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登記遺留問題意見

時間:2022-05-22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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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登記遺留問題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房屋登記發證工作,妥善處理房屋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切實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和《簡化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程序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處理房屋登記歷史遺留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本市規劃區范圍內2003年7月1日前建成的,因房屋登記申請資料不全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登記要求進行房屋登記的各類房屋,均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1991年7月28日(《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實施日)前已完工的建設項目,對具備合法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來源證明,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部門可以辦理房屋登記。

三、1991年7月28日至2003年7月1日期間建成的房屋,雖土地來源合法,但已建房屋與規劃批準項目、內容不一致的,由相關部門審核后,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部門可以辦理房屋登記。

四、聯建房屋辦理登記時,原則上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若土地使用權證與規劃許可證名稱不一致的,由聯建各方協商申請登記,并出具書面具結,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部門可按土地使用權人辦理房屋登記。

五、商品房及單位自建房屋辦理房屋登記時,應提交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對2000年2月1日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竣工的房屋,尚未辦理房屋竣工驗收手續的,可由房屋建設方提供房屋竣工合格證明,經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房屋登記部門可以辦理房屋登記。

六、2000年2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期間竣工的房屋,建設單位可向房屋質量監督部門申請補辦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也可向同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為合格房屋的,房屋登記部門可以辦理房屋登記。2003年7月1日前已竣工的個人自建房屋經房屋權利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屋登記部門可以辦理房屋登記。

七、集資建房、房改房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應按照有關房改政策辦理,對符合出售條件的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資房),無論現住房戶是否屬于原產權單位職工,如已按照房改政策規定辦理了房改手續并取得個人住房產權證明書的,房屋登記部門可以辦理房屋登記。

八、原建設單位已注銷,有主管部門的,由其主管部門出具產權來源證明;無主管部門的,由購房人出具房屋產權來源具結書,由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核實,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確認無產權糾紛的,房屋登記部門可以辦理房屋登記。

九、2003年7月1日以前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需提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部門可以辦理房屋登記。

十、商品房購房人因保管不善遺失購房合同、發票、完稅憑證等房屋登記資料的,可由原填開單位或部門提供相關復印件和證明并加蓋公章,由購房人出具書面具結,并在媒體上登載聲明作廢的公告,可以辦理房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