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公積金制度實施意見
時間:2022-06-18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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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是我市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自2002年9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改革以來,全市已有4311個單位、32萬多名職工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率達到84.2%。其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農民工6800名,占農民工總數的比例不足12%,并且主要集中在少數大企業中,大多數中小企業仍未為農民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農民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覆蓋率明顯偏低。在農民工中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改善就業環境;有利于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農村勞動力的有效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有利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公平正義,推進和諧建設。
二、實施范圍和要求
本實施意見所稱農民工是指與我市各類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非城鎮戶籍人員。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要嚴格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的政策規定,于2008年12月底前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在職職工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管理中心審核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在一定時期內緩繳住房公積金。
對拒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關優惠政策
農民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其繳存、貸款的政策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同時,根據農民工的特點,實行更加優惠的提取政策,便于農民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幫助其改善居住條件和解決實際生活問題。
(一)對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農民工,可以與城鎮職工一樣正常享受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優惠政策。
(二)對為農民工提供集體宿舍的繳存單位,每年可由單位統一為農民工集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農民工的租房補貼。
(三)對未給農民工提供集體宿舍的繳存單位,農民工每年可以提取兩次住房公積金(每年6月和12月可由農民工個人直接申請提取或由單位集體申請提?。?,補貼農民工的房租支出。
(四)對外地來工作的農民工在離職返鄉時,可以持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直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市區管理部要結合各自實際,深入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動員活動,切實抓好各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的調查摸底和落實工作。對有條件建立、經多次上門動員仍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切實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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