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質量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8-06 11: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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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質量管理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認真貫徹省局、集團公司食鹽質量工作會議精神,確保省局、集團公司《食鹽質量管理辦法》、連鎖公司《食鹽產品質量保證協議》落實到位,現就加強公司食鹽質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質量是企業生命”的理念,加強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規范質量管理流程,確保食鹽質量得到明顯改善,食鹽安全風險持續管控,質量管理責任有效落實,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社會美譽度。

二、主要目標

1、鹽產品驗收入庫合格率達100%;

2、碘鹽市場抽檢合格率達100%;

3、碘鹽市場覆蓋率達98%以上;

4、銷售碘鹽合格率100%;

三、質量管理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逐級落實質量管理責任。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經公司研究決定,市公司成立食鹽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食鹽質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負擔起食鹽質量監督責任,同時要選擇工作能力強、責任心強的人員負責具體的食鹽質量管理工作,對因食鹽質量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無論問題出現在哪個環節都將追究質量管理主要負責人及具體負責人的責任。

2、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根據《產品質量法》、《省食鹽安全工作綜合評價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食鹽質量管理工作實話意見》、《省蘇鹽連鎖有限公司食鹽質量管理工作意見》、省局省公司和蘇鹽連鎖公司對質量管理的規定及要求,結合的實際進一步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考核機制。

(二)強化質量管理,加大對鹽產品質量監控力度。

1、加強進貨入庫驗收環節的管理。保管員對每批次到庫的鹽產品都必須按照現行標準及鹽產品質量管理流程認真檢查:入庫質量驗收分為形式要件檢驗、產品品質檢驗和物流碼檢驗三個方面。形式要件檢驗必須確保同一批次到達的食鹽產品質保書、準運證、發運清單等相關單證齊全,包裝物質量和包裝版面印刷符合規范要求;產品品質檢驗是對到達的食鹽產品進行的計量和理化指標檢驗,以確保符合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化驗員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8618-2001制鹽工業主要產品取樣方法》第二篇(食用鹽碘含量檢驗的取樣)規定對到庫鹽產品進行取樣化驗,出具化驗檢測報告單,并及時將檢測結果通知倉庫保管人員。物流碼檢驗是對到庫食鹽產品的物流碼信息的準確率進行驗收。食鹽物流碼檢驗即對任一批量食用鹽,按東西南北中不同方位,抽取20個單位產品,將物流碼錄入系統進行查驗,無物流碼或者物流碼批次合格率低于95%的食鹽小包裝產品判定為不合格產品。保管員在確保流向和食鹽質量合格的情況下,按規定做好入庫工作。

對從生產企業直配到點的鹽產品,要求營銷經理按批次認真做好物流碼的查驗工作,按照要求留樣送化驗部門進行化驗,并及時將質保書等手續送交業務部門保管。

對入庫食鹽,經檢測認定為不合格的產品和物流碼不符的產品,嚴禁驗收入庫。對直接配送上市的食鹽,經檢測認定為不合格的產品和物流碼不符的產品,嚴禁上市銷售。已辦理入庫手續的食鹽小包裝產品因物流碼不合格被上級單位或省鹽業質檢站抽查判定為不合格食鹽產品的,一律按質量事故論處并追查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加強裝卸環節的管理。對到庫、到點的鹽產品,都要加強鹽產品裝卸環節的管理,要求裝卸人員輕裝輕卸,嚴禁野蠻裝卸,盡可能減少人為造成的破損現象。對業務外包和第三方物流,必須簽訂承運合同,明確運輸質量保證條款和安全責任條款,因野蠻裝卸造成外包裝、內包裝破損的,視情節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3、加強倉儲保管環節的質量管理。各單位要改善倉儲條件,實現食鹽全部上架,鹽產品堆碼要整齊。嚴禁食鹽倉庫內存放與鹽產品無關的有毒、有異味、易造成污染的物品,保持倉庫環境干燥、通風、衛生整潔,做好防潮、防霉、防污染工作,確保食鹽在庫期間安全。

