預留地進行供地,并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后簽訂國有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嚴格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
六、村級發展預留地開發
(一)村集體可以自主開發、建設、經營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預留地,或以土地使用權通過招商投資建設所形成的資產采取租賃等形式與其他經濟主體聯合開發經營,以獲取長期穩定的經濟來源。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的土地使用、開發和收益分配等事宜,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鄉(鎮)人民政府加強指導和監管。
(二)嚴禁將村民住宅預留地用于商業開發或進行倒賣,切實保障無宅基地農戶的權益。進一步推進城鎮建設用地的集約化,鼓勵無宅基地農戶統建聯建農戶公寓,發揮資源共享,積極創造條件,共同獲取長期穩定的經濟來源。
七、村級發展預留地利用
(一)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預留地及村民住宅預留地的利用,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以村為單位向縣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鄉(鎮)出具書面意見,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縣住建部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預留地具備基本開發條件的,由村級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并向發改、住建等部門提出立項、選址申請,發改、住建部門根據建設申報的項目,負責建設項目的立項和規劃審查。
(三)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年度用地計劃,落實用地指標,并辦理農用地轉用、征用、征收及具體項目用地手續。村級經濟發展預留地所屬的村民組織承擔安置地塊征地、拆遷和報批過程涉及的相關稅費。
八、責任與義務
(一)堅持村集體土地歸村集體一級所有,按照統分結合的原則,更好地管理利用集體土地。
(二)各村級集體組織管轄的土地,由各村委會統一收回管理,按政策規定留足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預留地和村民住宅預留地后,由國土、住建部門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納入城市規劃土地進行管理。
(三)支持集體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制定有關優惠政策,更好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四)嚴禁將在土地征收或房屋拆遷已安置的農戶納入預留地統籌安置范圍,一經發現,將予以沒收。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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