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村整村改造指導意見
時間:2022-06-29 08: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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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推進市區舊村整村(居)改造工作,不斷提升“中國金都”城市形象,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現就鼓勵加快推進市區舊村整村(居)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加快城鎮化進程為目標,以城市規劃區村(居)、城郊村和部分重點地段為重點,充分發揮舊城區的地理優勢,全面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廣泛招商引資,加快市區舊村整村(居)改造工作步伐。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改造和綜合開發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保改造和開發依法有序推進。
(二)堅持突出社會效益的原則。本著以人為本、讓利于民、美化城市環境、改善人居條件的指導思想,在突出社會效益的前提下,兼顧各方利益,切實保障村(居)與村(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以點帶面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選擇部分重點村(居)和部分地段集中有序地進行改造和綜合開發,以點帶面,逐步在全市面上深入開展。
(四)堅持有利于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在考慮當前實際需要的同時,根據各村(居)現狀,由街道(區)、村(居)按比例預留好村莊(居委會)人口增加所需住房用地和經濟發展用地。為節約利用土地,鼓勵在改造中建設小高層及高層建筑。
(五)堅持激勵先進的原則。本著“誰干誰優先,誰干誰受益,多干多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政策的激勵作用,調動基層積極性。同時,加大對此項工作的考核力度,嚴格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獎懲兌現。
三、工作程序
市區舊村整村(居)改造開發由市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調控指導,街道(區)和村(居)自主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做好市區整村改造規劃及設計方案的審查把關。
(二)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改造村的用地情況,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設項目供地等相關工作。
(三)市區各街道(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出本轄區內整村(居)改造工作規劃,按年度做出當年改造的村(居)名單。實施市區舊村整村(居)改造開發的村(居)委,依據審查后的規劃設計方案制訂出整體改造方案,提出市區舊村整村(居)改造開發申請,由所在街道(區)審查同意后,上報市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批準。
(四)各街道(區)根據市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批復意見,組織和協調有關村(居)進行實施。
四、相關配套政策
(一)規劃及開發政策
1、整村改造原則上實行集中聯片開發,按照大社區的模式建設,以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率,節約配套資金,降低改造成本,提升村(居)民居住環境和檔次。每個社區規??刂圃?000戶以上。
2、嚴格控制多層建筑的審批。城市建成區內及文三線、206連線外延500米范圍內,除整村(居)改造安置住房外,原則上不再審批多層居住型建筑。整體項目中原則上應有50%以上的建筑物為高層建筑。
3、整村改造項目的容積率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進行控制,不得突破所屬地塊規劃控制條件規定的指標。
4、自2010年6月份起,3年之內不再審批非整村改造及舊城改造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續建項目除外)。
5、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圍的所有村,原有村(居)民住房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對之前已經批建了村(居)民安置樓的村(居),已經予以安置的村民的原住房應在本次整村改造批建前拆除。
(二)土地和房產政策
1、整村改造的村(居)民安置用地,原則上按人均170平方米的規劃用地面積進行控制。其余土地列入土地儲備經營的范圍,由市國土資源局進行調查摸底,與改造村簽訂土地預儲備協議,同時凍結預儲備土地上建設項目的審批。
2、人均用地面積不足170平方米的“城中村(居)”,整村改造項目按照大社區模式進行運作,利用國家“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政策調節解決建設用地,或用建設單位銷售實現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給予安置補助。
3、村(居)民的原住房,由街道辦事處、村(居)聯合對每戶的所有地面附著物進行丈量、核實、登記,由街道(區)監督,村(居)委與村(居)民簽訂拆遷合同,由公證處進行公證,各住戶上交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村(居)民在遷入新樓及發證前,由所在街道及村(居)委監督,按照拆遷合同拆除原有舊房及其它所在地面附著物。安置面積以外公開出售的房屋也必須在舊房及地上附著物完全拆除后才予發證。
(三)規費減免和獎勵政策
1、整村改造項目在人均170平方米規劃控制用地內,按照規劃審批的內容不突破規劃容積率進行建設,給予國有土地收益、耕地占用稅、契稅等額補助,給予城市大環境基礎設施配套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地方留成部分、自來水增容費等政府性基金等額補助。補助金在工程形象進度達到50%時一個月內撥付60%,其余40%在舊村(居)完全拆除后撥付。按照省相關規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及市級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
超出170平方米規劃控制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部分不予補助。對在本意見實施前已經批建了村(居)民安置樓的村(居),其享受的相關補助政策,按照前款規定,根據其工程進度和舊村拆除進度情況撥付。
2、建設11層以上(含11層)的高層建筑,給予建設單位銷售實現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額補助。
3、市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用于獎補整村改造項目。土地增減掛鉤形成的土地級差收入全部用于市區整村改造。
(四)拆遷補償政策
整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依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市及我市現行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結合本村(居)實際情況,在充分民主的基礎上,由村(居)委自行制定,經街道(區)批準后,報市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備案。
(五)村(居)集體及村(居)民利益保障政策
1、村(居)集體應就保障集體收益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相關協議,以保障全體村(居)民的權益。在改造中村(居)集體留用的商業用房不得出讓、出售,收益必須用以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及社會福利。整村改造收益要嚴格按照“村賬街道辦管”的原則進行嚴格管理,不得私分濫用。
2、整村改造要以所開發改造的住宅小區為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物業管理方案,繳納物業管理公共維修資金,實行統一物業管理。其中,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無償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成本價提供物業管理商業用房,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的小區,按規定以貨幣形式提交。對之前已在舊村(居)中開發建設了住宅樓,但物業管理公共維修資金未收繳到位的,由村(居)委員會在這次開發改造收益留成中一并將該部分維修資金按標準提出繳足,并將這部分住宅樓納入統一的小區物業管理。
3、整村改造小區的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等商業性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市政公用等公益性服務設施,必須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之前與市房管部門簽訂《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建設合同》,并按規劃要求建設,建成后由市房管部門按照財政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成本價向開發建設單位收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建立機構。市里成立市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區舊村整村(居)改造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實施,協調、規范和約束開發行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各街道(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具體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區域內整村改造規劃的實施。
(二)明確責任,分級負責。市區整村改造工作在市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抓好相關政策落實、手續辦理等工作。各街道(區)是市區整村改造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和落實。市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抓好督查,一月一調度,一季一通報,確保按期完成。
(三)部門協作,形成合力。市區舊村整村(居)改造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任務艱巨。市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發改局、環保局、水務局等單位,都要發揮部門職能作用,搞好服務和協調。所有改造項目都要在市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嚴格監督下進行,以確保市區舊村整村(居)改造工作按計劃、有序進行。
本意見適用于市區整村改造項目,市區外的所有整村改造項目,按招政發〔2009〕52號文件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以前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已享受過優惠政策的項目及非整村改造項目不享受本意見的相關政策。本意見由市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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