(1)規范倉儲堆放,確保食鹽儲存質量。鹽品進倉后要分類、分庫(區)堆放,鹽品離墻(垛)距離不少于50cm,離柱距離不少于20cm,并按規定留有足夠的消防安全通道和倉儲機械作業通道。食鹽產品不得露天堆放或直接堆放在地面上,應堆放在不低于10cm的托墊、標準托盤或立體貨架上。食鹽的堆高應滿足安全要求且不影響鹽品的品質品相。不同品種不得混堆,在每一堆頭的顯著位置應懸掛堆頭卡,適時記錄鹽品的進出倉變化情況,確保賬、卡、物相符。

(2)規范進出倉手續,完善進出倉制度。食鹽產品的進出倉應嚴格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庫管員應負責臨期商品的篩查和報告。食鹽產品的出庫必須憑有效的出庫提貨單據,嚴格執行一票一付制,嚴禁一票多付、白條付貨和先付貨后補票等違規行為。食鹽產品出庫銷售時應復核產品的入庫手續是否完備、入庫驗收是否合格。

(3)嚴格堅持存貨盤點制度。盤點應分為日盤、月盤(季盤)和年度盤點。日盤點由庫管員對存貨進行實盤,并與賬面數字進行比對,形成日盤點記錄,報部門主管審閱。月度盤點(季度盤點)由倉儲部門負責組織,業務部門參加,財務部門稽核,共同對存貨進行實物盤點。盤點結果由財務編制存貨盤點表,盤點表一式三份,由參加人員簽字后分別由倉儲、業務、財務留存,并報送分管領導。年終盤點由分管領導擔任總盤人,倉庫負責組織,業務部門參加,財務部負責稽核,各單位的職能稽核部門應派員參與,共同對存貨進行清點核查。盤點結果核對無誤后,由財務部門編制年度盤點表,參與盤點人員簽字后經總盤人核簽報上級公司財務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

盤點要求采用實盤實點方式,禁止目測和估計,并按要求做好相應的記錄。做到“三清”“三符”即:數量清、規格清、質量清;財務賬與庫存賬相符、庫存賬與堆頭卡相符、堆頭卡與實物相符。對盤點中出現的賬、卡、物不符現象,必須查明差異存在的真實原因并在盤點表中予以詳細說明。

4、加強銷售環節食鹽的質量管理。各單位要定期組織質量管理人員配合地方衛生和質量管理部門進行市場鹽產品抽檢,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及時化解消費者的不滿情緒,對不合格食鹽要采取退市和調換制度,確保消費者食用質量合格碘鹽。

5、加強不合格鹽的管理。在食鹽入庫驗收時,對不合格產品保管員要予以拒收,上及時上報公司分管領導通知生產企業召回該批次食鹽;因庫存時間較長或其他因素導致產品在倉庫保管期間出現質量問題、已過產品保質期、內外包裝破損、遭到污染等情況,此類鹽產品要詳細登記,并指定地點存放,有明顯的標識,要妥善保管,嚴禁不合格鹽流入食鹽市場。

6、加強質量檢測工作,發揮檢測機構的作用。市公司設食鹽質量監督員,負責對各縣公司的食鹽質量監督巡查工作。各單位要充分發揮化驗室的質量檢測作用,認真做好每批次到庫食鹽的檢測工作,按時出具質量檢測報告,確保鹽產品在入庫、銷售等環節質量合格。

6.1、化驗室檢驗流程(有化驗室):

(1)取樣標準為:對到庫的任一批量小包裝食用鹽,按東西南北中不同方位,抽取9個單位產品,每個單位產品從中抽取50克樣品,采得9個份樣進行檢驗。

(2)樣本的檢驗與批質量表述:對抽取的9個份樣逐個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完整準確地記錄,并計算平均值與標準偏差,按判定規則得出該批次食鹽質量是否合格的結論。

(3)出具食鹽質量檢驗報告,化驗員和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部門印章。

(4)檢驗的樣本編號封存,保留三個月。

6.2、委托中心化驗室檢測送檢流程:

(1)取樣標準為:送檢單位對到庫的任一批量小包裝食用鹽,按東西南北中不同方位,抽取9個單位產品,每個單位產品從中抽取50克樣品,采得9個份樣進行檢驗。

(2)送達時間:將取得的檢驗產品封裝,在兩日內送達指定的化驗室或質量檢測機構。

(3)樣本交接:化驗室或質量檢測機構接收人在收到樣本時,要在樣本交接單上簽字確認,樣本交接單一式兩份,送檢單位和檢驗部門各執一份。

(4)質量檢驗:收到樣本后,化驗室于兩日內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測,出具食鹽質量檢驗報告,化驗員和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部門印章。

(5)檢驗的樣本編號封存,保留三個月。

(6)質量報告反饋:化驗室或質量檢測機構將食鹽質量檢驗報告于兩日內寄達送檢單位。

6.3、委托地方檢測機構化驗送檢流程:參照6.2執行。

6.4、定期巡檢和抽檢:配送中心化驗室每月必須對所屬(區)縣公司的庫存食鹽產品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庫存食鹽產品質量巡檢抽查,同時對地方質監部門和省質檢站的檢測結果進行統計通報。

各單位在食鹽產品出庫上市前,除對食鹽產品進行外觀、品名和物流碼等項目的復檢之外,還應復驗產品的出廠質檢報告和入庫驗收的質檢報告是否齊全、合格。

各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自糾一年不少于6次,主要是對本單位的質量管理網絡運行情況進行系統檢查和質量管理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督查。市公司將不定期進行抽查。

6.5、建立健全質量管理檔案:必須嚴格按照質量管理要求設置質量管理臺帳,對每批次鹽斤質量報告單詳細審閱、妥善保存。對委托地方質檢部門檢測的鹽產品,要及時收集檢測報告,指定專人保管。

要按照食鹽批發企業的要求建立健全食鹽質量管理檔案,做好化驗報告單、抽檢記錄、樣品登記表等書面化驗資料、數據的收集、分類和整理歸檔工作,樣品按照規定時間進行保存,以備檢查。

四、建立質量管理獎懲制度

(一)凡發生食鹽質量事故,經查實且對企業造成了損失和影響的,對發生質量事故的單位、直接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等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和相應處罰。

1、食鹽未經物流碼驗收和取樣化驗合格,就辦理入庫手續的;或經檢測為不合格食鹽產品而辦理入庫手續的,對保管員給予每批次200元的罰款。給單位造成較為嚴重影響的,加重處罰。

2、對每批次食鹽產品沒有取樣檢測或無故拖延檢測時間、出具檢測報告不及時、檢測記錄不完整的,給予檢驗人員每批次200元的經濟處罰。

3、對無化驗室又沒有按照規定送檢的,給予單位領導、保管員給予每批次200元的經濟處罰。

4、對明知是不合格食鹽產品,沒有采取封存、停止銷售和召回等措施,仍然在市場銷售而造成較為嚴重影響的,給予單位領導和相關責任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5、因質量問題被省公司或連鎖公司通報批評的,給予相關單位10000元的罰款(在利潤中扣除)、給予單位領導1000元、相關責任人不低于600元的經濟處罰。

6、因質量問題被省公司(連鎖公司)對食鹽產品加價結算或按照批次給予經濟處罰的,視處理結果對相關單位領導、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二)對已辦理入庫手續(或已上市銷售/直配終端)的食鹽產品未按規定進行入庫質量驗收,一旦被地方職能部門、省鹽業質檢站、或上級公司抽檢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的,失職單位不僅要承擔集團公司對連鎖公司進行的處罰,還要承擔連鎖公司對責任單位該批次食鹽產品內部結算價上浮100元/噸加價結算的經濟處罰。對未按規定對食鹽產品進行入庫質量驗收或虛構檢驗資料辦理入庫手續(或上市銷售),一經查實,無論該批次產品質量是否合格,連鎖公司都將給予加價100元/噸結算的內部處罰并予以通報批評。

(三)對虛報、瞞報和故意拖延不報食鹽質量管理事故的欺騙行為,掩蓋質量事故真相、導致質量事故處理不及時,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將按照蘇鹽司發〔2011〕55號《食鹽質量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條界定的四個等級,從嚴從重追究其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四)利用工作和職務之便,故意損害顧客和企業利益,與他人內外勾結、謀取不正當私利,導致發生質量事故的,一律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及法律的,提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